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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于2026年2月9日**时间10时38****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康养综合楼高低压变配电项目-设备设施部分(YLZC2025-G1-990482-YZLZ)的质疑函原件。****集团高度重视,同时将此函转发至采购人。****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针对质疑事项1“中标结果公告中第四大点,主要标的信息未公示制造商名称”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规定的格式要求,货物类项目成交结果公告的主要标的信息包括“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经核查,本项目中标公告信息已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的规定要求发布,公告信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本招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填写要求,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需要响应填报的投标信息,开标一览表的信息不等同于中标公告要发布的信息。故贵公司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针对质疑事项2“中标结果公告中未公布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问题答复如下: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要求投标产品的货物制造商必须为中小企业,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财政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的规定,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且其投标全部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的,可以对其投标报价给予10%的政策性扣除。且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三条规定,享受了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结果公开中标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经核查,本项目中标人(****公司)的投标产品不属于全部由小微企业制造,未达到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享受条件,不能享受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政策,故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不需要公布中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另,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的规定,发布中标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主要中标标的信息。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四十三条[中标、成交的确定和公告]中的解释“主要中标标的,是指实现该合同采购需求的各项标的。从合同金额上衡量,主要标的的合同金额应当超过合同总金额的半数”。以及财政部国库司也有对主要标的作出解释“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求确定主要标的,实现项目主要功能或数量、金额占比较大的产品均应作为项目主要标的。”****集团在中标公告公示的主要标的为金额占比比较大的产品且超合同总金额的半数,主要标的公告内容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的规定要求。故贵公司关于公示所投全部货物制造商名称及公布中小企业声明函的质疑请求不予以支持。
综上,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针对质疑事项3“中标候选人无《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及未公示提供具有资质的售后服务单位名称”的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以及《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规定的格式要求,货物类项目成交结果公告的主要标的信息包括“名称、品牌(如有)、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故投标人或所提供售后服务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证书不属于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必须公布的内容。经核查,本项目中标公告信息已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的通知》(财办库〔2020〕50号)的规定要求发布,公告信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
另,经核查,****委员会经评审,中标人(****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售后服务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资质证书,评标委员会对该证书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严格评审,认定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故贵公司关于公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证书及公示所提供售后服务单位名称的质疑请求不予以支持。
综上,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财政局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函复
****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2月14日
附件信息:
质疑回复函.pdf (4.6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