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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现金 | ||||||||||||||||||||||||||||||||||||||||||||||||||||||||||||||||||||||||||||||||||||||||||||||||||||||||||||||||||||||||||||||||
| 40,000元 人民币 | ||||||||||||||||||||||||||||||||||||||||||||||||||||||||||||||||||||||||||||||||||||||||||||||||||||||||||||||||||||||||||||||||
| 2,009,946元 人民币 | ||||||||||||||||||||||||||||||||||||||||||||||||||||||||||||||||||||||||||||||||||||||||||||||||||||||||||||||||||||||||||||||||
| CQHWCGZHPGF2023[HW] | ||||||||||||||||||||||||||||||||||||||||||||||||||||||||||||||||||||||||||||||||||||||||||||||||||||||||||||||||||||||||||||||||
| ******基地建设项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 答疑及补遗通知 项目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基地建设项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答疑补遗通知如下: 答疑部分 问题1: 三、 技术参数条款:脱离实际“纸上谈兵” 招标条款 违法性质 “夏季制冷室外最高运行温度≥60℃...冬季制热室外最低运行温度≤-35℃...” 与实际需求不符 “机组应具备超长通讯距离相关技术,通讯距离>1900m 的,得4 分。” 与实际需求不符 “所投品牌多联机具备机组相间平衡、压缩机退磁保护功能。” 专有技术锁定 异议: 这些技术条款是纸上谈兵的典型。 1、极端温度的荒谬:**历史极端最高温44.5℃,最低温-13.2℃。要求60℃制冷和-35℃制热,这种遥遥领先于实际需求的参数,除了证明特定品牌自诩最专业的操作人员才专业外,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2、通讯距离的脱节:项目图纸最长通讯距离120米,却要求1900米以上。这种花言巧语蒙骗招标人的行为,是在要求招标人为不必要的功能为幕后操作人背书。 3专有术语的陷阱:“相间平衡、压缩机退磁保护”是格力品牌的专利技术命名,并非通用标准。要求提供非标检测报告,是为了控标而控标的又一铁证。 综上所述,本招标文件中的多项条款已构成系统性的、多维度的歧视和排斥,个别人员严重违反了党级国法。做为招标人,还请三思,斟酌其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和负面影响。作为我国三大品牌之一的代理商请求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 1、立即暂停本次招标投标活动。 2、立即删除所有涉嫌歧视性、排他性的评分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地域、荣誉、极端技术参数和专有技术术语等条款。 3、迷途知返,严格按照招投标相关规定,重新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相适应的、公平公正的评分标准。否则,我公司将誓不罢休,届时必将引发轩然大波。 答:1.空调室外机通常安装于屋顶、设备平台等密闭或半封闭空间,受太阳直射、建筑反射、设备散热等多重热源叠加影响,需所投产品具备应对极端气候的能力,运行温度已修改详见补遗。 2.本次为部分楼层空调采购,确保机组通讯稳定性和可靠的通讯距离,通讯距离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2: 二、 荣誉资质条款:利用稀缺性“量身定做” 招标条款 违法性质 “所投产品制造商具****研究中心、****中心、****中心称号,全部满足得 6 分。”指向性排他 “所投****产权局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排名前十的得 4 分。”指向性排他 “所投空调制造商获得过由****总局(原国家****总局)颁发的“ 中国质量奖”的,得6 分; 所投空调制造商获得过由****总局(原国家****总局)颁发的“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 ,得 4 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获奖单位名称须与空调产品制造商名称一致)” 与履约无关 异议: 这三项条款的组合,是故技重施,利用国家级荣誉的稀缺性和唯一性,构建了一个事实上的排他性得分体系。 1、唯一性锁定:经调研,在空调行业,仅有特定品牌能够同时满足“****研究中心”等三项资质,连续多年进入“发明专利授权量前十”。这种设置,是为了控标而控标,将竞争焦点从产品性能转移到企业历史荣誉,让其他品牌望洋兴叹,啼笑皆非。 2、名称一致性陷阱:特别是“中国质量奖”条款中,要求“获奖单位名称须与空调产品制造商名称一致”,更是精心设计的陷阱。****公司母子公司名称不一致的特点,精准排除了海尔、美的等获奖企业,确保特定品牌独享高分。这种沾沾自喜的“专业”操作,只会让招标人得不偿失。 答:1.****研究中心已修改调整,详见补遗。 2.所投产品制造商调整为所投空调品牌,详见补遗。 问题3: 尊敬的招标人,我司作为该项目的潜在投标单位,在阅读招标文件后有这些异议,请招标人予以回复 我公司通过调研招标文件,发现其中多项评分条款逻辑混乱、与项目实际需求严重不相适应,明显是为了控标而控标,其行为已构成对非特定投标人的歧视和排斥。 一、 地域歧视条款:公然“顶风作案” 招标条款 违法性质 “为保障售后的及时性,****设备厂商,在**本地有全资/****基地,且有备品备件库的得 4 分。” 地域歧视 异议: 该条款将“**本地有全资/****基地”作为明确的4分加分项,是典型的将特定行政区域作为加分条件的违法行为。这种行为公然顶风作案,无视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打破地方保护的明确要求。 1逻辑谬误:售后及时性可通过设立服务网点、授权服务商等多种方式实现,与“****基地”无必然联系。将此作为加分条件,是写一些自认为能站住脚的商务要求,实则挂羊头卖狗肉,变相排斥了大量在**以外地区拥有优秀生产能力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的潜在投标人。 2法律红线:《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明确禁止将投标产品的产地作为加分条件。项目操作人用花言巧语蒙骗招标人,试图以“保障售后”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最终只会贻笑**。 答:已修改调整,详见补遗。 问题4: 本次招标活动的指向性明显倾向于“格力”品牌,招标人与品牌联手撰写独一无二的技术和商务条款为格力排斥所有竞争品牌,其中勾连关系路人皆知。这种类似独一无二的招标条款其一本身违法,其二独一无二的技术和商务条款为格力所独有在空调行业是众所周知的。为了保证本项目能顺利开标请****修改招标文件,以保证三个以上品牌能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前提下合法公平竞争。避免事态升级,坚守初心,做到不想腐,不愿腐!!!标书代写 答:本项目需求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5: 所投品牌多联机具备机组相间平衡、压缩机退磁保护功能。投标人均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或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的技术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提问:该条款通过使用特定制造商(格力)独有的技术术语和专利名称,并要求提供相应的第三方检测报告,构成了技术术语上的排他性壁垒。 1.专利技术锁定:“压缩机退磁保护”这一表述,经查证是******公司的专利技术命名。即使其他制造商的产品具备等效或更优的保护功能(如缺相保护、相序保护),也无法使用“退磁保护”这一特定术语,更无法提供以该术语命名的第三方检测报告。 2.非通用术语:“机组相间平衡”同样不是多联机行业内广泛认可和通用的标准术语,也未被纳入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强制检测项目。将其作为加分条件,并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本质上是要求投标人提供一份非标、非通用的“定制化”文件。 结论:该条款的设定,利用了特定企业的技术命名权,将非通用、非标准的技术术语作为强制性证明材料,使得其他品牌即使技术上达标,也因无法提供“名称一致”的报告而被排除,是典型的“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技术条件”,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答:已修改调整,详见补遗。 问题6: 所投多联式空调机组,为确保机组通讯稳定性,机组应具备超长通讯距离相关技术,通讯距离>1900m 的,得4 分,1900m≥通讯距离≥1500m 的,得 1 分,其余不得分。 (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提问:该条款要求空调机组具备超过1900米的超长通讯距离,并赋予4分高额加分,这一标准与本项目150米的最长通讯距离存在着高达12倍的巨大差距,构成了典型的“功能冗余”和“需求脱节”。 1.数据脱节:项目图纸显示的最长通讯距离仅为150米,而招标条款却以超过1900米作为满分标准。这意味着,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一个超过实际需求12倍以上的技术能力。 2.功能冗余:采购方为这部分远超实际需求的通讯能力支付的溢价,是完全不必要的公共资金浪费。通讯距离达到150米的产品,完全可以满足本项目的“通讯稳定性”需求。 结论:该条款的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严重不符,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不得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的规定。其目的并非为了保障通讯稳定性,而是为了人为设置技术壁垒,排斥竞争。 答:本次为部分楼层空调采购,为确保机组通讯稳定性,所投产品稳定可靠的通讯距离,通讯距离已调整,详见补遗。 问题7: 所投空调制造商获得由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获奖内容含空调或空气调节器或中央空调)得 5 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提问:该条款将国家最高级别的科技荣誉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但国家科技进步奖是技术先进性的权威证明,其技术已用于量产产品,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 加分条件,其本质是将企业的历史荣誉和宏观科技成就,错误地转化为具体采购项目的评分标准。这种做法严重违反了招投标活动中“条件应与项目实际需要和合同履行相关”的基本原则。 1.荣誉的滞后性与宽泛性:《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表彰的是过去数年乃至数十年的科技成果,其获奖时间与本次投标产品的技术先进性、可靠性、售后服务能力之间并无直接、必然的关联。一个企业可能因十年前的某项技术获奖,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今天提供的产品在性价比、能效等方面优于未获奖但技术迭代更快的竞争对手。 2.与履约无关:采购方需要的是一台性能可靠、运行稳定的空调设备,以及及时的售后服务。制造商是否获得过国家科技奖,并不能直接保证本次投标产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这种将“企业荣誉”等同于“产品履约能力”的做法,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答:《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级最高科技奖励,获奖项目需通过重大工程实践验证(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12条),其技术成果已深度融入企业当前产品线,直接提升设备可靠性、能效与寿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禁止“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但国家科技进步奖是技术先进性的权威证明,其技术已用于量产产品,与项目履约能力直接相关。 问题8: 所投多联机具备宽运行范围,夏季制冷室外最高运行温度大于等于60℃可得 3 分,60℃大于最高运行温度大于等于58℃可得 1分,其余不得分。冬季制热室外最低运行温度小于等于-35℃可得 3分,-30℃大于等于最低运行温度大于-35℃可得 1 分,其余不得分。 提问:该条款将空调的运行温度范围设定在制冷60℃、制热-35℃的极端值,这一标准与项目所在地**市的实际气候条件存在巨大且不合理的脱节。 1.夏季制冷标准超限:**市有气象记录以来的极端最高气温为44.5℃。要求空调在60℃的环境下仍能稳定制冷,这一标准超出了**可能出现的任何极端天气15.5℃以上。这种设置完全是“杀鸡用牛刀”,属于对技术参数的过度要求。 2.冬季制热标准错位:**主**历史最低气温仅为-1.8℃左右,要求-35℃的制热能力,这一标准适用于东北、西北等严寒地区,与**温和的冬季气候完全不符。 结论:该条款通过设置与项目实际需求严重脱节的极端技术参数,人为地抬高了技术门槛,使得那些能够完全满足**气候条件、但在极端运行范围上未达到60℃/-35℃的主流品牌(如美的、大金、三菱等)被排除在加分项之外。这种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不得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技术条件的规定。 答:详见问题1答复。 问题9: 1、所投空调制造商获得过由****总局(原国家****总局)颁发的“ 中国质量奖 ”的,得6 分; 2、所投空调制造商获得过由****总局(原国家****总局)颁发的“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的 , 得 4 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获奖单位名称须与空调产品制造商名称一致) 提问:该条款表面上以国家最高质量荣誉“中国质量奖”为标准,看似公平公正,但其真正的“杀手锏”在于附加的“获奖单位名称须与空调产品制造商名称一致”这一看似无害的备注。正是这一条件,将一项公开的荣誉评选,变成了一场为特定企业(格力)预设的得分游戏。 事实胜于雄辩: ●海尔:其母公司“****公司”荣获第一届中国质量奖,本应获得6分,但因其空调制造商为“******公司”,名称不符,得0分。 ●美的:其子公司“******公司”和母公司“****公司”均曾获奖,本应获得相应分数,但因其多联机制造商为“******公司”,名称不符,得0分。 ●格力:其获奖主体“******公司”与其制造商名称完全一致,稳获满分。 这种“巧合”的背后,****集团****公司名称不一致的普遍现象,进行的一次精准、隐蔽的定向排除。这已经不是简单的“不合理”,而是精心设计的、具有确凿证据的“量身定做”行为,直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答:详见问题2答复。 问题10: 所投品牌多联机具备机组相间平衡、压缩机退磁保护功能。投标人均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或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的技术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质疑:该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供非国家/行业标准检测项目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从根本上质疑了该报告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可获得性。 1.非标检测的合法性: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其出具的报告通常需要依据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JB/T)或国际标准(ISO)等公开发布的技术规范。由于“机组相间平衡”和“压缩机退磁保护”并非国家/行业标准中的独立检测项目,第三方机构难以或无法依据公开标准出具以这些术语命名的检测报告。标书代写 2.报告的可获得性:如果该报告只能由特定制造商的“内部实验室”或与其有特殊**关系的机构出具,那么对于其他潜在投标人而言,该证明材料是事实上的“不可获得”。这种要求提供非标、定制化报告的行为,构成了对非特定投标人的歧视。 3.功能等效性原则:招标应遵循功能等效性原则。如果其他品牌的产品通过不同的技术手段(如更完善的电源保护模块)实现了相同的保护效果,招标人应当接受其提供的功能等效性证明,而非僵硬地要求提供特定术语的报告。 答:已修改调整,详见补遗。 问题11: 所投空调制造商获得由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获奖内容含空调或空气调节器或中央空调)得 5 分,不满足不得分。 质疑:****政府部门颁发的荣誉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恰恰是国家正在大力整治和清理的招投标乱象。 1.违反整治精神:《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将“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列为重点整治的问题。本条款将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作为5分加分项,完全符合这一被整治的违法情形。 2.行政干预市场:国家设立科技奖项旨在鼓励科技创新,而非作为市场竞争中的行政壁垒。将此类荣誉转化为市场竞争的得分,本质上是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扭曲了公平竞争的环境。 3.排斥创新企业:该奖项的获得难度极高,且具有高度稀缺性。将其作为高分值加分项,实际上是为少数历史悠久、规模庞大的企业设置了排他性门槛,排斥了大量在产品技术上具有竞争力、但尚未获得此类顶级荣誉的创新型企业和后起之秀。 答:《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是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级最高科技奖励,获奖项目需通过重大工程实践验证(如《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12条),其技术成果已深度融入企业当前产品线,直接提升设备可靠性、能效与寿命。 问题12: 所投多联式空调机组,为确保机组通讯稳定性,机组应具备超长通讯距离相关技术,通讯距离>1900m 的,得4 分,1900m≥通讯距离≥1500m 的,得 1 分,其余不得分。 质疑:该条款通过设置一个远超行业常规和项目实际需求的极端参数,涉嫌为特定制造商的独有技术“量身定做”得分通道。 1.参数的排他性:在多联机行业,通讯距离通常在1000米左右,超过1500米甚至1900米的技术,往往是少数头部企业经过特殊技术攻关(如采用特殊通讯协议、信号放大技术等)才能达到的。将这一非行业通用、非项目必需的极端参数作为高分值加分项,其效果与直接指定特定品牌无异。 2.技术壁垒:该条款迫使所有潜在投标人必须提供具备超长通讯距离的产品,这不仅增加了产品的成本,更重要的是,只有少数拥有该项技术的企业能够获得满分。这种做法利用了技术参数的极端性,构成了对其他具备履约能力、但产品通讯距离在行业常规范围内的企业的技术性歧视。 结论:该条款的设定是典型的“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技术条件”的规定。 答:详见问题1答复。 问题13: 所投多联机具备宽运行范围,夏季制冷室外最高运行温度大于等于60℃可得 3 分,60℃大于最高运行温度大于等于58℃可得 1分,其余不得分。冬季制热室外最低运行温度小于等于-35℃可得 3分,-30℃大于等于最低运行温度大于-35℃可得 1 分,其余不得分。 质疑:该条款的极端技术参数并非基于**的实际气候需求,而是精准地复制了特定制造商(格力电器)的独有技术宣传参数,构成了“量身定做”的铁证。 1.参数的唯一吻合性:经公开技术资料检索,目前主流多联机产品的运行范围通常为制冷最高50℃、制热最低-20℃左右。而招标文件中“60℃高温制冷”和“-35℃低温制热”的组合参数,与格力电器官网宣传的其独有技术(如三缸双级变容压缩机)的参数完全吻合。 2.技术门槛的排他性:将这种非行业通用、非气候必需的极端技术参数作为6分的高额加分项,其目的并非为了提高产品性能,而是为了利用技术壁垒,非法排斥其他竞争对手。这使得只有该特定品牌能够获得满分,而其他具备同等甚至更优产品性能和履约能力的品牌则被直接排除在加分项之外。 结论:该条款通过指定特定品牌独有的、且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关的极端技术参数,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技术条件”的规定,属于典型的技术性歧视。 答:详见问题1答复。 问题14: 所投****产权局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排名前十的得 1 分,连续 3 年及以上入选前十得 4 分,未入选的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质疑:本条款的核心问题在于其评价标准的“相关性谬误”和“模糊性谬误”,它采用了一个与合同履约能力关联甚微且定义不清的指标,来作为评判投标人优劣的关键依据。 1.相关性谬误:一家企业总体的发明专利授权数量,衡量的是其整体、跨领域的研发投入规模,而不直接等同于本次采购标的物(空调)的性能、质量或可靠性。一个企业可能在非空调设备等领域拥有大量专利,但这与其空调产品的制冷效率、能效等级、静音水平等关键履约指标并无直接关联。招标评分应当聚焦于产品本身的技术参数和质量认证,而非企业宽泛的、跨领域的“专利肌肉”。 2.模糊性谬误:条款中“****产权局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排名前十”的表述本身就存在歧义。****产权局在不同年份、不同场合发布的榜单,其统计口径和排名主体(如是否包含高校和科研院所、是否区分国内外申请人等)存在差异,并无一个长期、稳定、唯一的官方“排行榜”。这种标准的模糊性为评分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主观操作空间,也使得投标人难以准备有效的证明材料,严重违背了招标活动应有的严谨性和规范性。 答:已修改调整,详见补遗。 问题15: 1、所投空调制造商获得过由****总局(原国家****总局)颁发的“ 中国质量奖 ”的,得6 分; 2、所投空调制造商获得过由****总局(原国家****总局)颁发的“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的 , 得 4 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获奖单位名称须与空调产品制造商名称一致)质疑:本条款的违法性根源在于,****集团内部股权结构和品牌管理策略相关的行政注册问题,错误地凌驾于企业实质的质量管理能力和产品品质之上,构成了典型的“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 1.质****集团:“中国质量奖”****集团整体的卓越质量管理模式和成就,其荣誉和能力辐射并体现在旗下所有产品线上。无论是“海尔集团”还是“美的集团”获奖,其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同样应用于其空调产品的生产制造中。要求获奖主体与具体某个产品线的制造商名称完全一致,是对质量管理体系整体性的割裂和无视。 2.公司名称不影响产品质量:空调产品的质量,取决于其生产线、技术标准、品控流程,而不取决于其制造商的工商****公司的获奖名称一字不差。一个产品的履约能力,体现在其性能参数、可靠性和售后服务上,而非公司名称的文字游戏。该条款的设定,完全脱离了招标项目对产品质量和服务的实际需求。 3.违反专项整治精神:该条款将“荣誉奖励”与“中标条件”不当挂钩,恰好属于《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列出的重点整治问题。这表明,此类做法是国家明令禁止和严厉打击的破坏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为。 答:详见问题2答复。 问题16: 所投产品制造商具****研究中心、****中心、****中心称号,全部满足得 6 分,缺少一项扣2 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提问:“****研究中心”的唯一性:经核实,由科技部批准、****电器组建的“国家节能环保****研究中心”是中国制冷行业目前唯一****研究中心。在制冷领域,此项资质具有唯一性。质疑:本条款的根本谬误在于,它混淆了企业整体的研发荣誉与具体投标产品的性能质量,将宏观的企业综合实力指标错误地等同于微观的合同履约能力。这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不得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条件”的核心原则。 具体分析如下: 1.企业荣誉不等于产品性能:一****中心,证明其在某一领域的综合研发实力和行业地位,但这与其某一批次、某一型号的空调产品的制冷效率、运行噪音、可靠性等具体技术参数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采购方应当关注的是投标产品本身的性能检测报告,而非制造商的荣誉证书。 2.条件与需求不匹配:本次采购的实际需求是获得一批性能可靠、服务有保障的空调设备。而制造商是否同时拥有这三项顶级资质,对于保障这批设备的质量和售后服务并无实质性影响。例如,一个在产品可靠性上投入巨资、但在“工业设计”上未获国家级称号的企业,其产品可能更符合本项目的实际需要。该条款的设定,实际上是用一个不相关的“尺子”去衡量投标人的履约能力。 因此,该条款属于典型的“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它奖励的是企业的“历史荣誉”和“规模地位”,而非满足本次采购需求的“当前能力”。 答:详见问题2答复。 问题17: 为保障售后的及时性,****设备厂商,在**本地有全资/****基地,且有备品备件库的得 4 分。****基地营业执照、控股证明文件或备品备件,加盖厂商公章)质疑:该评分条款存在根本性的合法性缺陷。其核心违法点在于将一个与合同履行能力非强相关的地域性条件,转化为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评分项,从而构成了对潜在投标人的不合理限制。 首先,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将产品产地或注册地址作为加分条件的做法,均属于被明令禁止的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本条款将“****基地”赋予4分权重,其行为与法条禁止的情形完全吻合,构成了程序上的违法。 其次,“保障售后的及时性”是一个可以通过多种市场化手段实现的目标,例如****服务中心、授权本地**伙伴、建立高效的备品备件物流体系等。将这一目标与“****基地”进行唯一绑定,是将非必要的条件转化为必要条件,这在逻辑上是不成立的,也违背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设定的条件应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原则。该条款实质上是排****基地在外地,但完全有能力通过更优化的服务网络保障**地区售后服务的供应商。 答:已修改调整,详见补遗。 问题18: 按这个招标文件,提前恭喜格力199万中标。按这个评分,格力至少比美的海尔高30分,建议招标人直接进行发包,不要浪费公共**再去搞公开招标了。现在招投标倒查13年,竟然还有如此明目张胆不顾招标法规一意孤行去指定品牌的,请招标人相关领导三思而后行,为了一个两百万的项目,为了十万的回扣,是否值得去承担被纪检的同志和审计的同志调查的风险如果此文件不删除掉为格力量身定制的商务技术条款,最后确为格力高价中标,我们将****发改委和纪检部门投诉到底。这些为格力定制的商务条款均有官方数据可查,可证实属于以格力的标准作为招标文件评审依据,以达到控标的目的。如招标人一意孤行,那就请提前考虑好待意向单位中标后如有纪检或审计部门问询,该如何自圆其说。 答:本项目需求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19: 请问招标人是否对市场做过充分调研为何公然挂出如此具有指向性的招标文件既然已经定好了格力,为何不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或者邀请招标呢,何必公开招标向行业宣示招标人与潜在中标单位的战略**伙伴关系呢 答:本项目需求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20: 本次招标文件体现出招标人前期做了充分市场调研,确保仅格力满足要求,且为了确保领导支持的投标人中标,不惜一切代价锁死品牌,经我司市场调研,格力的业务人员已明确不会把授权开给除人社局某主任推荐的****公司。如此作风,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若最终文件不修改,****公司成功中标,我司将****发改委、 纪委投诉的权利,我司不相信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能公然向造就一场不公平的招投标活动。 答:本项目需求已修改,详见补遗。 问题21: 招标文件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类似业绩应聚焦“货物类型、项目规模”等实质性要素,该条款将某特定品牌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明确规定。 该条例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经对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的专业核查,其资格要求、商务条款、技术能力等核心内容与格力呈现高度排他性适配,客观上形成了限制潜在投标人参与、指向特定主体中标的不合理倾向。建议修改不合理条款,取消业绩品牌限制,避免内定中标人的嫌疑。 答:该条款严格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5年版)》编制,本条不作调整。 问题22: 所投****产权局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排名前十的得1分,连续3年及以上入选前十得4分,未入选的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经查证,招标文件中所引用的‘****产权局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排名前十’这一榜单,****产权局的官方发布。该局仅提供宏观统计数据,而不制作或发布此类企业排名。目前市场上的排名均来源于各类营销机构,其统计口径、范围和数据来源均不统一。 因此,该评分条款所依赖的评审标准是模糊的、不唯一的、非官方的,这严重违反了公开招标活动中评审标准必须‘明确、客观、可验证’的基本原则。经公开信息查询,在各网页显示的非官方机****产权局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排名前十榜单中,满足“连续3年”的,仅格力一个品牌,本项目采购的是具体型号的中央空调产品,评价其技术先进性的核心,应是考察该产品本身所采用的专利技术、能效水平、性能参数等直接相关因素。企业历史发明专利授权总量是一个宏观的存量指标,无法直接证明这些专利是否应用于本次投标产品,也无法证明该产品一定比专利总量稍小的企业的产品更先进、更优质。将此作为关键评分项,属于典型的‘设定的条件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且招标文件引用一个非官方部门发布的排名作为评分标准,控标意图过于明显,且“连续3年及以上”的要求构成基于时间的歧视,形成了事实上的‘资格壁垒’。这严重排斥了近年来专利增长迅猛但积累年限稍短的优秀企业,以及在特定技术领域拥有高价值专利但总量未进前十的‘专精特新’企业。****公司了解,本项目格****公司,且获得人社局的某主任的鼎力支持,强强联合,既然都内定格力了,为了控标不管沾不沾边的条件都能写到招标文件上,为何不直接走个邀请招标算了,何必再来公开招标浪费公共**请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作出合理修改,删除此不合理条款,否则我司将投诉到底。 答:已修改调整,详见补遗。 问题23: 所投产品制造商具****研究中心、****中心、****中心称号,全部满足得6分,缺少一项扣2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发改委发布的官方名单及企业公开信息,****中心等资质的持有主****集团****集团****公司、海尔集团),而非其旗下****公司。由于格力属于“一体化”模式:研发、制造、销售高度集中于 “******公司”这一个法律实体。因此,其作为“制造商”,自身就集齐了所有三项国家级资质,是此条款的 “完美适配者”。美的、海尔的“集团化”模式:采用“中央研究院/集团研发 + 事业部/子公司制造”的先进模式,所有国家****集团顶层,****服务所有产品线。 该条款通过要求“制造商”自身持有三项国家级资质,精准地利用了不同企业组织架构的差异。它唯一完全适配的是“一体化”模式(格力),而将采用更普遍、更科学的“集团化研发”模式的行业领导者(美的、海尔)排除在外。 采购中央空调,需要考察的是产品的性能、质量、能效和制造商的生产保障能力。美的、海尔等主流品牌的中央空调****集团顶级的国家级研发平台。****中心,是为了鼓励企业整合**、集中攻关。该条款反而否定了这种高效、集约的研发模式,仅以特定品牌格力的条件作为招标文件加分项,为格力量身定制加分条款,结合招标文件商务部分其他条款,仅格力一家能满足的独有条款至少多达5条,总分值高达25分,严重排斥其他品牌公平参与投标。 建议修改为:投标产品制造****公司(集团),具备以下国家级研发平台资质的,予以评分: ****技术中心的,得2分; ****研究中心(****实验室)的,得2分; ****设计中心的,得2分。 本项累计最高得6分。 须同时提供:相关资质的官方证明文件复印件; 证明制造商与资质持有主体之间股权控制关系的文件(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信用报告)。 答:详见问题2答复。 问题24: 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中,其中质量实力:2、所投空调制造商获得过由****总局(原国家****总局)颁发的"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得4分; (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获奖单位名称须与空调产品制造商名称一致) 获得过上述奖项的品牌为,格力、美的、海信,其中,美的的中央空调制造商为******公司,获奖主体为:****公司,海信的中央空调制造商为**海信****公司,获奖主体为海信****公司,仅格力一家的获奖品牌与中央空调制造商均为******公司。 该条款通过机械比对“制造商”与“获奖证书主体”的法人名称,而非考察所投产品是否在获得国家质量奖提名奖的质量管理体系下生产,已构成事实上的不合理壁垒。它唯一完全适配的是“母公司与制造单位完全一体化”的特定企业结构(如格力),****集团化运营模式构成了系统性排斥。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包括“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项目采购目标是获得高质量的中央空调产品,评价质量保障能力,应直接考察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工厂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产品认证、售后服务体系等。将评分与一个“制造商法人名称是否与获奖证书名称一致”的形式化条件挂钩,与“确保所投产品本身质量”这一核心需求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是国家对企业整体质量管理模式、理念和文化的最高认可。该管理模式必然覆盖并适用于获奖企业控制下的所有生产单元和产品线。条款将奖项效力人为割裂于单一法人,是对国家质量奖励政策精神的误读。在全球化、专业化经营的今天,大型集团旗下设立****公司是通行的、科学的运营模式。****集团整体质量荣誉对其下属制造单位的覆盖效力,脱离商业管理常识。 该条款的设置实际上属于为格力量身定制的条款,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了其他品牌,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为确保招标的公平、公正、科学,并真正将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作为评价依据,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所投空调产品的制造商,或其****公司,获得过‘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得4分。(须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及证明制造商与获奖主体关系的股权关系证明等文件) 答:详见问题2答复。 问题25: 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中,其中质量实力:所投空调制造商获得过由****总局(原国家****总局)颁发的"中国质量奖"的,得6分; 经查询,获得过上述奖项的品牌为,格力、美的、海尔,其中,美的的中央空调制造商为******公司,获奖主体为:****公司,海尔的中央空调制造商为******公司,****集团公司,仅格力一家的获奖主体与中央空调制造商均为******公司。 此条款通过将“制造商”限定为必须与“获奖主体”名称严苛一致,巧妙地实现了唯一适配格力,排除了美的、海尔等同样拥有同等质量荣誉,但因集团化运营方式与格力不同导致获奖主体与制造主体分离的强劲竞争对手。该条款与保障中央空调产品质量的实际需求无合理关联,其唯一效果就是人为制造不公平竞争,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为特定品牌量身定做。 在中国空调行业,仅有极少数企业获得过“中国质量奖”。此条款直接将竞争范围锁定在格力、美的、海尔几家之间,但通过要求“制造商”与“获奖者”绝对一致,又精准地将美的、海尔排除,事实上确保了只有格力能拿到这6分。这是典型的“以特定奖项和特定主体作为加分条件”。“制造商”的定义狭隘,****集团化经营常态:“中国质量奖”表彰的是企业的整体质量管理模式、理念和体系,该体系覆盖其全部组织和产品。美的集团、海尔集团获奖,意味着其质量管理体系覆盖并****公司,包括生产中央空调的******公司和******公司。将集团荣获的最高质量荣誉,与集团内具体制造单位割裂,是对“中国质量奖”精神和实质的曲解,也违背了商业常识,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其中包括“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本项目采购的是具体品牌的中央空调产品,评价其质量,应考察该品牌产品本身的质量表现、认证、售后等,而“中国质量奖”是授予企业整体质量管理体系的奖项。要求“****公司”必须自己拥有此奖,而否认“****集团”获得的认证,其实际效果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竞争者。 建议修改为:所投空调产品的制造商,****集团公司,获得过‘中国质量奖’的,得6分。(须同时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及证明制造商与获奖主体关系的股权关系证明等文件) 答:详见问题2答复。 问题26: 招标文件商务部分评分中,其中技术实力: 所投空调制造商获得由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内容含空调或空气调节器或中央空调)得5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根据我方对市面上主流品牌的调查,获得过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品牌有四家,分别为格力、美的、海尔、海信。 与美的、海尔等以“****公司-****公司”的结构在现代大型****公司)中非常普遍的运营模式不同,其中,格力基于企业高度集权的运营模式,所有核心业务,包括空调、生活电器、工业制品等,其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都统一在 “******公司”这一个法人实体下运营,故,仅格力品牌的国家科****公司与空调制造商均为“******公司”,美的与海尔、海信品牌虽获得此奖项,****集团运营模式的不同,获****公司虽均为美的、海尔、海信集****公司,且其技术成果、生产线、产品完全归属于并应用于相应品牌产品,为同一品牌、同一技术体系、同一制造体系下的不同法律实体,但由于招标文件以“格力”集团的运营模式及奖项获得情况作为评审标准,以致上述主流品牌,海尔、美的、海信均无法满足此条款。招标文件将“制造商”狭义理解为获奖证书上的法人名称,****公司/集团公司的实质关系,是对“制造商”概念的曲解,属于设置不合理、不必要、具有明显排斥倾向的条件,涉嫌了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以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精神。此条款为格力量身定制,人为地、不合理地将掌握相关核心先进技术、产品性能优异的行业龙头企业排除在外,限制了充分竞争,损害了其他品牌和投标人公平参与投标的权利。 建议修改为:“所****集团公司或其旗下制造/****公司获得由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内容含空调或空气调节器或中央空调)得5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以确保条件的公平、公正和开放性。 答:详见问题2答复。 问题27: 所投****产权局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排名前十的得 1 分,连续 3 年及以上入选前十得 4 分,未入选的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问题:该评分条款看似是在鼓励技术创新,但通过对公开数据的实证分析,其结果却精准地指向了唯一的受益者——格力电器。这并非巧合,而是一个在统计学上必然出现的结果。 ****产权局及相关权威机构历年发布的榜单数据,在空调及家电领域,能够“连续3年及以上”稳定保持在“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前十”的企业仅有格力一家。其他主要竞争对手,如美的、海尔,虽然也拥有大量专利,但并未能满足该条款中“连续”和“稳定排名前十”的严苛要求。这意味着,在评分开始之前,格力就已经预定了这4分,而其他所有投标人,无论其产品技术多么先进,都注定在该项上得0分。一个将所有竞争者预先排除在外的加分项,其本质就是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得分通道,这直接构成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歧视性行为。 所投产品制造商具****研究中心、****中心、****中心称号,全部满足得 6 分,缺少一项扣2 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问题:该评分条款通过巧妙打包三项看似独立的国家级资质,精准地为特定供应商(格力电器)设置了一条获取满分的专属通道。其核心在于“****研究中心”这一资质在中国制冷行业的唯一性。 事实在于,由科技部批复、****电器组建的“国家节能环保****研究中心”是目前中国制冷空调领域唯一****研究中心。这意味着,任何其他空调制造商,无论其产品多么优秀、技术多么先进,从一开始就注定无法获得该项资质的得分,从而在起跑线上就落后于格力。将一项行业内独一无二的资质作为评分标准,其指向性昭然若揭,这已经不是简单的“不合理”,而是典型的“量身定做”,是《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 投标人拟派本项目施工人员中,****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证),****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高压电工作业)有 1 人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6 分。(提供拟派人员投标截止日前一个月在供应商本单位缴纳社保证明)标书代写 问题:本项目的电气作业最高电压限制在 380V ,这明确属于低压电工作业范围(依据常规电气安全标准,低压指 1KV 以下)。由于项目不涉及 1KV 以上的高压电工作业,招标文件要求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缺乏实际必要性,与项目实际情况不匹配。 为保障售后的及时性,****设备厂商,在**本地有全资/****基地,且有备品备件库的得 4 分。****基地营业执照、控股证明文件或备品备件,加盖厂商公章) 问题:该条款将“厂商在**本地拥有全资/****基地”作为一项价值4分的评分标准,是赤裸裸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直接触犯了国家招投标法律的红线。此举本质上是为本地企业“量身定做”竞争优势,将广大非本地的优秀供应商排除在公平竞争之外。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禁止“以特定行政区域……作为加分条件”,而本条款恰恰是这一违法行为的典型范例。它没有考察供应商保障售后服务的能力(如服务网点布局、备件响应时间、维修团队规模等),而是简单粗暴地以“生产基地是否在**”作为评判依据,这不仅与“保障售后及时性”的初衷没有必然的逻辑关联,更是对国家法律的公然违背。这种做法不仅限制了竞争,最终也将损害招标人的利益。 答:1.详见问题14、2答复。 2.投标人拟派本项目施工人员中,****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证),****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高压电工作业)有 1 人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6 分。(提供拟派人员投标截止日前一个月在供应商本单位缴纳社保证明)修改为“投标人拟派本项目施工人员中,****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证),****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有 1 人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2分。(提供拟派人员投标截止****设备厂商或投标人单位缴纳社保证明)”。标书代写 3.在**本地拥有全资/****基地,且有备品备件库的得4分,已修改调整,详见补遗。 问题28: 第三章评标办法: 2.2.4(2)商务部分 管理体系(5)分:所投空调制造商具备有效的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得5分。(提供1项认证得1分,2项认证得2分,3项证书得5分。并提供证书复印件及**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查询截图,) 技术实力(5分):所投空调制造商获得由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内容含空调或空气调节器或中央空调)得5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质量实力(20分)1、所投空调制造商获得过由****总局(原 国家****总局)颁发的“中国质量奖”的,得 6 分 ; 2、所投空调制造商获得过由****总局(原国家****总局)颁发的“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得4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获奖单位名 称须与空调产品制造商名称一致) 3、所投产品制造商具****研究中心、****中心、****中心称号,全部满足得6分,缺少一项扣2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所投****产权局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排名前十的得1分,连续3年及以上入选前十得4分,未入选的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设备稳定性(10分):1、所投多联式空调机组,为确保机组通讯稳定性,机组应具备超长通讯距离相关技术,通讯距离大于1900m的,得 4分,1900m≥通讯距离≥1500m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复 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所投多联机具备宽运行范围,夏季制冷室外最高运 行温度大于等于60℃可得3分,60℃大于最高运行温度大于等于58℃可得1 分,其余不得分。冬季制热室外最低运行温度小于等于-35℃可得3 分,-30℃大于等于最低运行温度大于-35℃可得1分,其余不得分。 (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复 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质疑:商务部分40分,经查阅相关资料就国内一线品牌格力、美的、海尔三个品牌,格力能拿满分,美的能拿14分,海尔能拿16分,商务部分差值就有24-26分,明显偏向格力,疑为格力定制参数,具备排他性。 答:本项目需求已调整,详见补遗。 问题29: 所投空调制造商获得由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获奖内容含空调或空气调节器或中央空调)得 5 分,不满足不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提问:《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列举的情形与上述条款一致。该奖项加分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商务条件,因为奖项本身并不直接保证投标产品的质量或项目需求。 《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将“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列为重点整治的问题。招标文件设置的内容就是重点整治的问题。 所投多联式空调机组,为确保机组通讯稳定性,机组应具备超长通讯距离相关技术,通讯距离>1900m 的,得4 分,1900m≥通讯距离≥1500m 的,得 1 分,其余不得分。 (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根据招标文件所附图纸得知空调系统最长通讯距离为150m,本项目加分完全与项目实际需求严重背离,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交易活动中的公平待遇。不得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以及商务条件。 ★3.所投品牌多联机具备机组相间平衡、压缩机退磁保护功能。投标人均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或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的技术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提问:此条款通过使用格力独有的技术术语,并要求提供非标准检测项目的第三方报告,为格力“量身定做”,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压缩机退磁保护”是格力电器的专利技术:相关专利如“压缩机退磁保护电路和空调器”(专利号:CN****24134U)的申请人和专利权人均为******公司。这是一个由格力企业命名和定义的技术功能,并非行业通用术语。“机组相间平衡”非国家/行业标准检测项目:在多联机国家标准GB/T 18837-2015及相关能效标准中,均未将“机组相间平衡”列为独立的性能检测项目。将其作为一项独立功能进行宣传和检测,目前仅见于格力品牌的相关资料中。结论:招标文件中使用的这两个技术术语,并非行业内广泛认可和通用的标准术语,而是格力品牌特有的技术表述。招标文件摘取专利技术来进行控标,风险确实有点大哈。我们先提出来,看看你们的修改文件再说。请问围标的品牌怎么会有这两个检测报告。难道通过造假来围标吗这是代“★”的条款,不满足是否决投标项,不足三家是要流标的。这种独一无二的控标手段确实不值得提倡。 答:详见问题7、1、5回复。 问题30: 所投多联机具备宽运行范围,夏季制冷室外最高运行温度大于等于60℃可得 3 分,60℃大于最高运行温度大于等于58℃可得 1分,其余不得分。冬季制热室外最低运行温度小于等于-35℃可得 3分,-30℃大于等于最低运行温度大于-35℃可得 1 分,其余不得分。 (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提问:本项目位于**市,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政府官网发布的官方气候数据,**的极端气温记录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存在巨大差距。 事实依据: 夏季制冷要求过高:**有“火炉”之称,但其有气象记录以来的极端最高气温为44.5℃。要求空调在60℃的环境下仍能稳定制冷,这一标准远远超出了**可能出现的任何极端天气,与项目实际需求完全不符。 2.冬季制热要求过低:**冬季温和,主**历史最低气温仅为-1.8℃左右,即使是高海拔的**县,极端最低气温也仅为-13.2℃。要求空调在-35℃的酷寒环境下稳定制热,这一标准适用于中国东北、西北等严寒地区,对于**而言毫无必要,属于典型的技术参数设置过高、与实际需求无关。该条款的技术参数唯一指向格力品牌,涉嫌“量身定做” 经市场和技术资料公开检索,目前主流空调品牌(如美的、大金、三菱等)的多联机产品,其常规运行温度范围通常为:制冷最高50℃左右,制热最低-20℃左右。而招标文件中“60℃高温制冷”和“-35℃低温制热”的极端技术参数,与格力电器官网宣传的其独有技术(如第二代冷酷外机、三缸双级变容压缩机等)的参数完全吻合。该条款的设置与实际需求严重背离,目的就是为格力中标非法排斥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交易活动中的公平待遇。不得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以及商务条件。 答:详见问题1答复。 问题31: 1、所投空调制造商获得过由****总局(原国家****总局)颁发的“ 中国质量奖 ”的,得6 分; 2、所投空调制造商获得过由****总局(原国家****总局)颁发的“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的 , 得 4 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获奖单位名称须与空调产品制造商名称一致) 提问:"****公司"在2013年荣获第一届中国质量奖应得6分,但其空调制造商是"******公司",名称不一致,无法得分。 "******公司"获得第****集团****公司获得第四届中国质量奖应得10分,但多联机空调产品制造商"******公司",名称不一致,无法得分。 ******公司获得第三届“ 中国质量奖 ”,第二届“ 中国质量奖提名奖 ”获奖主体与空调制造商名称完全一致,稳获10分。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其中明确规定,“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的”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将“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列为重点整治的问题。招标文件设置的内容就是重点整治的问题。 答:详见问题2答复。 问题32: 所投****产权局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排名前十的得 1 分,连续 3 年及以上入选前十得 4 分,未入选的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提问:经公开数据检索,在空调/家电行业中,仅有“格力”品牌能够满足“连续3年及以上入选(发明专利授权量)前十”的要求,从而获得4分的顶格加分。其他主要空调品牌,如美的、海尔等,均未能在近几年稳定进入各类“发明专利授权量排名前十”的榜单。 结论:该条款使格力获得4分满分,而美的、海尔等主要竞争对手只能得0分,而其他具备同等甚至更优产品性能和履约能力的品牌则被直接排除在加分项之外。这构成了典型的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的行为,严重排斥了其他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采购的是空调设备,其核心需求是产品的制冷/制热性能、能效比、可靠性、售后服务等。而“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排名”反映的是企业整体的、跨领域的研发投入规模和知识产权战略,与本项目所需空调产品的具体性能、质量和后续服务能力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 一个企业可能在通信、互联网等领域拥有大量发明专利,从而在总榜单上排名靠前,但其空调产品的技术水**质量未必领先。反之,专注于空调领域的企业,其专利总量可能不占优势,但其产品可能更具竞争力。因此,将此项与履约能力无关的指标作为评分项,既不科学,也不合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不得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以及商务条件”。《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明确将“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列为重点整治的问题。招标文件设置的内容就是重点整治的问题。 答:已修改调整,详见补遗。 问题33: 为保障售后的及时性,****设备厂商,在**本地有全资/****基地,且有备品备件库的得 4 分。****基地营业执照、控股证明文件或备品备件,加盖厂商公章) 提问:上述条款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构成了对非本地企业的歧视待遇,严重违背了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在**本地有全资/****基地”作为明确的4分加分项,直接构成了以特定行政区域为基础的地域歧视。这明确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招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也明确禁止“将经营者……投标(响应)产品的产地、注册地址……等作为投标(响应)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成交、入围)条件或者评标条款”。该条款直接将厂商是否在“**本地”****基地与评分挂钩,是典型的将特定行政区域作为加分条件的违法行为,排斥了大量在**以外地区拥有优秀生产能力和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的潜在投标人。 投标人拟派本项目施工人员中,****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证),****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高压电工作业)有 1 人得 1 分,本项最多得 6 分。(提供拟派人员投标截止日前一个月在供应商本单位缴纳社保证明)标书代写 提问:本项目涉及的最高电压仅为380V,属于低压电工作业。本项目涉及1KV以上电工作业因此不应要求高压电工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招标文件设置不适用于本项目实际情况。 所投产品制造商具****研究中心、****中心、****中心称号,全部满足得 6 分,缺少一项扣2 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提问:“****研究中心”的唯一性:经核实,由科技部批准、****电器组建的“国家节能环保****研究中心”是中国制冷行业目前唯一****研究中心。在制冷领域,此项资质具有唯一性。 该评分条款通过设置三个特定国家级资质的组合,实质上构成了为特定供应商(格力电器)“量身定做”的条款,其指向性、排他性、歧视性非常明显。 以上资质与本项目的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交易活动中的公平待遇。不得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以及商务条件,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所有制形式、经营年限、注册资金规模和注册地等方面对市场主体设置不平等待遇,不得设置或者变相设置市场准入障碍。 答:详见问题3、27、2答复。 问题34: 第三章评标办法: 2.2.4(2)商务部分 管理体系(5)分:所投空调制造商具备有效的ISO 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得5分。(提供1项认证得1分,2项认证得2分,3项证书得5分。并提供证书复印件及**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证书查询截图,) 技术实力(5分):所投空调制造商获得由国务院颁发的《国家科学技术进 步奖》(获奖内容含空调或空气调节器或中央空调)得5分, 不满足不得分。(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质量实力(20分)1、所投空调制造商获得过由****总局(原 国家****总局)颁发的“中国质量奖”的,得 6 分 ; 2、所投空调制造商获得过由****总局(原国家****总局)颁发的“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得4分;(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获奖单位名 称须与空调产品制造商名称一致) 3、所投产品制造商具****研究中心、企 ****中心、****中心称号,全部满足得6分,缺少一 项扣2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所投****产权局中国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排名前十的得1分,连续3年及以上入选前十得4分,未入选的不得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质疑:所投品牌制造商,市面所有品牌如果仅限制造商而不是品牌,能拿到满分的仅一家可以满足。所投品牌专利排名能拿到满分4分的也仅有一家,明显具备排他性。 设备稳定性(10分):1、所投多联式空调机组,为确保机组通讯稳定性,机组应具备超长通讯距离相关技术,通讯距离>1900m的,得 4分,1900m≥通讯距离≥1500m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 (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复 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所投多联机具备宽运行范围,夏季制冷室外最高运行温度大于等于60摄氏度可得3分,60摄氏度大于最高运行温度大于等于58摄氏度可得1 分,其余不得分。冬季制热室外最低运行温度小于等于-35摄氏度可得3 分,-30摄氏度大于等于最低运行温度大于-35摄氏度可得1分,其余不得分。 (提供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证书复 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质疑:为确保机组通讯稳定性,机组应具备超长通讯距离相关技术,通讯距离>19006m的,得 4分,1900m≥通讯距离≥1500m的,得1分,其余不得分。市面上能满足该条件且能拿满分的仅2家,大多数品牌都是得1分。所投多联机具备宽运行范围,夏季制冷室外最高运 行温度大于等于60摄氏度可得3分,60摄氏度大于最高运行温度大于等于58摄氏度可得1 分,其余不得分。冬季制热室外最低运行温度小于等于-35摄氏度可得3 分,-30摄氏度大于等于最低运行温度大于-35摄氏度可得1分,其余不得分。市面品牌夏季制运行温度和冬季制热运行温度都能拿满分的且国内生产制造的仅一家能满足,市面大多数品牌仅能拿1分。 通过技术参数确定为格力定制招标文件 答:详见问题2、1答复。 问题35: 致:****/ **** 我司认真阅读了贵单位提供的庆****基地建设项目空调采购及安装工程的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现有疑问如下: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第7页“3.业绩要求:(1)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 质疑理由: 1.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该条款实质是为特定品牌设置排他性门槛,排除了其他具备同等技术实力和履约能力,但过往业绩品牌不同的潜在投标人,缩小了竞争范围,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的规定相悖。 2.脱离项目核心需求:本次招标核心是考察投标人的供货、安装及服务能力,业绩的核心价值在于证明投标人具备类似项目的履约经验,而非限定品牌。只要投标人过往业绩符合 “合同金额 150 万元及以上的空调供货及安装” 要求,即可证明其履约能力,与品牌是否一致无直接关联。 3. 限制技术创新与市场选择:强制要求业绩品牌与投标品牌一致,会阻碍投标人根据项目需求选择更适配、更具性价比的产品,不利于市场充分竞争和技术创新,也可能导致招标人错失更优质的服务方案。 建议更改为: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合同金额 150 万元及以上的空调供货及安装业绩,业绩中货物品牌不作限定。 质疑事项二: 1.招标文件第86页“一、招标项目一览表和最高限价清单”中第3项数量不一致,请问以那个为准 2.图纸与招标公告及招标清单的设备量及材料量均不一致,请明确具体的空调施工楼层与施工范围。 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最高限价”清单不完整,缺少电气部分(室外机供电部分、室内机供电部分、主机和内机之间的信号线、内机和线控器的控制线),请问本次招标是否包含本部分如果包含,请提供工程量和限价。 质疑事项四:本项目是否除招标文件第70页中提到的“若因特殊原因”内容外,对“限价清单”内容实行包干价。 质疑事项五:招标文件第90页“1.上述标注“★ ”的项目技术其他要求为重要技术要求,投标人均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或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的技术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质疑理由:检测(验)报告是对该类报告的泛称,可分为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检查报告。 建议更改为:1.上述标注“★ ”的项目技术其他要求为重要技术要求,投标人均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或相关检测机构的报告(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检查报告)的技术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答:1.该条款严格按照《**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采购 招标文件示范文本 (2025年版)》编制,本条不作调整。 2.(1)以“最高限价清单”中第3项数量为准。 (2) 本项目空调施工楼层为一、二、三、四、八、十一,共6层。施工范围以招标清单为准。 3.本次招标范围包含信号线、控制线及线管,不包含室外机供电、室内机供电部分。 4“限价清单”内容实行包干价。 5.此条修改为:1.上述标注“★ ”的项目技术其他要求为重要技术要求,投标人均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或相关检测机构的报告(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或检查报告中的一种即可)的技术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问题36: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第7页“3.业绩要求:(1)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 质疑理由: 1.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该条款实质是为特定品牌设置排他性门槛,排除了其他具备同等技术实力和履约能力,但过往业绩品牌不同的潜在投标人,缩小了竞争范围,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的规定相悖。 2.脱离项目核心需求:本次招标核心是考察投标人的供货、安装及服务能力,业绩的核心价值在于证明投标人具备类似项目的履约经验,而非限定品牌。只要投标人过往业绩符合 “合同金额 150 万元及以上的空调供货及安装” 要求,即可证明其履约能力,与品牌是否一致无直接关联。 3. 限制技术创新与市场选择:强制要求业绩品牌与投标品牌一致,会阻碍投标人根据项目需求选择更适配、更具性价比的产品,不利于市场充分竞争和技术创新,也可能导致招标人错失更优质的服务方案。 建议更改为: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合同金额 150 万元及以上的空调供货及安装业绩,业绩中货物品牌不作限定。 质疑事项二: 1.招标文件第86页“一、招标项目一览表和最高限价清单”中第3项数量不一致,请问以那个为准 2.图纸与招标公告及招标清单的设备量及材料量均不一致,请明确具体的空调施工楼层与施工范围。 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最高限价”清单不完整,缺少电气部分(室外机供电部分、室内机供电部分、主机和内机之间的信号线、内机和线控器的控制线),请问本次招标是否包含本部分如果包含,请提供工程量和限价。 质疑事项四:本项目是否除招标文件第70页中提到的“若因特殊原因”内容外,对“限价清单”内容实行包干价。 质疑事项五:招标文件第90页“1.上述标注“★ ”的项目技术其他要求为重要技术要求,投标人均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或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的技术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质疑理由:检测(验)报告是对该类报告的泛称,可分为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检查报告。 建议更改为:1.上述标注“★ ”的项目技术其他要求为重要技术要求,投标人均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或相关检测机构的报告(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检查报告)的技术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答:详见问题35答复。 问题37: 质疑事项一:招标文件第7页“3.业绩要求:(1)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中的货物品牌应与本次投标货物品牌一致。”。 质疑理由: 1.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该条款实质是为特定品牌设置排他性门槛,排除了其他具备同等技术实力和履约能力,但过往业绩品牌不同的潜在投标人,缩小了竞争范围,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的规定相悖。 2.脱离项目核心需求:本次招标核心是考察投标人的供货、安装及服务能力,业绩的核心价值在于证明投标人具备类似项目的履约经验,而非限定品牌。只要投标人过往业绩符合 “合同金额 150 万元及以上的空调供货及安装” 要求,即可证明其履约能力,与品牌是否一致无直接关联。 3. 限制技术创新与市场选择:强制要求业绩品牌与投标品牌一致,会阻碍投标人根据项目需求选择更适配、更具性价比的产品,不利于市场充分竞争和技术创新,也可能导致招标人错失更优质的服务方案。 建议更改为: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合同金额 150 万元及以上的空调供货及安装业绩,业绩中货物品牌不作限定。 质疑事项二: 1.招标文件第86页“一、招标项目一览表和最高限价清单”中第3项数量不一致,请问以那个为准 2.图纸与招标公告及招标清单的设备量及材料量均不一致,请明确具体的空调施工楼层与施工范围。 质疑事项三:招标文件“最高限价”清单不完整,缺少电气部分(室外机供电部分、室内机供电部分、主机和内机之间的信号线、内机和线控器的控制线),请问本次招标是否包含本部分如果包含,请提供工程量和限价。 质疑事项四:本项目是否除招标文件第70页中提到的“若因特殊原因”内容外,对“限价清单”内容实行包干价。 质疑事项五:招标文件第90页“1.上述标注“★ ”的项目技术其他要求为重要技术要求,投标人均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或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验)报告的技术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质疑理由:检测(验)报告是对该类报告的泛称,可分为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检查报告。 建议更改为:1.上述标注“★ ”的项目技术其他要求为重要技术要求,投标人均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或相关检测机构的报告(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检查报告)的技术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答:详见问题35答复。 问题38: 工程保函业务广告: 1、**市纸质投标投标0-80万以内120元起、 2、融资担保履约保函700元起、另有银行履约保函,银行预付款保函、银行/保险农民工保函可出。 3、**公共**交易网电子保函(可现返保函手续费) 有业务需求朋友欢迎咨询:韩经理132****2421。 答:和本项目无关,不做回复。 补遗部分 一、因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内容调整,现重新发布本项目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内容,具体如下: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投标人须知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作为评定依据。
二、因第五章供货要求(二)技术要求内容调整,现重新发布第五章供货要求(二)技术要求,具体如下: (二)技术要求 ★1.所投品牌多联机空调室内机壳体、室内机面板及线控器外壳均须采用耐老化技术。 ★2.所投品牌多联机室外电控盒正常工作状态下防护等级为IP55。 ★3.所投品牌多联机组具有高温制冷能力零衰减、低温制热能力低衰减、长配管制冷能力 低衰减、 高机外静压零衰减功能。 ★4.所投品牌多联机机组具备智能节电功能。 ★5.所投品牌多联机具有待机低功耗功能,最低待机功率1W。 注:1.上述标注“★ ”的项目技术其他要求为重要技术要求,投标人均须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或相关检测机构的报告(试验报告、检测报告、检验报告或检查报告中的一种即可)的技术证明材料予以佐证。 2. 上述技术证明材料均须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 三、补充图纸详见附件。 四、为保证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投标人须提供自行承诺,承诺满足第三章评标办法2.2.4(1)技术部分(A)评分标准售后服务中的所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 五、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修改为2026年3月12日09 时30分,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截止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注:本答疑补遗通知与招标文件有冲突的地方,以本答疑补遗通知为准,本答疑补遗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不管下载与否均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知晓。 附件一:售后服务承诺书; 附件二:补充图纸;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2月24日
售后服务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有两个及以上招标人的,请填写所有招标人名称): 我公司 (投标人名称)参加了贵单位 (项目名称)的投标,为保障项目顺利履约及后续服务质量,特向招标人郑重作出以下承诺: 1、我公司在收到使用方通知后 (具体时限由投标人自行填写) 小时内作出响应;在收到使用方通知后 (具体时限由投标人自行填写) 小时内抵达设备现场;在到达现场后 (具体时限由投标人自行填写) 日内解决设备故障(重大故障除外),确保不影响项目正常使用。 2、我公司拟派本项目施工人员中,****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的人员共 [填写具体人数,最多不超过 2 人] 名,所有****设备厂商或我司在职员工(附投标截止日前一个月社保证明),具备专业施工能力。 3、为保障售后及时性与持续性,****设备厂商,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 2 年质保期基础上,额外增加 [填写具体年限,最多不超过 5 年] 质保期,质保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更换备品备件等服务。 本承诺为投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若违反上述承诺,我公司愿意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接受业主方依据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作出的处理。 投 标 人: (盖单位法人章) 法定代表人: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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