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开展备案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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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开展备案工作的公告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有关要求,****租赁行业备案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 备案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六、七条规定。

二、备案对象

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三、备案时间

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办理备案。

四、备案地址

市区企业****交通运输局法制科承办。

各县(市、区)企业备案工作由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单位承办。

五、备案材料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需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材料。

六、备案流程

经营者向辖区县级交通运输主****交通运输局)备案机构提交本公告第五条纸质资料。

七、其他事项

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请全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交通运输执法机构将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运输局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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