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开展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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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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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开展备案工作的通知

为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根据《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有关要求,****租赁行业备案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依据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六、第七条规定。

二、备案对象

在**市**区、**区的区域内,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的企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是指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与承租人订立租赁合同,将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的经营活动。

三、备案时间

1.新设立或新增汽车租赁业务的单位,应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后60日内办理备案;

2.备案信息变更的,需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3.暂停或终止经营的,应在15日内书面报告,分时租赁企业终止经营需提前30日公告。

四、备案地址

**省******基地民生路28****中心1楼A区综合窗口。咨询电话:0417-****044

五、备案材料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简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具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六、备案材料清单

结合上述经营条件,各单位办理备案需提交以下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确保真实有效):

1.行政备案申请书及行政备案材料清单(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办的需额外提供授权委托书(见附件2)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备案承诺书(承诺符合上述经营条件及材料真实性);

4.经营场所证明(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及场所照片、管理人员信息表(含身份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明及聘用合同),证明具备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管理人员;

5.租赁小微型客车明细清单、车辆行驶证(使用性质登记为租赁)、最近一次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及车辆外观照片,证明车辆符合经营要求;

6.经营所在地服务机构证明材料(如服务场所产权证明、机构登记文件等),证明具备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7.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救援预案文本;

8.分时租赁企业专属材料: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证明(如平台技术检测报告、系统架构说明)、车辆调配服务人员信息表(含岗位证明及联系方式),证明符合分时租赁专项服务能力要求。

七、其他事项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备案或备案信息变更的,将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特此通知。

附件:1.行政备案申请书及行政备案材料清单

2.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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