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地区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建设二期工程项目(二次)第三包
三、采购日期:2025-12-1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德梳****公司
地址:****市**区**街685号荣和城小区二期A20栋7号铺
被投诉人:****交易中心
地址:****商贸园区疆南农批电子交易大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西兴街道滨康路219号萌宝 大厦1701室
当事人:/
地址:/
五、基本情况
**德梳****公司不****草原局及****交易中心于2026年1月13日就“****地区森林火灾高风险区综合治理建设二期工程项目(二次)第三包”(采购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6年1月21****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1月21日收到并依法予以受理。
投诉事项:拟中标企业“****”未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第5条规定,本项目第三包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应对其当前中标结果予以废除。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拟中标单位****所投产品生产制造企业为“**宗申****公司”,经**市巴****委员会核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宗申****公司为中型企业;**宗申****公司****公司****公司,在**个体私营企业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中,故**宗申****公司并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规定,拟中标单位****所投产品生产制造企业“**宗申****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予以驳回。
七、其他补充事宜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地区行政公署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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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