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合同信息

发布时间: 2026年0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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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高标项目检测合同.pdf合同编号:SC—2025—1—3(JC)

项目代码:****

**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委托检测合同

二〇二六年一月


第一部分 委托检测合同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或“委托人”)为**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项目名称),已接受**三合****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或“检测单位”)对本项目第 三 标段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人委托承包人检测的**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一标段(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检测工程地点:**县蔡都街道、芦岗街道、大路李乡、邵店镇、西洪乡、五龙镇、洙湖镇等7个乡镇的29个行政村

检测工程内容:一是水源工程。检测新打灌溉机井井管、滤料、封井黏土球、井台、井房、水泵、扬程管等主要原料和设备。二是灌排工程。检测**桥涵及排水沟基础夯实度、钢筋、砼强度等主要原料和工艺。三是田间道路工程。检测**农田砼道路路基压实度、灰土比、路面砼厚度、砼强度等主要原料和工艺。四是农田输配电工程。检测低压地埋线是否达到国家要求标准。五是农田防护林网工程。检测农田防护林木胸径尺寸。六是土壤改良。项目增施有机肥后每个行政村均取土检测有机肥应由含量。七是其他工程。完成发包人安排的其他检测任务。

合同形式: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方式确定。

签约合同价:陆拾陆万柒仟玖佰捌拾肆元(RMB¥667984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中标通知书;

②标准条件;

③专用条款;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检测业务。

五、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向承包人支付检测服务报酬。

六、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承包人开始承担检测职责,至合同约定的检测内容全部完成日结束。

七、本合同一式 九 份,发包人执 六 份 ,承包人执 三 份。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〇二六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二〇二六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银行:

承 包 人 账 号: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本工程”**县2025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第一标段。

(2)“发包人”或“委托人”是指****。

(3)“承包人”或“检测单位”是指承担检测业务的一方。

(4)“检测负责人”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检测单位派到本工程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5)“检测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检测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检测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检测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施工企业原因,使检测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检测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检测单位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承包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检测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检测业务的工作。

(8)“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9)“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委托检测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承包人义务

第四条、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派出检测工作需要的检测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检测人员成员名单、检测计划,完成检测合同中约定的检测范围内的检测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检测工作。

第五条、承包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在项目施工期间全过程检测,并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出具检测报告,参与本工程验收工作。

第六条、检测单位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检测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可根据承包人开展检测工作情况,向承包人支付一定比例的检测服务报酬。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必要的其他工作。根据本工程需要,如将工程检测的额外工作委托承包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承包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检测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承包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1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检测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承包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授予检测单位的检测权利。委托人应当授予检测单位对本工程的检测全力,当检测单位认为部分工程应当检测合格后再实施时,检测单位应向委托人提出工作建议,检测单位建议理由合理,委托人应当向检测单位授予检测权利。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如下资料:

(1)如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有限定品牌或厂家要求,委托人应向承包人明确与本工程**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厂家。

(2)如有限定协作、配合单位,委托人应向承包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检测单位自行解决办公用房、通讯设施、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承包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检测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权利

第十七条、承包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施工方案、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检测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建议设计单位予以更正。

(3)检测过程发生与工程质量有关事项,有权向委托人报告。

(4)征得委托人同意,检测单位有权要求施工企业停工,但应当向委托人报告停工前、后具体情况。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5)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测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企业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企业停工整改、返工,但应及时告知发包人。

(6)在检测服务过程中,检测单位有权拒绝发包人不合法、不合规、不公平、不公正的要求,并有权向上级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

委托人权利

第十八条、委托人有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企业,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十九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条、检测单位调换检测人员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检测业务范围内的各类专项报告。当委托人发现检测单位不按检测合同履行检测职责,或与施工企业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是否严重,委托人有权要求检测单位更换检测人员,从检测合同价中扣除违约金,直至终止合同,并有权要求检测单位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连带经济责任及法律责任。

承包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承包人的责任期即委托检测合同有效期。在检测过程中,若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承包人的责任期应顺延至工程全面竣工,且竣工验收结果为合格。

第二十三条、检测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检测单位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委托人责任

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检测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承包人的赔偿,需双方商议一致方能成立。

合同的变更与中止

第二十五条、由于委托人或施工企业的原因使检测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持续时间,则承包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委托人同意,承包人免责。

第二十六条、在委托检测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检测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检测业务时,检测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需增加检测工作时间的,该检测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应当增加不超过30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检测业务。若需增加检测工作时间超过30日,需委托人书面同意。

第二十七条、承包人按委托人要求,办理完**级初验手续,承包人才能向委托人申请拨付检测报酬尾款;但本合同检测职责因承包人原因暂不终止的,承包人应根据委托人需要,继续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检测职责。

第二十八条、合同双方任意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15日前书面通知对方,因单方无故强行要求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十九条、非承包人原因而发生暂停或中止执行检测业务,当达到恢复执行检测业务工作条件时,承包人应按委托人要求,及时恢复执行检测业务工作。

第三十条、当委托人认为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检测义务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3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5日后发出中止委托检测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中止。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合同的中止不影响各方应有权利和违约责任的承担。

检测报酬

第三十二条、正常的检测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检测合同专用条款中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三条、支付检测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如果委托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15个工作日内向检测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

其他

第三十五条、****检测所必要的检测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在检测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承包人聘用的,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三十六条、承包人在检测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三十七条、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不得接受影响检测结果公正的任何经济利益。检测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三十八条、承包人在检测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承包人亦不得泄露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提供并申明保守的秘密。

第三十九条、承包人对于由其出具的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争议解决

第四十条、因违反或中止合同而引起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法院起诉。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检测依据:

按通用条款执行。

第二条、检测工作内容:

合同第一部分委托检测合同的检测工程内容。

第三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本工程完成市级专家评审的规划图、单体图电子版,承包人根据需要自行打印。根据本工程施工进展分别向承包人提供其他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四条、委托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承包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五条、承包人的日常工作负责人为 ,联系电话: 。

第六条、委托人免费向检测单位提供如下设施: 无 。承包人应自备设施,费用自理。

第七条、在检测工作期间,委托人不提供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检测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应当承担相应赔偿。失职情况为:承包人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检测职责。

第八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支付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检测报酬:承包人检测人员到位,发包人根据检测人员进场情况,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30%预付款;承包人负责检测的施工工程量完成80%,且监理单位出具阶段性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60%;承包人负责检测的施工工程量完成100%,且监理单位出具阶段性工程质量合格,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80%;承包人负责检测的施工工程完**级初验合格,工程已出具县级初验报告,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合同价款的100%。

第九条、履约保证金。为响应营商环境工作,检测服务标段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参会违约责任。若因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委托人通知要求参加项目管理会、推进会、周例会等会议。承包人违约责任:检测单位无故迟到1人次支付违约金壹仟元、无故早退1人次支付违约金壹仟元,无故缺席1人次支付违约金肆仟元,连续2次及以上无故缺席每人次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2)人员缺岗违约责任。委托人督导过程中发现检测单位人员无故未按要求及时检测,发现1人次支付违约金壹仟元,并对承包人提出批评;若连续发现3次以上,检测单位每次支付违约金伍仟元;履行请假手续的除外并做好记录。

(3)人员离岗及更换违约责任。检测人员一旦确定,不准随意更换,若确需更换须经委托人同意,否则每发现1人次,扣除承包人违约金贰仟元;若承包人确需离岗,须经委托人审批,否则按离岗对待。

(4)虚假检测违约责任。委托人发现承包人出具的检测报告为虚假报告,导致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委托人有权不再支付检测报酬,有权追回已向承包人支付的报酬,且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将承包人列入黑名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5)上报检测结果违约责任。自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及时委托人提供已检测内容的检测结果;若未按时提供,委托人视情节是否严重,每次扣除违约金伍佰元至贰仟元。

第十一条、违约金从检测合同价款中扣除。

第十二条、若承包人违约,委托人开具《违约扣款通知单》(样表附后)。《违约扣款通知单》写明违约情况,原则上需承包人签字认可,若事实确凿,而承包人拒不签字,委托人可直接从支付检测报酬中扣除。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若施工延期半年以上,承包人有义务继续顺延检测职责,顺延检测半年以后期产生的检测费用由委托人和承包人双方共同协商。承包人不准以索要顺延期检测费为理由,拒绝履行顺延期检测职责。


违 约 扣 款 通 知 单

违约通知单编号:2025-1-3-JC-001

项目名称

合同编号

致: 公司

事由:

委托人项目管理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附件:

检测单位签收:

注:1、通知单一式三份,业主单位1份、检测单位1份、财政报账1份。

2、通知单原则上需检测单位签字认可,如果事实确凿,但检测单位拒不签字,业主单位有权直接在支付检测费过程中执行。同时,拒签的通知单业主单位通过EMS邮寄方式,发送至检测单位法人代表或合同中约定的联系人,并留存邮寄或接收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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