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采购项目(编号GGZC2026-G1-990026-YZLZ)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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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答复函

****:

****集团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8****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采购项目(编号:****)有关问题的质疑函,****集团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经报采购单位商定,现答复如下:

一、****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本次招标文件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疑似为了GE等大型企业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的答复:

经与采购人核实,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的要求,一是采购人根据自身实质性需求进行设置,此设置基于采购人对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的临床实际使用需求;二是项目经前期市场调研,市面上符合该技术参数设置要求的品牌至少有三家,且参数设置合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参数设置具备开放性,没有特别指向特有品牌;三是项目投标阶段有3家以上供应商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有效竞争已形成,不存在排他性和倾向性,本项目已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品牌为飞利浦,并不是为GE产品量身定制参数。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产品技术参数4.1球管阳极热容量≥3.7MHU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的答复:

经与采购人核实,采购需求中“球管阳极热容量≥3.7MHU”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一是采购人根据自身实质性需求进行设置,此设置基于采购人对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的临床实际使用需求,《医用诊断X射线管组件电气及负载特性》(YY/T0064-2016)以及IEC发布的国际标准60613-2010虽然删除“热容量”的指标,但该指标仍是医用DSA设备行业内的通用性能参考指标,尤其对于高负****医疗机构,球管阳极热容量直接决定设备的连续运转能力和使用寿命,是采购人根据临床高频次手术需求的必要设置;二是项目经前期市场调研,市面上符合该技术参数设置要求的品牌至少有三家,且参数设置合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参数设置具备开放性,没有特别指向特有品牌;三是项目投标阶段有3家以上供应商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有效竞争已形成,不存在排他性和倾向性,本项目已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品牌为飞利浦,并不是为GE产品量身定制参数。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三、****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3“招标文件技术参数4.3球管阳极散热功率≥6720W等要求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的答复:

经与采购人核实,采购需求中“球管阳极散热功率≥6720W”等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精准到小数点的数值要求,一是采购人根据自身实质性需求进行设置,此设置基于采购人对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的临床实际使用需求,系复杂手术对设备精度、稳定性、负荷能力的专业要求;二是项目经前期市场调研,市面上符合该技术参数设置要求的品牌至少有三家,且参数设置合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参数设置具备开放性,没有特别指向特有品牌;三是项目投标阶段有3家以上供应商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有效竞争已形成,不存在排他性和倾向性,本项目已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品牌为飞利浦,并不是为GE产品量身定制参数。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四、****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4“整机+附属设备捆绑式配置,构成特定品牌整套解决方案,排斥其他品牌,影响公平竞争”的答复:

经与采购人核实,采购需求中整机及附属设备统一采购,一是采购人根据自身实质性需求进行设置,此设置基于采购人对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的临床实际使用需求,对完整性、兼容性和安全性要求的必要配套,DSA设备作为介入手术的核心设备,其与多导电生理记录仪、血管内超声、高压注射器等设备的功能匹配和接口兼容是保障手术安全、诊疗有效的前提;二是项目经前期市场调研,市面上符合该技术参数设置要求的品牌至少有三家,且参数设置合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参数设置具备开放性,没有特别指向特有品牌;三是项目投标阶段有3家以上供应商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有效竞争已形成,不存在排他性和倾向性,本项目已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品牌为飞利浦,并不是为GE产品量身定制参数。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4不成立。

五、****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5“部分技术参数及配置要求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答复:

经与采购人核实,采购需求中“配置热敏黑白打印终端及非第三方外置屏幕”的技术参数及性能配置要求,一是采购人根据自身实质性需求进行设置,此设置基于采购人对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的临床实际使用需求,血管内超声设备要求“配置热敏黑白打印终端”是医疗文书管理的必要配置,根据《医疗机构医疗文书管理规定》,介入手术的超声影像资料需留存纸质版归档,是临床诊疗的硬性要求,麻醉机设备中要求“非第三方外置屏幕”是为了保证设备的集成性、操作便捷性和运行稳定性,避免第三方外置屏幕因接口兼容、供电故障等问题影响手术麻醉操作,该要求是基于手术安全的专业考量,招标文件仅对屏幕的功能、规格作出要求,未限定品牌,不同品牌的麻醉机均可满足;二是项目经前期市场调研,市面上符合该技术参数设置要求的品牌至少有三家,且参数设置合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参数设置具备开放性,没有特别指向特有品牌;三是项目投标阶段有3家以上供应商满足技术参数要求,有效竞争已形成,不存在排他性和倾向性,本项目已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品牌为飞利浦,并不是为GE产品量身定制参数。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5不成立。

六、****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6“招标文件内容存在歧义与前后矛盾,影响投标人准确响应”的答复:

经核实,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商务及技术文件中共15项,第1-8项为“必须提供”的材料,第9-15项为“如有请提供”的材料,投标人须知明确了需提供的商务及技术文件内容要求,未指定格式是为了给予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的灵活性,避免因格式僵化限制供应商的响应内容,并非格式缺失,不存在歧义与前后矛盾。评标办法中已明确上述文件的评审标准,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投标文件的内容完整性、响应性、合理性进行客观评定,无主观裁量空间,所有供应商均按照同一标准评审,不存在“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的情形。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6不成立。标书代写

七、****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7“主观分值占比太高,设置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的答复:

经核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的规定,本项目价格分设定为40分,评审总分由价格分、技术方案分、商务分组成,目前项目所在地并无相关文件规定主观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质疑函中提出的**、**的规****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案例非项目所在地地方文件及要求,也并非国家强制性规定文件及要求。本项目已将评审因素分解为可量化指标,评审因素采用“分档量化”模式,每个区间对应唯一分值,评委只能在固定档次中选取1档,不存在“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和清晰的评判依据”或“评审专家只能凭借主观判断来打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7不成立。

八、****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内容未充****政府采购政策,违背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的答复:

经核实,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的第二项:依据品目清****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第五项: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予优先待遇,以及根据《****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公****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招标文件在评标办法中设置对节能、环境标志产品给予加分,****政府采购政策的体现,而非形同虚设;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规定设置了节能、环境标志产品加分条款,符合国家绿色采购的政策要求,包装材料、运输方案等属于供应商投标方案的自主编制内容,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未作强制规定,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制定绿色环保的方案,评标时将对符合绿色采购的方案予以客观评价,并非未落实绿色采购政策。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8不成立。标书代写

九、****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9“招标文件内容未充****政府采购政策,违背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目标”的答复:

经核实,一是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招标文件已在价格分中设置小微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优惠,****政府采购政策;二是技术、商务条款基于临床需求制定,无针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性门槛,项目经前期市场调研,市面上符合该技术、商务条款要求的品牌至少有三家,且参数设置合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三是验收代理费、长期外派培训费等成本要求,目的是保障设备的安装验收质量和后期临床使用培训效果,所有供应商均按照同一标准承担,不存在不合理加重中小企业负担的情形。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9不成立。

十、****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0“招标文件技术响应评分标准及负偏离评定方式过于苛刻,有失公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答复:

经核实,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招标文件对技术条款进行了实质性与非实质性划分,允许负偏离的20项均为非实质性技术条款,实质性技术条款为保障设备临床使用性能的必要要求,不允许负偏离,该设置符合医用设备的采购规范,评标委员会将根据偏离对设备使用性能的影响程度进行评审扣分。项目经前期市场调研,市面上符合该技术参数设置要求的品牌至少有三家,不会因负偏离条款数设置导致有效投标主体大幅减少,且参数设置合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0不成立。标书代写

十一、****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1“招标文件付款条件不合理,加重供应商负担,可能影响竞争的充分性”的答复:

经核实,本项目付款条件结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项目实际制定,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落实了《****财政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中对中小企业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50%的要求,无不合理加重供应商负担的情形,不构成差别待遇。一是现行法律法规无“****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预付款原则上不低于40%”的**性强制性规定,本项目给予中小企业30%的预付款比例是结合财政预算拨付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二是非中小企业10%的预付款比例符合地方财政对大型设备采购的预付款管理要求,“剩余款项分期支付”的具体期限将在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并非无限期拖延,对不同规模企业设置不同预付款比例,是落实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体现,并非歧视性的差别待遇;三是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不得要求供应商垫资建设,付款期限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中小企业尾款在验收合格后60日内支付,完全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该条例仅规定“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未强制要求“优先30日内支付”。采购人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验收合格”的时间认定标准,不存在付款隐患。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1不成立。

十二、****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2“ 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缺乏代表性与竞争性,存在歧视性,****政府采购相关政策”的答复:

经核实,根据《****办公厅****政府采购中实施本国产品标准及相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25〕34号)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既有本国产品又有非本国产品参与竞争的,依法对本国产品给予价格评审优惠,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招标文件已在价格分中设置对本国产品的报价给予20%的价格扣除,****政府采购政策;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财政厅****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桂财采〔2024〕55号)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给予10%—20%(工程项目为3%—5%)的价格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招标文件已在价格分中设置小微企业给予10%的价格扣除优惠,****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的要求,一是采购人根据自身实质性需求进行设置,此设置基于采购人对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的临床实际使用需求;二是项目经前期市场调研,市面上符合该技术参数设置要求的品牌至少有三家,且参数设置合理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参数设置具备开放性,没有特别指向特有品牌。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及第九条中“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本项目采购需求设置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实际需求及相关法规。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12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政府****管理科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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