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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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城大道久长街道清江村亲亲田园路段修建过街**设施消除安全隐患项目(二次)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同城大道久长街道清江村亲亲田园路段修建过街**设施消除安全隐患项目(二次)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同城大道久长街道清江村亲亲田园路段修建过街**设施消除安全隐患项目(二次)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省**市****办事处**北路8号美的.林城时代F-02,F-03栋14层20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中第二章第二节商务要求(三)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提交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采购人支付工程结算审核金额的100%”条款,存在设置不合理付款条件、变相**付款期限、违反政府采购工程款项支付相关规定的问题,损害参与本项目的中小企业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符合优化中小企业营商环境的相关要求。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1. 本项目为专门针****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我方作为潜在中小企业供应商,参与本项目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用于工程建设,资金周转对中小企业的正常经营至关重要。 2.采购文件约定的付款条款,未设置任何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要求供应商完成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提交结算审核报告后,才支付100%结算金额。该约定意味着供应商需全程垫资完成整个工程项目,且需等待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完成后才能获得全部款项。 3. 实际项目施工中,项目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审核均需一定周期,通常远超60日,该条款变相**了付款期限,导致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资金长期被占用,大幅增加了供应商的资金成本和经营风险,****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及时支付的立法初衷。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1.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802号)第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本项目采购文件约定的付款条款,要求中小企业全程垫资且需等待结算审核后才支付全部款项,属于设置不合理付款条件,违反该条款规定。 2.《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九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采购文件约定的“竣工验收合格+提交结算审核报告后支付100%款项”,其实际付款期限远超60日的法定上限,违反该条款关于付款期限的强制性规定。 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合同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明确、合理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并在该期限内完成检验或者验收。”采购文件未明确竣工验收及结算审核的合理期限,且付款期限自提交结算审核报告后起算,变相**了付款周期,违反该条款规定。 4.《****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损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本项目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招标,却设置加重中小企业资金负担的付款条款,****政府采购的公**则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导向。 标书代写
请求:1. 依法撤销采购文件中第二章第二节商务要求(三)付款条件(进度和方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提交项目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后,采购人支付工程结算审核金额的100%”的相关条款; 2.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上述付款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条款需符合《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工程进度款支付节点及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明确竣工验收、结算审核的合理期限,约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的付款期限; 3. 就上述不合理条款的设置向我方作出书面说明,并将修订后的采购文件条款向所有潜在供应商进行公示; 4. 暂停本项目招标活动,待付款条款修订合规后再恢复采购流程。 我方已提供上述质疑事项相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贵方在法定期限内(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将答复结果送达我方。若贵方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我方对答复不满意,****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标书代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相关内容已修改,详见变更后的采购文件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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