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 疑 人: **益****公司
地 址: **省**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元成路211号4幢7楼713室
联系人: 宋勇
联系电话:180****8860
贵公司于2026年3月11日就**县智慧桑蚕产业服务平台环境监测防控项目(项目编号:****)采购结果(更正公告)提出的书面质疑,我单位已依法受理。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项目采购全过程、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贵公司的质疑事项逐一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市****公司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益****公司已于2026年02月10日被行政处罚:在1****政府采购活动。该中标结果应该无效。”成立,并于2026年3月10日发布结****公司不具备成交资格顺延至第二名。
质疑事项答复:贵公司质疑的核心争议在于认****财政局于2026年2月10日发布的行政处罚结果公告应自2026年2月26日贵公司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方生效,而贵公司参加本项目投标的时间为2026年2月13日,故投标时处罚决定尚未生效,贵公司具备合格供应商资格。****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单位依法组织核实,结合相关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逐项答复如下:
****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审查的核心时点为“资格审查结束前”,审查依据是供应商在该时点的客观法定状态;评标阶段因跨平台信息公示延迟未查询到处罚信息,谈判小组无审查过失,该处罚事实系供应商提出质疑后才予以查实标书代写
本项目采购文件约定,谈判小组须在资格审查结束前(2026年2月13日)通过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核查供应商信用,被列入失信及违法失信名单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不得参与。标书代写
经核查开评标视频、评标记录及系统操作留痕:2026年2月13日资格审查时,信用中国、中国政府****公司涉案行政处罚信息,谈判小组已依法履职,无审查过失。且贵公司未主动披露相关处罚情况,审查结论符合程序及采购文件要求。标书代写
****公司的****政府采购网发布,未同步至**性信用平台,存在跨平台信息归集延迟,该处罚系后续质疑核查中查实。根据《信用中国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性信用平台的信息公示仅是对已作出行政处罚信息的归集、展示行为,跨平台公示延迟属于客观技术瑕疵,并非行政处罚决定未成立、未生效,****公司在资格审查时点已被依法处罚的客观法定事实。
供应商资格审查核心依据为资格审查截止前的法定状态,而非平台公示状态。贵公司在2026年2月13日前已被处以“1 ****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已不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资格,该法定情形不因公示延迟而改变。
****政府采购活动具有公共性、公平性、规范性特质,****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属于对市场主体的资格限制类处罚,其效力为对世效力
贵公司援引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核心是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起算时间(以送达之日起算),并非界定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仅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及期限,明确“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但并未规定“送达签收是行政处罚生效的唯一条件”;《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关于送达回证的规定,仅解决“送达时间如何认定”的问题,与行政处罚生效时间无直接关联。上述法律条款均为规范普通行政行为、民事纠纷解决或一般行政程序的通用性法律规范,****政府采购领域的资格限制类行政处罚作出专门性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基本原则,****政府采购领域的供应商资格争议,核心指向“****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限制类行政处罚,应优先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领域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
政府采购活动具有公共性、公平性、竞争性的法定特质,其立法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政府采购资格限制类处罚,区别于罚款、警告等普通行政处罚。该处罚不仅具有约束被处罚人的对人效力,****政府采购市场的对世效力,其核心目的是****政府采购活动,保障政府采购市场的公平竞争。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50 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各级财政部****政府采购活动等行政处罚决定,在**范围内生效;财政部门应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作出处罚决定后 20个工作日内,****政府****政府采购网等法定平台公开。上述规定明确了两层核心含义:一是政府采购资格限制类处****政府采购市场,并非仅约束处罚作出地的采购活动;二是财政部门的法定公示义务是保障该处罚对世效力实现的关键环节,****政府采购平台公布之日,****政府采购活动的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其他供应商等)产生普遍约束力,****政府采购领域的特殊需求、法定公示义务相契合,优先于普通行政行为 “送达生效” 的一般原则。****财政局已于2026 年2月10日在该平台发布案涉行政处罚结果公告,该处罚自公****政府采购市场产生对世效力,所有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主体均应遵守,****公司2026年2月26日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一仅体现对人效力的送达环节为生效前提。
(三)关于“参照相关案例主张送达生效”的理由不成立
贵公司提及的2016年最高法行再82号案,系一起集体土地征收安置补偿行政裁决再审案,属于普通行政处罚纠纷,****政府采购领域的资格限制类行政处罚,与本项目的争议类型、法律适用场景存在本质区别,不具备参照适用的法定前提,****公司主张“送达签收为处罚生效唯一条件”的依据。
**省高院2019皖行终96号案,经查,并无96号案,亦不能作为依据。
(四)关于“咨询财政局、司法局认为签收为生效日期”的理由不成立
贵公司主张“****财政局、司法局,得到‘以签收时间为生效日期’的答复”,但上述咨询意见均为非正式的口头答复,****机关发布的具有普遍法律约束力的司法解释、行政批复、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亦非针对本案具体情形作出的正式法律意见,不能作为否定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否定本项目采购结果更正公告合法性的法定依据。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对贵公司的质疑请求不予支持。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县政府****管理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特此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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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8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益****公司).pdf (3.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