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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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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报价邀请

我司拟采购2026年速递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现就该项目的采购事项,邀请贵单位按本询比价文件的内容及要求进行报价。

1、询比价编号:****

2、项目名称:****2026年速递服务采购项目。

3、项目内容:2026年国内快递(同城、省内、跨省)

4、报价人的资格要求:

4.1一般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2特定资格要求:报价人须提供邮政管理机构颁发的有效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报价人公章。

4.3本采购项目不接受接受联合体报价。

※根据上述资格要求,报价文件中应提交的“报价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详见招标公告第四章。

5.报价文件的递交时间:于2026年2月28日17:00之前。直接送达或快递至****。

6.地址:**市**区北二环中路18****广场1号楼7楼712。

联系人:彭慧清 电话:****0609

未按要求提供和逾期送达的报价回函将视为无效报价,不能成交。


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1.1适用于询比价文件载明项目的采购活动(以下简称:“本次采购活动”)。

2、定义

2.1“采购标的”指询比价文件载明的需要采购的货物或服务。

2.2“潜在报价人”指按照询比价文件第一章第5条规定有意向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

2.3“报价人”指按照询比价文件第一章第5条规定获取询比价文件并参加本项目报价的供应商。

2.4“单位负责人”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律、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

2.5“报价人代表”指报价人的单位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中载明的接受授权方。

二、报价人

3、合格报价人

3.1一般规定

(1****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招报价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及财政部、****政府采购文件的规定,同时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有关要求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

(2)报价人的资格要求:详见询比价文件第一章。

3.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而报价人为联合体的,报价无效。

4、报价费用

4.1除询比价文件另有规定外,报价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本项目报价所涉及的一切费用。

三、询比价

5、询比价文件

5.1询比价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报价邀请

(2)报价人须知

(3)资格审查与评标

(4)招标内容及要求

(5)电子报价文件格式

(6)按照询比价文件规定作为询比价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

5.2询比价文件的澄清或修改

(1)****可对已发出的询比价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但不得对询比价文件载明的采购标的和报价人的资格要求进行改变。

(2)除本章第5.2条第(3)款规定情形外,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报价文件编制的,****将在报价截止时间至少3个日历日前,在询比价文件载明的指定媒体以更正公告的形式发布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不足3个日历日的,****将顺延报价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和报价人受原报价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至新的报价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标书代写

(3)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可能改变询比价文件载明的采购标的和报价人的资格要求的,本次采购活动结束,****将依法组织后续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重新招标、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等)。

6、更正公告

6.1若****发布更正公告,则更正公告及其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询比价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有关事宜等)作为询比价文件组成部分,对报价人具有约束力。

6.2更正公告作为****通知所有潜在报价人的书面形式。

7、终止公告

7.1若出现因重大变故导致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可终止询比价并发布终止公告。

7.2终止公告作为****通知所有潜在报价人的书面形式。

四、报价

8、报价

8.1报价人可对询比价文件载明的全部或部分采购包进行报价。

8.2报价人应对同一个采购包内的所有内容进行完整报价,否则报价无效。

8.3报价人代表只能接受一个报价人的授权参加报价,否则报价无效。

8.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报价,否则报价无效。

8.5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本项目除整体设计、规范编制和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外的采购活动,否则报价无效。

8.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报价,否则报价无效。

8.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报价人串通报价,其报价无效:

(1)不同报价人的电子报价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2)不同报价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3)不同报价人的电子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报价人的电子报价文件异常一致或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报价人的电子报价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报价人的报价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7)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询比价文件规定的其他串通报价情形。

9、报价文件

9.1报价文件的编制

(1)报价人应先仔细阅读询比价文件的全部内容后,再进行报价文件的编制。

(2)报价文件应按照本章第9.2条规定编制其组成部分。

(3)报价文件应满足询比价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保证其所提交的全部资料是不可割离且真实、有效、准确、完整和不具有任何误导性的,否则造成不利后果由报价人承担责任。

9.2报价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

(1)资格及资信证明部分

①报价函

②报价人的资格及资信证明文件

(2)报价部分

①开标一览表标书代写

②报价分项报价表

③询比价文件规定的价格扣除证明材料(若有)

④询比价文件规定的加分证明材料(若有)

(3)技术商务部分

①标的说明一览表

②技术和服务要求响应表

③商务条件响应表

④报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若有)

⑤询比价文件规定作为报价文件组成部分的其他内容(若有)

9.3报价文件的语言

(1)除询比价文件另有规定外,报价文件应使用中文文本,若有不同文本,以中文文本为准。

(2)报价文件提供的全部资料中,若原件属于非中文描述,应提供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前述翻译****协会成员单位,翻译的中文译本应由翻译人员签名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同时提供翻译人员翻译资格证书。中文译本、翻译机构的成员单位证书及翻译人员的资格证书可为复印件。

9.4报价文件的份数:一份。

9.5报价文件的格式

(1)除询比价文件另有规定外,报价文件应使用询比价文件第五章规定的格式。

(2)除询比价文件另有规定外,报价文件应使用不能擦去的墨料或墨水打印、书写或复印。

(3)除询比价文件另有规定外,报价文件应使用人民币作为计量货币。

(4)除询比价文件另有规定外,签署、盖章应遵守下列规定:

①报价文件应加盖报价人的单位公章。若报价人代表为单位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单位授权书”。

②报价文件应没有涂改或行间插字,除非这些改动是根据****的指示进行的,或是为改正报价人造成的应修改的错误而进行的。若有前述改动,应按照下列规定之一对改动处进行处理:

a.报价人代表签字确认;

b.加盖报价人的单位公章或校正章。

9.6报价

(1)报价超出最高限价将导致报价无效。

(2)最高限价由采购人根据价格测算情况,在预算金额的额度内合理设定。最高限价不得超出预算金额。

(3)除询比价文件另有规定外,电子报价文件不能出现任何选择性的报价,即每一个采购包和品目号的采购标的都只能有一个报价。任何选择性的报价将导致报价无效。

9.7分包

(1)本项目不允许中标人将本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

9.8报价有效期

(1)询比价文件载明的报价有效期:详见询比价文件第一章。

(2)报价文件承诺的报价有效期不得少于询比价文件载明的报价有效期,否则报价无效。

(3)根据本次采购活动的需要,****可于报价有效期届满之前书面要求报价人**报价有效期,报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对于**报价有效期的要求,报价人可以拒绝也可以接受,报价人答复不明确或逾期未答复的,均视为拒绝该要求。对于接受**报价有效期的报价人,既不要求也不允许修改报价文件。

9.9报价文件的提交

一个报价人只能提交一份报价文件,并按照询比价文件第一章规定寄送至指定地点。

9.10报价文件的补充、修改或撤回

(1)报价截止时间前,报价人可对所提交的报价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并书面通知****。标书代写

(2)补充、修改的内容应按照本章第9.5条第(4)款规定进行签署、盖章,并按照本章第9.9条规定提交,否则将视为无效。

※按照上述规定提交的补充、修改内容作为报价文件组成部分。

9.11除询比价文件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1)报价文件未按照询比价文件要求签署、盖章;

(2)不符合询比价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

(3)报价超过询比价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最高限价;

(4)报价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

(5)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询比价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五、中标与采购合同

10、询比价结果公告

(1)中标人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在公司网站https://www.****.com/以询比价结果公告的形式发布比价结果。

(2)询比价结果公告的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询比价结果公告发布的同时,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询比价结果,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11、采购合同

11.1签****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得对询比价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的报价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采购合同的签订条件。

11.2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民法典。

11.3采购人与中标人应根据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

11.4中标人在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前述强制性规定有可能在询比价文件中未予列明)。

六、询问、质疑与投诉

12、询问

12.1潜在报价人或报价人对本次采购活动的有关事项若有疑问,可向****提出询问,********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13、质疑

13.1针对同一采购程****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等规定的时限内一次性提出,对一个项目的不同采购包提出质疑的,应当将各采购包质疑事项集中在一份质疑函中提出,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对询比价文件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潜在报价人,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对采购过程、结果提出质疑的,质疑人应为报价人,且两者的身份、名称等均应保持一致。

(2)质疑人应以书面方式提交质疑函。

(3)质疑函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①质疑人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全称、地址、邮政编码等;

②所质疑项目的基本信息,至少包括:询比价编号、项目名称等;

③所质疑的具体事项(以下简称:“质疑事项”);

④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前述明确请求指质疑人提出质疑的目的以及希望****对其质疑作出的处理结果,如:暂停招标报价活动、修改询比价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中标结果无效、废标、重新招标等;

⑤针对质疑事项导致质疑人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必要证明材料,至少包括:

a.质疑人代表的身份证明材料:

a1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的副本复印件、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质疑人代表为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同时提供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授权书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报价人的单位公章)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a2若本项目接受自然人报价且质疑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b.其他证明材料(即事实依据和必要的法律依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材料:

b1所质疑的具体事项是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证明材料;

b2质疑函所述事实存在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结果违法违规或不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等证明材料;

b3依法应终止采购程序的证明材料;

b4应重新采购的证明材料;

b5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证明材料等;

b6若质疑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则应提供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的有效证据(若证据无法有效表明信息或证明材料为合法或公开渠道获得,则前述信息或证明材料视为无效)。

⑥质疑人代表及其联系方法的信息,至少包括:姓名、手机、电子信箱、邮寄地址等。

⑦提出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报价人的单位公章。质疑人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

13.2对不符合本章第13.1条规定的质疑,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不符合其中第(1)、(2)条规定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不予受理及其理由。

(2)不符合其中第(3)条规定的,书面告知质疑人修改、补充后在规定时限内重新提交质疑函。

13.3对符合本章第13.1条规定的质疑,****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答复。

13.4询比价文件的质疑:详见询比价文件第二章。

14、投诉

14.1若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质疑答复未在答复期限内作出,质疑人可在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1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询比价文件第二章****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14.2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七、本项目的有关信息

15、本项目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询比价公告、更正公告(若有)、询比价文件、询比价文件的澄清或修改(若有)、询比价结果公告、终止公告(若有)、废标公告(若有)等都将在我司网站发布(https://www.****.com)。

15.1本项目的潜在报价人或报价人应随时关注我司网站发布信息,否则产生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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