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医保局,****中心、****服务中心,省属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降低群众用药负担,根据国家组织集采药品****采购办公室工作要求,现就做好第1-8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接续采购中选结果执行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行机构
全****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和已经参与报量****医疗机构均应参与;鼓励其****医疗机构自愿参与;积****社区****中心/站)、民营医疗机构、零售药店参加集采。
二、品种范围
第1-8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接续采购中选药品,详见附件1。
三、采购周期及约定采购量
采购周期为2026年3月31日至2028年12月31日(首年协议期为12个月)。协议期内若提前完成约定采购量,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保障供应至周期届满。续签时原则上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同时各厂牌中选药品年约定采购量不少于首年约定采购量的90%。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各医疗机构首年约定采购量以报量数据为基础进行确认。各市****医疗机构合理分配采购任务,优先使用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避免突击采购或扎堆采购。
四、工作安排
(一)中选药品挂网及价格调整。2026年3月底前,中选企业按****服务中心关于项目落地通知做好资质维护、产品信息填报和价格调整。中选企业如有未在“供应清单”内的规格和包装,应基于其中选价格按照差比价规则计算调整挂网价格。****服务中心组织做好中选药品挂网,清理陈旧高价挂网信息、错误挂网信息。按照《关于落实挂网药品价格风险预警标识的通知》(医保价采函〔2026〕2号)要求,对非中选药品进行“红黄标”预警标识。非中选药品(含新获批药品)如符合本次集采申报资格要求,接受同品种询价基准的,可增补获得中选资格,但增补当期不确定约定采购量。
(二)三方协议签订及医保支付。医疗机构、中选企业、配送企业应于2026年4月底前按照协议采购量签订采购协议。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按中选价格确定,非中选药品支付标准按照我省梯度调整集采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政策执行。其中,对接续采购中按适应症填报需求量的品种,充分尊重不同适应症需求用药差异,首年协议期内暂不调整非中选药品医保支付标准。
(三)优化中选药品使用考核。采购周期内,医疗机构在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基础上,可适量采购同品种价格适宜的其他药品,避免执行“一刀切”。对接续采购中按适应症填报需求量的品种在开展监测考核时,主要考核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特需医疗、国际医疗等非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时,相应的药品用量不纳入执行统计监测范围。纳入国家和我省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或因公共事件、临床指南药物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发生临床需求重大变化的,按照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或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考核。
(四)药品采购使用监测与保障。各市县医保部门加强执行监测,重点关注高价非中选药品异常使用、“采高不采低”、中选药品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等问题,对问题企业采取约谈、提醒、向有关部门移交线索等措施,****医保局,省医保局及时上报联采办。经督促后仍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医药机构可切换采购其他中选药品,保障临床使用,相应采购量视作完成协议量。中选企业不履行供货承诺、影响临床使用的,按采购文件规定取消中选资格,并视情节列入“违规名单”,并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予以失信评级。
五、配套政策
接续采购中选药品的供应配送、质量监管、回款结算等政策参照我省现行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采购周期交替期间,医疗机构应平稳过渡,确保临床用药连续性。
附件:1.国采1-8批接续采购中选品种供应清单
2.国采1-8****医疗机构采购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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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