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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告
(****)
一、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政府****办事处
住所地(地址):**市**区致强路266号
二、基本情况
经调查,****政府****办事处****政府采购法和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的行为。
三、处罚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以及《**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政府采购类)》(川财规〔2023〕12号)中序号27“采购人、采****政府采购法和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违法行为涉及的采购金额不满1000万元,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的规定,本机关决****人民政府****办事处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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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