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游县财政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 投诉处理 (2026年第2号)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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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垃圾分类设备提升改造项目车辆采购(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市新****公司

地址: **县鲤南镇**村塔山

被投诉人1:****管理所

地址: **县**街道学府东路1450号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 **市**区**镇**园路52号华润万象城(三期)S11#楼6层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 址:**市**区**大道**云路163号广电科技大厦10层

四、基本情况

**市新****公司因对**县垃圾分类设备提升改造项目车辆采购(二次)(项目编号:****)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26年2月14****政府采购投诉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机关依法于2026年2月25日受理投诉。

(一)质疑内容:

质疑事项1:我司作为投标人,在项目评审及中标结果公示后,经核查发现拟中标人******公司(以下简称“拟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其《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严重失实,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具体事项如下:拟中标人在投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将其产****集团****公司、****、******公司、********公司、**成****公司等五家企业,错误标注为“小型企业”。根据上述五家企业的公开经营数据,其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均已远超国家规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属于大型企业。该声明函内容严重不实,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质疑事项2:拟中标人所投产品包含由“****”生产的产品,关于本项目,“****”未提供任何的产品资料给到除我司以外的投标人。

一方面“****”产品在工信部的公告中存在部分产品部分参数项有多个选项,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变化与“****”经营理念的优化,部分选项的参数“****”已实际不再生产,拟中标人有未从正规渠道获取产品资料及专利,核实产品参数,极有可能属于弄虚作假.随意填报相关参数数值,涉嫌提供假冒伪劣产品;一方面我司通过正规渠道获取的“****”的授权书及“****”出具的《声明函》。另外招标文件将3C底盘认证证书复印件作为实质性要求,但3C底盘认证证书一般由底盘厂家授权给车辆制造商,但中标单位未取得“****”授权,无正规获取渠道,其存在伪造、变造证书的嫌疑。

质疑事项3:拟中标****海关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其商业信誉与合规经营能力存在重大瑕疵,****政府采购活动对供应商诚信经营的基本要求,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不良信用记录谋取中标。

(二)投诉内容:

1.关于中小企业认定问题:被投诉人1选择性采信、未尽责核实我司在质疑中明确指出:被投诉人2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将其五家制造商(含****等)标注为“小型企业”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2.关于控股合并划型问题:被投诉人1推诿核查义务。

3.关于具体造假指控:被投诉人1完全未做回应。

4.关于其他质疑事项:被投诉人1未履行初步核查义务。

(三)投诉请求:

1.请求认定被投诉人1在处理本次质疑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审慎审查与核实义务,所作《答复书》内容不清、依据不足、回避核心问题,构成程序违规与不作为。

2.请求认定被投诉人1在存在两份矛盾认定报告、且未核查财务数据的情况下,直接采信对中标供应商有利的报告作为评审依据,构成事实认定依据错误、审查程序严重瑕疵。

3.请求监管部门依法对被投诉人2《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调查;若经查实被投诉人2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的情形,请求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认定其中标无效,并依法进行处罚。

4.请求在调查终结前,依法暂停本项目采购活动,防止在事实不清证据矛盾的状态下进入合同签订环节。

(以上被投诉人1为:****公司,被投诉人2为:******公司)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局于2024年2月25日向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公司送达投诉书副本和投诉答复通知书,要求在收到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我局于2026年3月5日先后收到回复。针对投诉事项1,我局于2026年3月2日和3月9日分别向**省常****信息化局、**省济****信息化局、**省泉****信息化局、**省**市******信息化局和**省随****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发出协助调查函,并于2026年3月16日先后收到复函。

(一)针对投诉事项中投诉请求1: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在处理本次质疑过程中,对投诉人提出的下列投诉事项:一、中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失实,涉嫌提供虚假材料;二、中标人提供的****产品来源不合法,提供的车辆底盘3C证书来源不合法;三、中标人有行政处罚记录,不具有供应商资格的质疑事项,未依法履行审慎审查与核实义务,所作《答复书》内容不清、依据不足、回避问题,构成程序违规与不作为。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函后,对于质疑企业类型的事项,应当根据中标人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质疑人提交的审计数据,不属于质疑处理的法定核查材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无需也无权函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而此次质疑处理过程中,代理机构未根据法律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审查(形式是否合规,签章是否完整),而是越权在质疑处理阶段主动函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并将函询结果作为质疑答复的依据,混淆了质疑处理与投诉处理阶段的不同程序要求。对于质疑人提出的****的企业类型、****集团****公司是否****公司数据再划型、****集团****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报资产总额与财务审计报告不一致、湖****公司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虚报营业收入数据的问题,未作答复,未说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据此,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一,代理机构确实存在超出法定审查范围,且未对部分质疑事项作出明确答复的问题。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二、三,代理机构已按照法律规定,根据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作出答复,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复意见成立。据此,对质疑事项二、三,代理机构已依法履行质疑答复职责。但投诉人对代理机构的投诉事项均不是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条有关“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规定,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投诉事项投诉请求2: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在存在两份矛盾认定报告、且未核查财务数据的情况下,直接采信对中标供应商有利的报告作为评审依据,构成事实认定依据错误、审查程序严重瑕疵。

经调查,采购人分别于2026年2月9日和2026年2月10日收到随****信息化局出具的两份关于****企业类型的认定证明。两份报告出具时间均在代理机构处理质疑过程中,而不在评审投标过程中,与评审投标程序无关。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代理机构应当以《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评审依据,而非以企业财务数据为评审依据。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事实认定依据错误、审查程序严重瑕疵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针对投诉事项投诉请求3:经查,投诉人主张的工信部官网答复“企业划型应当合并计算”仅为咨询答复,有关财政部门的处理决定书仅针对具体企业,均不属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普适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统计单位划分及具体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含有多个法人单位的多法人联合体,应分别对每个法人单位开展统计调查,不能将多个法人单位作为一个统计单位”,企业类型划分应当单独计算。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集团****公司负责人同时控股中型企业程力****公司不影响其****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经****函询,**市******信息化局回复认定:“1.湖****公司属小型工业企业。2.****属小型工业企业。3.****集团****公司属小型工业企业。4.**博利特种****公司属小型工业企业。5.********公司属小型工业企业。6.程力****公司属中型工业企业。……以上6家企业属我辖区工业企业,信息属实。”****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回复认定:“1.******公司属工业小型企业。2.**成****公司属工业小型企业。3.******公司属工业小型企业。……******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公司的内容属实。”济****信息化局回复认定:“****公司属于微型企业。”泉****信息化局回复认定:“劲工****公司应属于小型企业。”常****信息化局回复认定:“确认**市****公司属于小型企业。”根据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证明,中标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列的11家产品制造商中,10家被认定为小型企业,1家被认定为微型企业。中标供应商所开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项目招标文件价格扣除政策要求,不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以上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不成立。

另外:针对投诉人质疑事项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本次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未规定投标人需提供所投产品生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经查******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加盖投标人投标人公章的**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查询的所投车辆型号的强制性产品谁的查询截图,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针对投诉人质疑事项3,根据《财政部关于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号),“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 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 200 万元的,从其规定。”的要求已明确重大违法记录的情形,经查2025年10月中标人******公司****海关行政处罚28万元,******公司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投标截止时间)前三年内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重大违法记录情形,符合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要求,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以上质疑事项投诉人没有在投诉书中列为投诉事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机关对其质疑事项不作投诉处理。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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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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