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文县2026年非营养餐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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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2026****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修**2026****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修**2026****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煜****公司
地址:**省**市**区油榨街街道嘉润路269号自编号C1-4[油榨办事处]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为特定中标供应商量身定制、设置倾向性 / 排他性条款的违法情形,且该违法评分标准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导致中标结果无效,具体如下: 评分条款严重超出项目合理需求,仅特定中标供应商可满足,构成量身定制 本项****学校食堂食材配送服务,采购文件却设置了远超项目实际履约需求的高分门槛: 运输保障能力:要求配备 10 辆专用冷藏冷冻运输车,每增加 1 辆加 1 分,最高 9 分; 团队成员:要求配备 12 名驾驶员、20 名服务人员,人员数量远超项目合理运力需求; 食品经营场所:对冷藏保鲜库、分拣区、操作区等设置高额面积评分,且要求超大经营场地面积; 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要求提供近半年内 6 大类食材、带 CMA 标识的全项第三方检测报告,缺项不得分。 上述条款的设置标准,与中标供应商的既有车辆、人员、场地、检测资质完全匹配,而绝大多数符合基本履约能力的潜在供应商无法满足高分条件,属于典型的 “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评分标准”。 违法评分标准直接决定了中标结果,剥夺了其他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 本项目的评分标准中,上述倾向性条款占据了综合评分的核心权重,中标供应商凭借量身定制的评分条款获得了绝对高分优势,直接导致其他供应商丧失中标可能,中标结果完全基于违法的评分规则产生,依法应当认定中标结果无效。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供应商合法权益 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评分标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本项目采购程序违法、中标结果无效,****政府采购的公信力,也损害了我方及其他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 评分条款与项目实际需求严重脱节,不具备普遍适用性 本项目服务范****学校,日均配送量、配送半径均属于县域常规规模,10 辆冷藏车、20 人以上服务团队、数千平米仓储分拣场地等要求,远超项目履约的合理必要标准,并非保障食品安全、配送服务的必需条件,仅为特定中标供应商量身设置的排他性门槛。 评分条款与中标供应商资质高度吻合,具有明确指向性 经核实,中标供应商的现有车辆数量、人员配置、经营场地面积、检测报告资质等,完全符合采购文件评分条款的高分要求,而其他潜在供应商无法在投标期限内齐备全部条件,足以证明评分标准是按照中标供应商的既有条件反向制定,而非基于项目客观需求。 该类条款已被财政部门多次认定为典型违法情形 财政部及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案例中,将车辆数量、人员数量、场地面积、特定格式检测报告等设置为高额评分项,均被明确认定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 “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需求指向特定供应商” 的违法行为,本项目评分条款与上述违法情形完全一致。 违法评分标准直接影响中标结果,符合中标无效的法定情形 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采购文件存在违法倾向性条款,且该条款直接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依法应当认定无效,采购人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第八十二条: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中标、成交结果已经发出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 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七十一条:有本办法第六十八条所列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 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三十二条:投诉人投诉的事项已由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且投诉人没有新的证据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 号) ****政府采购领域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重点清理和纠正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供应商规模、成立年限、人员数量、车辆数量、场地面积等门槛,****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请求:质疑请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依法请求贵单位: 依法认定本项目中标结果无效:认定修** 2026 ****学校食堂食材采购配送服务项目的中标结果无效; 依法撤销本项目中标通知书,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撤销向特定供应商发出的中标通知书,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制定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采购文件,重新组织本项目采购活动; 依法对本项目采购过程进行全面审查:全面审查本项目采购文件编制、评审过程、中标结果确定等全流程,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在法定期限内就本质疑事项向我方作出书面答复: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规定的 7 个工作日内,就本质疑事项向我方作出书面答复,明确处理决定及依据。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1.****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2.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综上,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不予受理。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六、相关附件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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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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