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辽财采投〔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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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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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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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名称
****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编号:****)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1:****医院
地址:**市东吉大路558号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市净月区生态大街3628号伟峰东樾11号楼2303室
三、基本情况
采购文件公告日期:2026年2月9日
质疑受理时间:2026年2月13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6年3月5日
投诉受理时间:2026年3月5日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本次招标文件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倾向性,疑似为了飞利浦大型企业品牌量身定制,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本次招标文件阳极热容参数设置不合理,存在歧视性,且无相关依据,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要求球管阳极散热功率参数设置不合理。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
投诉事项5:本次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主观分比例太高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收****政府采购公平公正原则。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参数性质设置不合理,歧视中小企业。
投诉请求:
投诉请求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消或修改歧视性、倾向性及不合理设置参数。
投诉请求2: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消或修改阳极热容量的参数设置。
投诉请求3: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消或修改阳极散热功率的参数设置。
投诉请求4: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付款方式。
投诉请求5: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主观分比例。
投诉请求6: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取消投标保证金。
投诉请求7:修改一般参数积分方式。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函及质疑回复函、被投诉人回复函及其他相关材料,结合专家论证,认定事实如下:
针对供应商提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在投诉书中未详细说明哪些参数设置不合理,也未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2-3: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4:针对该项目内容已进行变更,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5:本次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设置合理,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符合规定,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7:招标文件参数已修改,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1—7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2026年3月31日
初审:栾好军
复审:王亚君
终审:林志海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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