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 (二)
| 工程名称 |
蔡塘片区市政道路工程(二期)及管廊工程(监理) |
招标阶段 |
监理招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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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1、 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9.4监理人的其他义务”-“第(7)项 第③条”修改为:“③本工程竣工验收之前,未经委托人书面许可,若总监理工程师担任其它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应立即改正并向委托人支付签约合同价2%且不少于人民币壹万元/人/次的违约金,监理人拒不改正委托人将有权要求更换相应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其他项目任职的,视为监理人违约,监理人应立即改正并向委托人支付签约合同价6‰且不少于人民币叁仟元/人/次的违约金。同时,监理人应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9.4监理人的其他义务”-“第(28)项”修改为:“(28)工程竣工结算时,监理人应督促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编制竣工结算,并在接到竣工结算资料后的14天内完成结算的初审工作并出具结算初审意见。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一个月内将该工程的竣工档案完整移交给委托人。如监理人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完成结算初审工作,自逾期之日起,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按人民币5000元/日的标准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如导致委托人对外承担责任的,监理人还应就委托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有权直接从未付的监理费用中扣除。”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9.8监理人赔偿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第(8)项 ”修改为:“(8)项目施工过程中因监理人原因造成集体上访或被投诉造成社会影响的,委托人有权按2万元/次扣除违约金,再犯的累加扣除,在监理费中直接扣除。”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相关内容统一修改为:“本工程监理服务责任期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全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及缺陷责任期满之日止(其中,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2年)日历天,且不应超过施工合同工期。施工阶段监理服务期不包括保修阶段服务期。”招标文件中涉及该内容的均作相应修改。 五、本项目投标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由“2026 年04月10日 09 时 00 分”修改为:“2026 年 04 月 17 日 10 时 15 分”。招标文件中涉及该时间的均作相应修改。标书代写 六、若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为准。 (以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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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6年04月01日 |
招标代理机构: ****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2026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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