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湘江新区2025年度松****政府采购合同 (服务类)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 ****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合同类型:服务类 采购人(甲方): **** 采购人地址: **市麓谷街道662号 供应商(乙方): **** 供应商地址: **省**市**区湘府中路198****中心C栋1701-2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注:合同金额为含税金额。 二、服务要求1.服务要求 (一)防治目标 确保无新发生疫点街道(镇),降低松材线虫病传播、扩散速度;根据要求开展疫木除治工作;实现疫情小班数量、疫情发生面积“双下降”(具体指标以当年省市考核为准)。 (二)工作任务 1、死亡松树清理和处置,通过“集中清除”和“即死即清”的方式对辖区内死亡松树进行清理,结合全市疫情实际和新区疫情发生规律,预计松材线虫病2025年度死亡松树除治量约4万株。死亡松树采伐后,严格按照技术要求进行疫木无害化处置,主干原则上运送至疫木无害化处置厂定点处置,山高路陡,确实无法下山的区域采用钢丝网罩处理,在符合省、市森林防火有关要求的前提下严格落实相关防火要求确保安全前提下方可实施烧毁处理。 2、打孔注药。计划对**街道、**山风景名胜区、绿心区、象鼻窝森林公园等区域的1.5万株松树进行打孔注药,每株平均用药3支,共计用药不低于4.5万支。 3、松褐天牛无人机防治。计划无人机施药防治松褐天牛4000亩,重点针对主**疫情小班和重点防治区。 4、配合采购人做好松材线虫病防治宣传、检疫执法、采伐作业设计等工作。 (三)防治工作要求 1、疫木除治。由甲方负责统筹组织实施疫木除治工作,乙方具体实施,严格执行“510清干净”除治标准,即伐桩高度控制在5厘米以下,1厘米以上的松枝全面清理,松木椴实现清零。各疫情街道(镇)和第三方监管单位负责疫木除治质量、数量日常监管。 (1)择伐清理 采取“集中处理”和“即死即清”相结合的方式,对松林小班中死亡(病死、其他原因致死)松树进行清理。胸径10cm(含)以下的枯死木须按程序进行除治,但不计入除治数量。 (2)清除时间 集中清除。在冬春季媒介昆虫非羽化期内(一般是当年10月至次年4月)采伐清理死亡(病死、其他原因致死)松树并进行除害处理。 即死即清。发现死亡松树时,及时采伐并进行除害处理。主要针对重点防治区、主干道两旁等区域。 (3)疫木处理 粉碎(削片)处理。采伐后的疫木主干原则上运送至新区疫木无害化处置厂定点处置,粉碎物短粒径不超过1厘米(削片厚度不超过0.6厘米)。乙方要加强疫木粉碎(削片)处理全过程管理,确保搬运过程疫木不流失、不遗落。疫木无害化处置厂所需的设施设备以及人、财、物等日常运营管理及所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自行负责。 烧毁处理。乙方在符合省、市森林防火有关要求前提下严格落实相关要求方可实施烧毁处理。焚烧现场要安排专人实行全过程旁站式监管,确保用火安全。 钢丝网罩处理。山高坡陡、不通道路、人迹罕至,且不具备粉碎(削片)、烧毁等除害处理条件的疫情除治区域可采用钢丝网罩处理。乙方需使用钢丝直径≥0.17毫米,网目数≥16目的锻压钢丝网罩严密包裹采伐清理的疫木及直径超过1厘米的枝丫,并进行严密锁边,不定期安排人员进行上山巡查。 (4)伐桩处理 伐桩高度不超过5厘米,**街道、麓山景区、绿心区需对伐桩进行钢丝网罩或包膜处理,其他除治区对伐桩可不做处理。 (5)除治标识 除治区域应设置除治标识,内容包括除治地点、除治株数、除治方式、作业单位、监督电话等信息。 (6)采集上报 集中除治期统一应用林草生态网络感知系统“松材线虫病疫情防控监管平台”及其移动端APP采集上报单株疫木除治数据。使用监管平台产生的相关费用须由乙方自行承担。 2、打孔注药。由甲方负责统筹组织实施健康松树打孔注药防治工作,乙方具体实施,各相关街道(镇)和第三方监管单位负责打孔注药质量、数量日常监管。 实施范围:**街道、**山风景名胜区、绿心区、象鼻窝森林公园等区域范围内胸径大于20厘米的健康松树。 技术要求:使用≥2%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进行打孔注药,每株注药松树均使用标识牌进行编号并拍照。 3、松褐天牛无人机防治 实施范围:主**疫情小班和重点防治区。 技术要求:在松材线虫传播源(松褐天牛)羽化期,对指定区域采用无人机喷洒绿色威雷或噻虫林等符合松褐天牛防治的药剂,灭杀松褐天牛。 4、检疫执法 配合甲方开展检疫执法工作,包括涉木企业及个人登记备案、检疫检查,对除治范围内及边界沿线住户百姓、农家乐商户囤积的疫木积柴进行摸排清理等。 (四)监管要求 1、疫木除治和运输监管 乙方须建立全流程跟踪监管机制,确保疫木从除治、下山、运输、装卸、加工实行全面实时监管。疫木清理和下山乙方应指派专人进行监管,记录采伐松木的数量、管理除治质量;疫木运输必须安排专车,运至指定的无害化处置厂实施无害化处置。运输过程中使用《疫木无害化处置通知单》,实行一车一证管理。****处理厂指定专人负责疫木收购(过磅)台账登记、产品销售(去向)台账登记、车辆查验、数量核查、疫木及其产品全程监管等工作。 实现疫木从采伐到转运到粉碎全流程信息化监管。通过比对采伐位置、现场情况、采集时间、树体大小等信息,做到信息化监管平台与现场监管有机结合,实现全过程多角度监管。 2、****处理厂监管 疫木无害化处置厂区域含疫木堆放场地、处置加工区域和粉碎物存放区域。厂内要求规章制度齐全、消防设施完备、设立无死角可视化监控系统,保持24小时全程视频监控。 3、疫木无害化处理监管 所有除治松木最大化利用,要求“入厂一根、处置一根”,处置量决定采伐量,所有入厂松木应尽快处置完毕。乙方必须统筹考虑,协调采伐和粉碎工作效率和进度。所有入厂处置的疫木全部采用按吨计价结算方式,凭松材线虫病疫木处置转运凭证、转运照片、转运台账、进厂磅单等结算。疫木集中在厂内通过粉碎、削片、造粒、旋切等符合国家林草局相关文件所规定的标准程序处理成粉碎物,粉碎物由乙方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置。不得擅自加工本区范围外的疫木或松木,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4、松木柴火常态化监管 配合甲方及街道(镇)对农户房前屋后松木柴火清理进行宣传、协调和监管。 (五)档案管理 1、疫木除治档案管理 除治过程中逐株按照编号进行造表登记,记录日期、疫木编号等相关信息,作业完成后一并形成文档资料存档备查。集中除治期使用国家监管平台上传数据,即死即清疫木使用可记录拍照日期、地点的APP对每株疫木进行拍照记录,并提供每株经纬度坐标矢量数据和枯死松树点位分布图存档备查。疫木处理采取粉碎(削片)处理的,如有就近短距离转运的情况,建立疫木运输和粉碎物流向的监管台账,作业完成后一并形成文档资料存档备查。 2、打孔注药档案管理 打孔注药过程中逐株按照编号进行造表登记,记录日期、注药松树编号、注药松树胸径、注药松树用药量等信息,作业完成后一并形成文档资料存档备查。使用可记录拍照日期、地点的APP对每株打孔注药松树进行拍照。 3、松褐天牛无人机防治档案管理 松褐天牛无人机防治过程中根据防治时间进行造表登记,记录防治日期、用药名称、防治区域等信息。作业完成后一并形成文档资料存档备查。 2.人员配置要求1、乙方指定一名项目负责人(邓奕忠,联系方式135****7877),负责团队成员管理、技术方案制定,以及与参与治理工作的各方主体(包括甲方、街镇、第三方评估机构等)进行对接、协调的工作。 2、乙方须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6人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成员均须具备类似林业病虫害治理经验。除治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00人。 3、乙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更换管理团队人员。甲方将不定期检查团队人员,一旦发现实际工作人员与投标拟派人员不符,按5000元/人/次的标准扣除合同款。累计发现3次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3.设施设备配置要求本项目包含疫木除治、打孔注药、松褐天牛无人机防治工作,各类工作涉及的防治药物、运输车辆、操作工具、作业仪器机械、无人机等设备,以及疫木无害化处置厂所需设施设备等,均由乙方提供,甲方不提供设备亦不支付相关费用。 4.其他要求1、本项目签订单价合同,最终根据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据实结算。合同单价为综合单价,包含完成对应工作所需的人工、管理、设备、材料、交通运输等所有费用,甲方不再另行增加费用。 2、本项目涉及15个疫情街道(镇)的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乙方须具备较强的统筹协调管理能力,能够高效开展与各街道相关人员的对接沟通及工作联动,具备成熟的多点位、跨区域防治作业组织调度以及统筹管理能力,保障项目全域高效推进。 3、乙方须制定严格的枝桠焚烧管理措施,在符合省、市森林防火有关要求前提下严格按照焚烧要求清理出符合要求的焚烧点、小火慢火焚烧、配足防火设备、全程专人看守,确保烧尽后用土覆盖确**全后方可离场,如因乙方疏忽造成火灾,乙方须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拟派的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均须购买保险,方可进场作业。作业人员须佩戴安全帽,并做好各类防护安全措施。疫木下山工作不能影响交通和周边居民。疫木运输车辆和司机都需具备合格的运营资质和相关保险,确保除治、装卸、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5、乙方应充分考虑实施期间各类安全生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机械设备使用安全、森林防火安全、交通运输安全等,在整个防控期间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及造成的损失一律由乙方承担处理,甲方不承担责任亦不支付任何相关费用。 乙方应制定详细的安全生产方案(含防火、高空作业、运输安全等措施),报甲方备案;甲方有权不定期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可要求乙方3日内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甲方有权暂停付款。 三、合同定价方式、付款进度和支付方式1.合同定价方式:固定单价 2.付款方式: 2.1付 款 人:****(国库集中支付) 2.2结算方式: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及合同单价据实结算,实际完成工作量以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监管单位出具的《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治效果年度评估报告》为准。 2.3支付方式:经甲方委托的第三方监管单位进行年中评估合格后,乙方可申请支付进度款(不超过实际完成工作量的70%);年度评估合格,且经甲方履约验收通过后,甲方据实支付余款。最终结算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责任。 2.4收款账户名称:**** 账号:430********052504919 开户银行:****银行****公司**新姚路支行 收款账户: ****银行****公司**新姚路支行(****:430********052504919) 3.预付款保函: 否 / 4.支付形式:国库集中支付四、合同服务期限 合同服务期限: 2026-03-06 —— 2026-11-30 五、服务地点 **湘江新区 六、验收标准和方法 (1)验收主体:甲方为项目的验收主体 验收组织方式: 委托第三方组织 是否邀请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 否 是否邀请专家: 是 是否邀请服务对象: 否 是否邀请第三方检测机构: 否 验收组织的其他事项: / (2)履约验收时间:供应商提出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验收(3)履约验收方式: 一次性验收 (4)履约验收程序: ****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 (5)履约验收的内容: 技术履约验收内容: 按采购需求内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服务履约验收内容:按采购需求内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商务履约验收内容:按采购需求内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6)履约验收标准:1、按照“日常检查、现场查验、三方评定”的方式对除治质量和数量进行核查验收。 2、乙方在完成自查验收后,向街道(镇)提出验收申请。街道(镇)根据日常监管情况、日常施工档案、现场施工等情况开展验收工作。甲方委托第三方监管单位对街道(镇)验收合格区域进行防控成效评估。按照拟定的技术要求或国家最新技术要求标准对疫情防控工作各阶段进行质量评估,并出具防控评估报告。 3、评估工作开展两次,第一次为年中评估,2026年5月开始对除治质量、除治任务量、打孔注药、松褐天牛无人机防治情况进行考核评估。重点考核各防治措施完成质量和任务量。省、市同期考核结果将作为此次评估重要参考。第二次为年度评估,在2026年11月秋季普查后,根据其结果对乙方年度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审,出具《松材线虫病综合防治效果年度评估报告》,综合评价当年乙方和街道(镇)松材线虫病防治成效。街道(镇)对秋季普查数据进行复核,做到防控效果真实有效。评估报告是资金结算及拨付的主要依据。 4、检查与评价内容包括:对除治任务完成情况、除治作业区死亡松树情况、疫木清理和除害处理情况、打孔注药情况、松褐天牛无人机防治工作情况等进行检查和评价,评价结果将纳入年中考核和年度绩效评估报告。 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完成松材线虫病防控,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7)履约验收的其他事项:无 七、知识产权归属和处理方式乙方须保证准备或提交的成果文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乙方应保证,如果成果文件使用或包含任何其他人的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时,乙方须证明已经获得权利人的相应授权。乙方须进一步保证,甲方使用其成果文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没有且不会侵犯其他人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并应当使甲方免于因被指控侵犯上述权利而产生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责任,否则,须赔偿甲方由此发生的任何成本、费用和损失。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新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数据成果、监管系统开发成果等)归甲方所有。甲方授予乙方在本项目范围内免费使用该知识产权的权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许可使用。 八、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有权要求乙方制定相应措施并加以整改。。 2.根据本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甲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甲方应协助督促各疫情街道(镇)配合乙方开展防治工作。 5、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了解服务进度,并要求乙方提供服务相关资料。 6、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省市政策的变动对服务项目的需求标准和质量要求做出相应变动。 九、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2.****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接受甲方的监督。 3.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乙方承担的其它责任。 4、乙方应接受并配合甲方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于甲方指出的问题,应及时作出合理解释或予以纠正。 5、乙方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防治标准和技术要求开展防治工作。 6、乙方应严格按照进度要求完成防治任务。 7、乙方应充分考虑实施期间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8、乙方不得对合同约定的工作进行转包和分包。 十、违约责任1. 甲方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甲方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甲方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3、乙方违约责任 3.1进度要求:为有效预防和阻止松材线虫病疫情扩散蔓延,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0日内须完成采伐数量不少于1.5万株;中标通知书签发之日起15日内须完成采伐数量不少于2.5万株;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集中除治期疫木除治工作。疫木除治工作以省市同期疫木除治要求为准。 3.2违约情形及责任: (1)乙方未在上述过程节点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甲方将采用书面督办、通知整改等方式催办,乙方应立即采取调整措施,追赶进度。甲方有权视实际情况启动合理的紧急补救或替代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引入第三方完成未履约工作等)。 (2)经甲方督办整改后,乙方仍未能完成省市同期疫木除治进度要求的;或甲方启动紧急补救或替代措施的,均视为乙方违约,乙方须支付合同金额的10%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的,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依法另行主张赔偿。上述损失包含第三方替代服务价差、重新采购、重新组织实施及管理协调等必要支出。甲方采取前述紧急补救或替代措施,不影响其依法对原合同作出解除、重新采购等后续处置。 (3)若因乙方违约,甲方采取紧急补救或替代措施的情形下,甲方有权暂停支付进度款,在项目年度评估及整体工作完成后,根据乙方违约行为对项目实施造成的实际影响进行结算。结算时,应一并核算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乙方仍应就不足部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完成前述违约责任和损失赔偿核算后,如乙方尚有应得合同价款的,甲方再予以支付;如应承担金额超过其应得价款的,乙方应另行补足差额。 十一、成本补偿和风险分担约定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施工安全事故、人员意外伤害、设备损坏、交通责任、火灾、疫木流失、疫情扩散、自身管理失误导致的一切损失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十二、不可抗力事件处理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其**期与不可抗影响期相同。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话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等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 3.不可抗事件延续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4.如遇连续雨雪天气、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因素,双方**协商后确定处理方式。 十三、合同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若甲乙双方不能解决争议,可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 ****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合同生效及其他事宜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甲方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补充协议签订后,****管理部门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十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成交)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采购文件; (5)投标(响应)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自然人签字、法人盖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