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项目编号N5118252024000005)

其他-违规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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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项目编号:****)
发布时间:2026-04-02 17:21

当事人:******公司

住所地:**市**区同乐大道50号电子信息标准厂房8号厂房401号-9

法定代表人:李芳珍

经本机关立案调查,2024年2月,****社区医养服务能力提升项目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竞争性磋商时,你公司与参与磋商的******公司、******公司等两家供应商的电子响应文件由同一台物理计算机(CPU序列号:BFEBFBFF000806EB与MAC地址:50_76_AF_DA_22_B2)制作生成,你公司与其他供应商投标总报价接近,呈现规律性变化,也无法说明总报价的详细构成,且你公司与其他供应商的分项报价表中,10个分项报价有4个完全一致,3个部分一致,3个略有调整。上述情形视为供应商在同一采购项目合同项下恶意串通,以上事实有博思****公司提供的系统后台数据、调查取证回复、响应文件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及《**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967.4元(大写:壹仟玖佰陆拾柒元肆角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银行****银行APP或者支付宝使用**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右上方的缴款编码进行缴费),若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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