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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金现金 | ||||||||||
| 150,000元 人民币 | ||||||||||
| 无 | ||||||||||
| ****2026年数字化建设项目 答疑及补遗通知(一) (招标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2026年数字化建设项目答疑及补遗通知(一)如下: 一、答疑部分问题1:提问点:,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年度财务状况无亏损。 原因:认为不合理,具有强烈排他性。软件厂商近年都在进行saas转型,研发投入巨大,但亏损状况都逐年持续收窄,且有甚者近年已经开始盈利。 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 利润 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无亏损” 直接指向利润指标,属于明令禁止的规模条件门槛。 违反公**则: 企业亏损可能源于战略投资、研发投入、扩张期等正常经营行为,不等于履约能力差。 此条款变相排斥中小企业、创新型企业、成长型企业,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 / 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虽未直接禁止 “无亏损”,但第 32 条禁止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答:****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此条款结合项目实际作出的要求,未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问题2:1、业绩:建议不限于投标人业绩,包括用投标人或其投标产品满足即可,同时建议加上“数据”“国企数字化”“审批”“调度”“项目管理”等关键字;2.信创证明建议不限于投标人自有产品,所投产品授权满足即可。 答1:投标人业绩要求在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商务部分2.1投标人业绩”中,同意在投标人业绩证明材料中增加“国企数字化”关键字,投标人业绩要求其他内容不做调整,详见补遗部分。 答2:信创证明为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 信创证明”评审内容,此内容要求合理不做更改。 问题3:1、软著,能否是投标人通过授权拥有(或者提供所投软件产品的软著);2、集****公司使用财务系统和其他系统的人的数量分别是多少;3、案例是要求投标人拥有,还是所投产品有 答1:按招标文件执行,即投标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与本次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 答2:****集团全级次使用财务系统的人数约30人,使用其他系统的人数约400人。 答3:按招标文件执行,投标人业绩明确规定“承接过类似数字化建设项目(软件)相关业绩”,相关业绩的主体是投标人。 二、补遗部分1、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商务部分2.1投标人业绩”中“(3)证明材料”内容 修改为“合同建设内容中包含“财务”或“投资”或“资产”或“报账”或“人力**”或“决策”或“司库”或“国企数字化”等关键词。” 2、第四章合同条款10.3中,“乙方在此授予甲方一项永久的、免费的、不可撤销的、在中国境内为本项目交付成果正常运行、维护、升级和改进之目的而使用该等背景知识产权的普通使用许可。”修改为“乙方在此一次性授予甲方永久的、免费的、不可撤销的、在中国境内为本项目交付成果正常运行、维护、升级和改进之目的而使用该等背景知识产权的普通使用许可。” 3、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需求中“10.2项目验收”内容 修改为“
” 4、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需求“4.4.4税务管理系统”内容中删除“(甲方确认)”。 本答疑补遗文件通知(一)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本通知与招标文件有冲突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不管下载与否均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知晓。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4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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