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001202606050251801的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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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投标资格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标书代写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标书代写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投标保证金金额 控制价(最高限价) 评标办法 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开标方式 标书代写 资格审查方式 答疑澄清时间 是否延期 延期后开标时间 标书代写 延期后开标地点 标书代写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递交时间
90
资金现金
150,000元 人民币
7,631,342.75元 人民币

****2026年数字化建设项目(第三次)

答疑及补遗通知(一)

(招标编号:****)

各潜在投标人:

****2026年数字化建设项目(第三次)答疑及补遗通知(一)如下:

一、答疑部分

问题1:评分条款系为**公司定制

将上述五项条款修改进行综合分析,结合第二次流标公布的投标候选人(6家),可以清晰看出第三次招标文件系为投标候选人**公司量身定做:

修改事项 表面理由 实际效果 **受益程度

新增“三年无亏损” 确保履约能力 排除亏损期成长型企业 ******公司连续盈利,轻松通过

信创绑定软著 强调自主可控 OEM/代理商无法得分 **为原厂,3分稳拿

软著名称限定 规范评分标准 功能相同但命名不同者无法得分 **产品命名恰好覆盖8关键词,5分满分

承诺函原件改复印件 降低形式门槛 第二次被否企业均可重新投标 **不再因形式问题被否决

新增软著清单+承诺函 规范软著提交格式 不填表丢8分,填了有惩罚风险 8大模块全部自有软著,无风险填表

仅商务部分(30分),质疑人估算**可得26-30分(信创3分+著作权5分+CMMI5级3分+ISO 2分+业绩满分+其他),而其他竞品在当前条款下最高仅能获得约10-18分,差距高达8-20分。特别是新增的软件著作权产品清单与承诺函条款,使其他投标人面临不填表丢8分、填表又有惩罚风险的两难境地,而**作为全产品线原厂可无风险填表获得满分。这一分差在综合评分100分制中具有决定性影响,足以确保**在中标排序中占据绝对优势。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行为。上述条款组合的实际效果,等同于指定**为中标人,违反了公开招标的公平竞争原则。

四、政策文件依据汇总

法规名称 条款 与本案关联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列举七类不合理条件(利润门槛、指定供应商、与项目无关条件等),“三年无亏损”属于第(二)项“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信创绑定软著属于第(五)项“限定特定供应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第十七条 不得将利润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评审因素,“无亏损”即利润为正,属于被禁止的利润门槛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八条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待遇或对特定经营者作出不利规定

《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8项业务功能清单+“著作权人为投标人”对集成商构成歧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标书代写

五、质疑人诉求

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人提出以下诉求:

1. 删除招标文件中“2022年、2023年、2024年年度财务状况无亏损”的资格要求,或修改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等合法合规的财务健康审查标准;

2. 将信创证明条款中“拥有(著作权人为投标人的)软件著作权的软件”放宽为“投标人具有合法使用权或代理权的软件”,或删除著作权归属限定;

3. 将著作权评分标准从“软件名称字面包含XX关键词”修改为“软件功能覆盖XX业务模块”,以功能实质性响应为评分依据,删除“同一字样只算1分”的限制规则;

4. 删除固定8项业务功能清单表格及著作权人为投标人的强制承诺函要求,或将著作权人限定放宽为投标人具有合法使用权,允许通过授权、OEM**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投标人参与评分;删除惩罚性承诺函条款;

5. 依法对上述条款进行修改或澄清,并官方渠道答复质疑人;

6. 作出答复前,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答:1.****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财政部87号令》,资格要求中财务状况是结合项目实际作出的要求,非新增内容,未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2. 信创证明条款已做修改,详见补遗部分。

3. 结合项目业务功能需求,为客观准确进行评审,对相关表述进行调整,此调整符合项目特征,设置合理。本条不接受建议进行修改。

4.招标文件第六章B部分“(三)相关文件”中表格的“业务功能需求”列与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四节“业务功能需求”内容一一对应。要求此列不得增添改,是确保与第五章一致。投标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情况与第五章第四节“业务功能需求”匹配情况,将一个产品填入表格多个“业务功能需求”对应行中,本条设置合理。持有著作权软件部分内容等已做调整,详见补遗部分。本项目对虚假承诺取消中标资格及没收保证金等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做修改。

5.本次答疑及补遗通知(一)已对所有问题进行答疑及修改内容补遗。

6.本次为网上匿名提问阶段,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提问问题进行统一答疑及澄清。

问题2:质疑:新增“软件著作权产品清单”及承诺函条款,与评分条款形成三重锁定,彻底排斥集成商。

1. 条款原文

第三次招标文件第六章B部分“(三)相关文件”新增以下内容:

“1.投标人投入本项目且拥有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

要求投标人按固定8项业务功能需求(一体化数字管控平台、协同办公平台、投资管理平台、财务管理平台、资产运营平台、合规风险预警平台、人力**平台、统一数据中枢)逐一填写对应的“软件名称”和“软件著作权证书号”,并备注:

①“业务功能需求”列不得删除、修改或增加内容;

②若仅填写“软件名称”或“软件著作权证书号”一项者,视为未填写;

③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承诺”

“2.1我司承诺填报的上述软件均投入本项目,且均为我司自有软件著作权产品(即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著作权人为投标人)。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对比:第一/二次 仅要求“提供著作权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无固定清单表格,无著作权人限定 各投标人自由提供,门槛适中

第三次 新增固定8项清单表+“著作权人为投标人”承诺函+惩罚性条款 必须全部自有软著填表方可得分,集成商/OEM无法得分

质疑理由:第一,固定8项业务功能清单“不得删除、修改或增加”,在第二次投标候选人中,预设框架指向**产品线。8个业务功能需求恰好对应**ERP产品线的主要模块划分。根据企查查官网数据查询显示,**的典型产品命名如“**软件”“**软件”“**软件”等,恰好能一一对应填入这8行。而其他厂商的产品划分逻辑不同,其软件著作权名称无法一一对应这8项功能。

第二,清单表与评分条款形成三重锁定。信创证明(3分)和著作权评分(5分)均明确引用该清单表:“投标人应在第六章B部分的其他资料‘1.投标人投入本项目且拥有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中如实填报”。不填表格则无法获得信创证明和著作权评分,直接丢失8分;填了但著作权人不是投标人则面临承诺函惩罚——取消中标资格、没收保证金。三重锁定机制确保只有**等全产品线原厂能够无风险获得满分。

第四,惩罚性承诺函构成威胁性门槛。承诺函规定“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这意味着如果投标人在填写时对著作权归属有任何不严谨,即使中标后也可能被取消资格。这远超正常的诚信声明范畴,对非全产品线厂商形成高压威慑,抑制其如实填写和参与投标的意愿。

4.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不得将投标人的利润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诉求:删除固定8项业务功能清单表格及“著作权人为投标人”的强制承诺函要求,或将著作权人限定放宽为“投标人具有合法使用权”,允许通过授权、OEM**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投标人参与评分;删除惩罚性承诺函条款。

答:1.招标文件第六章B部分“(三)相关文件”中表格的“业务功能需求”列与招标文件第五章第四节“业务功能需求”内容一一对应。要求此列不得增添改,是确保与第五章一致。投标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情况与第五章第四节“业务功能需求”匹配情况,将一个产品填入表格多个“业务功能需求”对应行中,本条设置合理,故本条不接受建议进行修改。

2.本项目对虚假承诺取消中标资格及没收保证金等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做修改。

3.持有著作权软件部分内容等已做调整,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3:提问:承诺函要求从“原件”改为“复印件”,为第二次流标企业重新进入铺路;

条款变化:

第一/二次 原厂免费售后服务承诺函盖公章原件 第二次6家中5家因此被否决

第三次 原厂免费售后服务承诺函(复印件或扫描件) 实质降低形式门槛

质疑:第二次招标5家企业因“承诺函原件”问题被否决。第三次将“原件”改为“复印件或扫描件”,解决了此前导致流标的形式障碍。

质疑人并非反对放宽形式要求——这一修改本身是合理的。但问题在于:第三次招标在放宽形式门槛(承诺函)的同时,大幅收紧了实质评分门槛(信创绑定软著、著作权名称字面限定),形成了“放形式、收实质”的组合操作。

答:本项目为第三次公开招标,为便于投标人制作投标文件等,招标文件第五章相应承诺函要求从“原件”改为“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现已修改详见补遗部分。项目评审标准结合项目实际作出的要求,未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问题4:招标文件质疑点:修改后的“字面包含”评分规则不合理,从“功能实质”退化为“名称字面”匹配,属不合理限制;

条款对比:

第一/二次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与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的软件著作权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核算、报账管理、司库管理、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合同管理、决策系统”等相关字样 以功能相关性为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表述灵活开放

第三次 软件名称字面包含“财务核算、报账、司库、资产、投资、合同、决策、人事”任一关键词;同一字样的多个软件只算1分 1.新增“人事”关键词2.“包括但不限于”改为“字面包含”3.新增“同字样限1分”规则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招标文件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质疑原因:第一,“人事”关键词不符合行业通用命名惯例,在“字面包含”规则下构成对主流命名方式的不合理排斥。行业内主流厂商的软著权名称通常使用“人力**”“HR”“人力”等字样,“人事”并非常见表述。在“字面包含”的评分规则下,名称为“人力**管理”的软件因不字面包含“人事”二字而无法得分,这与行业通用命名惯例相辱,实质上构成对功能相当但命名用词不同的竞争者的不合理排斥。

第二,“包括但不限于”改为“字面包含”是实质性收紧。第一、第二次招标使用“包括但不限于……等相关字样”的表述,评标委员会可根据功能相关性灵活认定;第三次改为“软件名称字面包含”后,仅凭名称文字匹配决定得分,功能完全相同但名称用词不同的产品直接被排除。这种从“功能实质”到“名称字面”的转变,具有明显的排他性设计。

第三,“同一字样的多个软件只算1分”规则限制了产品线丰富企业的得分上限。该规则看似公平,实则确保了即使其他投标人在某一关键词下有多个产品,也无法通过数量优势补齐。结合“字面包含”限定,最终能获得5分满分的,只有产品命名恰好覆盖8个关键词的极少企业,且根据企查查官网数据查询显示,第二轮所有投标人中有且只有**一家能满足要求,本次修改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答:1.接受建议已增加“人力**”关键词。

2.结合项目业务功能需求,为客观准确进行评审,对相关表述进行调整,此调整符合项目特征,设置合理,未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3.本次招标为公开招标,此条款设置符合项目业务功能需求,未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持有著作权软件部分内容已做调整,详见补遗部分。

问题5:疑问点:信创证明条款绑定“拥有著作权的软件”,构成双重门槛指向某供应商LC;

条款对比:第一/二次 ****设备厂家的兼容性证明即可得分 OEM厂商、代理商均可得分,门槛适中

第三次 须提供“拥有(著作权人为投标人的)软件著作权的软件”的信创适配证明 OEM厂商、代理商无法得分,仅原厂产品方可得分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理由:信创证明(3分)本身是鼓励国产化适配的合理评分项,但第三次招标将其限定为“拥有(著作权人为投标人的)软件著作权的软件”,直接将OEM**厂商、代理商排除在得分范围之外。一家拥有成熟信创适配方案但通过OEM**方式使用产品的投标人,完全无法在这3分上得分。同时招标文件中明确表示中标人在获得招标人同意后允许分包,原则上是允许中标人分包适宜内容给**伙伴以保证项目交付质量,本次要求著作权必须为投标人而不是所投产品与招标文件允许分包理念相悖,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结合著作权条款(5分)的关键词限定,信创证明和著作权形成双重捆绑:只有既是“著作权人”又满足“名称字面含关键词”的投标人才能同时拿到这8分。在第二次参与投标的6家企业中,**公司作为ERP行业原厂,根据企查查官网数据查询显示,其拥有大量以“财务核算”“资产管理”“人事”等关键词命名的软件著作权,是唯一能够同时满足双重条件的企业。

该条款的修改不具有任何技术必要性——信创适配证明的核心是验证软件在国产环境下的兼容性和稳定性,与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无关。将二者捆绑,目的在于为**创造排他性得分优势。

答:本项目未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本次招标为公开招标,此条款设置是结合项目实际作出的要求,未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问题6:质疑:“三年无亏损”资格门槛违法,属不合理资格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

原文: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年度财务状况无亏损,企业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或破产状态。

经核查,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招标文件的相应条款均包含“2022年、2023年、2024年的年度财务状况无亏损”的要求,属于历次招标持续设置的资格门槛。

《招标投标法》 第十八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二条 设定的资格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财政部87号令 第十七条 不得将投标人的利润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公平竞争审查条例》 第八条 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待遇或对特定经营者作出不利规定

理由:第一,“无亏损”即要求企业三年利润为正,属于以“利润”作为资格门槛,直接违反财政部87号令第十七条之禁止性规定。该条款系对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明确违反,应属无效。

第二,本项目为数字化系统建设项目,履约能力取决于技术团队水平、类似项目经验、产品成熟度、本地服务能力等,与“连续三年盈利”无直接关联。任何一年度因研发投入、业务扩张等正常经营原因出现亏损的企业,即被永久排除在外,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第三,第一、二次、三次招标均持续设置此门槛,且第三次表述更为精简严厉,显示出持续排除特定经营状况企业的意图,同时排除部分成长性较强但某年度亏损的竞争对手。

第四,从行业实际情况看,国内软件企业(特别是中小型及成长型企业)在技术研发、市场拓展期间出现某年度亏损属正常经营现象。连续三年无亏损的门槛,实质上是对企业经营规模的变相要求,对中小型企业构成歧视。

答:****政府采购项目不适用于《财政部87号令》,资格要求中财务状况是结合项目实际作出的要求,未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二、补遗部分

1、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7.5“装订要求”内容修改为: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双面打印、标注页码(目录编制、双面打印、标注页码不作为初步评审标准)。是否分册装订,不作要求。”

2、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中“装订要求”内容修改为:

“应按照第六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原则上应编制目录、双面打印、标注页码(目录编制、双面打印、标注页码不作为初步评审标准)。是否分册装订,不作要求。”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3. 信创证明(3分)”内容修改为:

“投标人投入到本项目且持有(著作权为投标人自有或授权)软件著作权的软件(投标人应在第六章B部分的其他资料“1.投标人投入本项目且持有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中如实****设备厂家的兼容性证明,要求提供国产CPU、国产数据库、国产操作系统、国产中间件四种类型的兼容性证明。
同时提供国产CPU、国产数据库、国产操作系统、国产中间件四种类型的兼容性证明的得1分;在此基础上每多提供国产CPU、国产数据库、国产操作系统、国产中间件四种类型中任意一种类型兼容性证明得0.5分,最多得2分。同一类型的多个兼容性证明只算0.5分。(提供以上兼容性证明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授权”:投标人投入到本项目的产品著作权为第三方所自有,投标人取得第三**式授权并加盖第三方公章,投标人获得授权范围至少应包含:软件永久使用、二次开发、迭代升级。(提供第三方授权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四、著作权(5分)”内容修改为:

“投标人投入到本项目且持有(著作权为投标人自有或授权)软件著作权的软件(投标人应在第六章B部分的其他资料“1.投标人投入本项目且拥有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中如实填报),其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软件名称”包含以下任一关键词:“财务核算、报账、司库、资产、投资、合同、决策、人事、人力**”。提供1个得1分,满分5分,同一字样的多个软件只算1分,未提供不得分。(提供以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授权”:投标人投入到本项目的产品著作权为第三方所自有,投标人取得第三**式授权并加盖第三方公章,投标人获得授权范围至少应包含:软件永久使用、二次开发、迭代升级。(提供第三方授权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5、招标文件第五章项目需求“6.2基础软件及硬件配置要求”中,将所有的“提供原厂免费售后服务承诺函(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修改为:“提供原厂免费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或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原厂免费售后服务承诺函投标文件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的,原件(原件不支持电子签章)备查(开标现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承诺函原件可不密封,****委员会备查)。”标书代写

6、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B:资格、技术、商务部分“4.其他资料”“(三)相关文件”内容修改为:

“1.投标人投入本项目且持有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

投标人投入本项目且持有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

1.投标人投入本项目且持有软件著作权的软件产品清单表

序号

业务功能需求

软件名称

软件著作权证书号

持有情况

备注

1

一体化数字管控平台

......

2

协同办公平台

......

3

投资管理平台

......

4

财务管理平台

......

5

资产运营平台

......

6

合规风险预警平台

......

7

人力**平台

......

8

统一数据中枢

......

备注:

①表中“业务功能需求”列不得删除、修改或增加内容。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对应填写“软件名称”、“软件著作权证书号”;若一条“业务功能需求”涉及多个软件名称的,请自行增添,“……”表示可以自行添减内容。“备注”列投标人可自行填写。

②若投标人无相关软件产品或不准备投入相关软件产品时,该表单可不填写;若投标人准备投入部分软件产品时,该表单可仅部分填写。若填写,需将“软件名称”、“软件著作权证书号”及“持有情况”三项全填写,若缺失任一项,视为未填写。

③投标人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情况与第五章的第四节“业务功能需求”匹配情况,将一个产品填入表格多个“业务功能需求”对应行中。

④“持有情况”列,请填写“自有”或“授权”。

⑤提供软件著作权证书(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投标人公章。“持有情况”列,若填写“授权”,还需提供提供第三方授权文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第三方授权文件要求:投标人取得第三方授权并加盖第三方公章,投标人获得授权范围至少应包含:软件永久使用、二次开发、迭代升级。

2.承诺

我司承诺填报的上述软件均投入本项目,且均为我司持有软件著作权产品(著作权为投标人自有或授权)。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投标人: (盖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本答疑补遗文件通知(一)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若本通知与招标文件有冲突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请各投标人自行下载,不管下载与否均视为投标人已全部知晓。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6月10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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