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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供应商:****
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医院2026年磁共振机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采购代理机构于2026年4月1日上午收悉,采购代理机构与采购人沟通,****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本项目招标文件部分技术参数有倾向性,疑似倾向于东软品牌的磁 共振设备,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质疑事项1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所列的功能目标、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的制定基于采购人的临床实际需求,采购人已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确保需求的合理性和通用性。经核实,市场上满足或优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核心参数要求的品牌不少于三家,有效竞争已形成,技术性能分评分标准中的技术参数,均围绕设备性能、诊疗效果、运维保障等核心需求设定,本项目“▲”实质性参数仅2项,“◆”参数9项,其余技术参数非实质性要求一般指标允许合理偏离并按规则扣分,完全符合公平竞争原则。贵司所述招标文件参数疑似倾向于东软品牌、评分办法疑似为东软量身定制缺乏事实依据,为主观臆断,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证明该参数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
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1不成立。
质疑事项2: 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P5第二章 采购需求 ◆2.2 最大单轴梯度切换率(非有效值):≥130T/m/s 。2.3 最大单轴梯度场强(非有效值):≥33mT/m。设置不合理 。
质疑事项2答复: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相应技术要求。
梯度场强和梯度切换率是磁共振设备核心性能指标,直接决定设备的临床诊疗能力。
梯度场强(≥33mT/m):梯度场强决定了磁共振图像的空间分辨率和成像速度。更高的梯度场强可实现毫米级甚至亚毫米级的高分辨率成像,满足神经、关节、肿瘤等精细解剖结构的诊断需求(如脑部小血管、关节软骨微结构成像);同时,高梯度场强可加快扫描速度,减少运动伪影(如呼吸、心跳伪影),提升急诊、儿童等特殊患者的检查效率。
梯度切换率(≥130mT/m/s):更高的切换率可减少信号采集的时间间隔,降低随机运动伪影(如吞咽、肢体微动伪影),同时支持更先进的成像序列(如快速自旋回波、梯度回波序列),提升病变(如早期肿瘤、微小梗死灶)的检出率。
综上,设置上述参数是筛选能满足复杂临床场景的设备,且市场上不少于三家厂家能满足该参数,有效竞争已形成,贵公司所提出的“缺乏客观的技术必要性论证。招标文件未提供该参数设置与临床诊疗效果直接关联的循证医学证据,也未说明该技术指标与采购项目合同履行的必要性关联”并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不能构成有效质疑依据。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质疑事项3: 本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3答复:本项目技术参数评分规则通过限制扣分上限实现量化,针对负偏离扣分,未违反<>及<>(财政部令87号)等法规要求。经核实,市场上满足或优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核心参数要求的品牌不少于三家,有效竞争已形成。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采用综合评分法时,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的规定,本项目价格分设定为30分,评审总分由价格分、技术分、商务分组成,分值比重没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提出“**省**市”的项目评分标准与评审因素设置进行编撰的举证,与本项目未存在任何关联、非本次招标项目所在地地方文件,也并非国家强制性规定文件。
另外,本项目评审因素已量化为“每档次仅唯一分值”并明确进档要求,技术分需全部量化到具体要素。符合《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采购需求对应”规定。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3不成立。
质疑事项4: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
质疑事项4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项目实施、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已量化、细化,对投标人方案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即已分别对相应评审因素进行阶段性赋分,档次设置从一档到四档不等,各档差异明确,评审基于客观指标,评委按评审因素对照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的独立打分,****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4不成立。
质疑事项5:本项目招标文件付款方式不合理。
质疑事项5答复:本项目招标人为****,目前现金流相对困难,因此明文约定分期付款,投标人应自行考虑付款周期成本去进行投标报价。****政府采购法律****政府采购项目付款方式,《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时间、条件;”。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本项目付款方式条款中已备注清楚写明“如果中标人为中小企业则按《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执行”,已充分考虑了采购人与供应商的利益平衡,已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利益。
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5不成立。
质疑事项6: 技术分值占比太低、主观分值占比太高,设置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
质疑事项6答复:经核实,评审总分由价格分30分、技术分45分、商务分25分组成,目前项目所在地并无相关文件规定主观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质疑函中提出的**、**的规****财政局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案例非项目所在地地方文件及要求,也并非国家强制性规定文件及要求。本项目已将评审因素分解为可量化指标,评审因素采用“分档量化”模式,评委只能在固定档次中选取1档,不存在“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和清晰的评判依据”或“评审专家只能凭借主观判断来打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6不成立。
质疑事项7: 招标文件部分参数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
质疑事项7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项目实施、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已量化、细化,对投标人方案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即已分别对相应评审因素进行阶段性赋分,档次设置从一档到四档不等,各档差异明确,评审基于客观指标,评委按评审因素对照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的独立打分,****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相应技术要求。本次采购标的为磁共振机,医疗设备作为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产品,对其性能和质量的要求极为严格。经核实,市场上满足或优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核心参数要求的品牌不少于三家,有效竞争性已形成。贵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证明该参数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7不成立。
质疑事项8:招标文件部分参数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
质疑事项8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评审因素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项目实施、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该项目招标文件评审因素已量化、细化,对投标人方案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即已分别对相应评审因素进行阶段性赋分,档次设置从一档到四档不等,各档差异明确,评审基于客观指标,评委按评审因素对照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的独立打分,****委员会各评委的自由裁量权,****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评审因素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1〕22号)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相应技术要求。本次采购标的为磁共振机,医疗设备作为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产品,对其性能和质量的要求极为严格。经核实,市场上满足或优于本项目招标文件核心参数要求的品牌不少于三家,有效竞争性已形成。贵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证明该参数存在倾向性和排他性。故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8不成立。
质疑事项9: 本项目招标文件条款表述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 …
质疑事项9答复: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评标程序2.2条在商务及技术评审时,如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被视为投标无效: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要求,出自《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属于投标无效情形”的规定,属于引用性条款,无需再展开列举。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人适用同一标准,未出现差别信息,符合公开透明原则。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9不成立。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贵公司的全部质疑事项质疑不成立。
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4月7日
联系人:丁工、谭工电话:0775-****135
地址:****市民族大道 141 号中鼎万象**大厦 D 区6楼 607室(邮编:530001)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函.pdf (2.3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