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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康****公司:
贵公司于2026年4月7日以现场提交方式递交的关于****2026年磁共振机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的采购文件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已收悉。****公司所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高度重视并同时将此函转发至采购人,经与采购人商定,现告知如下:标书代写
本项目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2026年3月17日,贵公司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26年3月24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第二款中“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的规定,贵公司已超过规定的质疑期限。因此,****公司不予受理。标书代写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
日期:2026年4月7日
联系人:丁工、谭工 电话:0775-****135
地址:****市民族大道 141 号中鼎万象**大厦 D 区6楼 607室(邮编:530001)
附件信息:
告知函.pdf (284.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