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采购包2
二、项目名称:森林草原防火补助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 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新区荣华南路366号7栋1单元14层1408号
法定代表人:罗奎
被投诉人1:凉山****草原局
地址:**省凉山州**市**南路2号
被投诉人2:******公司
地址:**省****市航天大道五段领地海月里10栋11层
中标供应商:****
地址:**省****市川兴镇环海路一段7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公司不服凉山****草原局、******公司于2026年2月4日就森林草原防火补助项目(项目编号:****,采购包2)作出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6年2月13日收到,2026年2月27日向投诉人邮寄《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凉财采函〔2026〕51号),2026年3月3日收到投诉人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公司对本项目重复优先采购导致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评标委员会未依法依规停止评标的质疑,代理机构******公司的质疑回复不成立。
投诉事项2:****公司对本项目采购需求未明确采购“PVC 管”这一采购品目导致采购文件存在重大缺陷、评标委员会未依法依规停止评标的质疑,代理机构******公司的质疑回复不成立。
投诉事项3:****公司对于中标供应商未响应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应当判定其投标无效的质疑,代理机构******公司的质疑回复不成立。
投诉事项4:****公司对于采购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标委员会未依法依规停止评标的质疑,代理机构******公司的质疑回复不成立。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2、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投诉事项1不成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2、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4成立,成立的投诉事项影响采购结果,中标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驳回其他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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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