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自动病毒载量仪采购项目(第三次)(HZZC2026-J1-990036-GXWX) 质疑答复函2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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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名称:

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市金凯路96****工业园综合服务楼6楼621号

联系人:黄家炬

联系电话:188****3737

邮编:530000

项目名称:****全自动病毒载量仪采购项目(第三次)

项目编号:****

二、质疑事项及答复

我司2026年4月2日16时30分收到质疑人送达关于****全自动病毒载量仪采购项目(第三次)(项目编号:****)的质疑函,该函收到后我司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小组质疑处理意见,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质疑人认为本项目采购需求中三项技术参数(10.无需外部校准曲线,采用内部标准品定量;▲2.DNA 聚合酶外切水解探针法,全自动一体化设备且具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7.线性范围:30-10 Copies/mL。)存在特定产品指向性,通过参数设置人为缩小供应商范围,仅罗氏诊断产品可全部满足,构成对其他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二)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人提出的三项核心参数质疑,经核查,质疑人相关质疑事项均不成立,具体核查依据及答复意见如下:

1、关于 “10.无需外部校准曲线,采用具有核酸定量作用的内部标准品来进行病毒载量的定量”参数。

(1)参数设置依据:该参数为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的行业核心技术要求,依据《**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25 年版)》制定,内部标准品定量法可有效消除样本提取、扩增过程中的管间误差,避免外部校准曲线因环境、试剂批次变化导致的定量偏差,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重复性,是市级疾控机构开展大规模HIV病毒载量检测的刚性技术需求,并非针对特定产品的限制性要求。

(2)核心结论:经市场调查,市面上符合采购需求的品牌至少有三家,且参与竞标并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有3家符合采购需求,市场竞争充分,不存在排他性。

2、关于“▲2.检测方法:DNA 聚合酶外切水解探针,全自动核酸磁珠提取、PCR 反应液加样配制、扩增和实时荧光定量检测一体机(要求一体机,且具备国家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参数。

(1)采购需求参数设置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存在歧视性。

本项目采购的全自动病毒载量仪,核心用途为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是采购单位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核心医疗设备,对设备的一体化操作、检测效率、生物安全、临床合规性有明确的刚性要求:

l采购单位作为市级疾控机构,承担辖区内大规模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任务,“一体机” 设计可实现样本从提取到检测的全流程自动化,大幅提升检测效率、降低人工操作误差,同时减少样本开盖环节,降低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实验室的实际工作场景需求;

l要求“具备国家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是严格遵循《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 版)的强制性要求:用于临床诊断的核酸扩增检测类设备,依法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必须取得三类注册证方可上市销售、临床使用,该要求是保障设备临床安全性、有效性的法定要求,并非针对特定厂家的限制。

(2)采购需求未指向特定供应商,市场竞争充分。

l经采购单位的市场调研,目前国内市场上,满足“全自动核酸磁珠提取、PCR扩增、实时荧光定量检测一体化+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的设备,并非仅少数厂家可提供:除质疑人所述罗氏、仁度、知微外,国内多家合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均已取得符合要求的三类注册证,市场竞争充分,不存在排他性。

l质疑人提及的“核酸提取仪(一类证)+PCR 分析仪(三类证)” 组合设备,本质为两套独立设备的组合,并非本项目要求的“一体机”,不符合采购需求中“一体化设备”的核心功能要求,不属于本项目的合格产品范畴,采购单位有权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明确采购“一体化设备”,而非组合式设备,该要求不属于不合理限制。

(3****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

本项目采购需求的参数设置,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l参数设置以项目实际工作需求为核心,所有技术要求均为功能性、合规性要求,未指定品牌、型号,未设置“唯一满足”的排他性条款;

l要求“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是法定强制要求,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

l采购单位在采购需求编制阶段,已充分开展市场调研,确保参数设置符合市场供应现状,保障充分竞争,不存在指向特定产品的情况。

3、关于“7.线性范围:30-10 Copies/mL”参数。

(1)参数设置依据:该参数为艾滋病病毒载量检测的行业核心技术要求,依据《**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25 年版)》制定,内部标准品定量法可有效消除样本提取、扩增过程中的管间误差,避免外部校准曲线因环境、试剂批次变化导致的定量偏差,保障检测结果的准确性、重复性,是市级疾控机构开展大规模HIV病毒载量检测的刚性技术需求,并非针对特定产品的限制性要求。

(2)经市场调查,市面上符合采购需求的品牌至少有三家,且参与竞标并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有3家符合采购需求,市场竞争充分,不存在排他性。

(3)核心结论:该参数为功能性技术要求,未指定任何品牌、型号或专用技术,符合行业规范及项目实际检测需求,无特定产品指向性。

4、关于“参数设置导致有效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的质疑答复。

本项目前两次招标废标系多种客观因素导致(如部分供应商响应文件未响应实质性要求、部分供应商未按规定提供资质文件等),并非因参数设置局限所致。经本次全面市场调研,满足本项目全部实质性参数的国产供应商数量不少于三家,且均为具备合法资质、成熟产品的规上企业,市场竞争充分,不存在“有效供应商不足”的情形。标书代写

(三)相关法律法规适用说明

本项目所有技术参数的设置严格遵循《****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具体依据如下:

1、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参数设置以项目实际需求和行业技术规范为核心,无不合理条件,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所有参数均为功能性、合规性要求,未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未使用特定品牌专用名称设置排他性条件;

3、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技术规格符合艾滋病检测行业规范,未设置“唯一满足”的排他性条款,保障了潜在供应商的公平竞争权利。

综上所述,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另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规定,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函复。

采购单位:****

采购代理机构:****

2026年4月13日

附件信息:

附件(2)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4-13
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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