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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局****派出所营房租赁项目 (项目编号:****)成交公告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17日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分局****派出所营房租赁项目 三、成交信息 第1包 :
四、主要标的信息 第1包 :
五、单一来源采购人员: 刘国英、张文浩、王昊铭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费用收费金额(元):35450.00 2.代理费用收费标准: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要求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局**道734号 联系方式:022-****716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市**新区华中路16****工业园9号楼 联系方式:022-****3156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兰姗姗 电 话:022-****3156 十、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声明函.pdf 十一、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理由 ******局****派出所营房租赁服务,租赁地点位于**市**新区滨河路西侧**名邸大厦商业裙房一层东大堂、二层东侧及三层部分区域。共计建筑面积6499.92平米。目前租赁房屋能独立使用,且该租赁地******局****派出所现有工作人员办公及备勤,房间分割适合办公使用,****服务区、办公室、功能区、办案区及设备用房区,且****停车场。**名邸大厦产权单位为**泰达****公司,具有独立产权,经****集团有限公司整租后委托****进行招商运营。截止目前为止楼宇内环境设施完善,各方面均满足办公要求,为了避免现有的**浪费,积极响应党的号召,节约**,且考虑到工作效率和延展性,鉴于使用功能的特殊性,目前在该区域内并未找到其他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共场所。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第二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是指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该营房租赁项目符合法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故建议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选择****为本项目单一来源供应商,******局****派出所营房租赁服务。 **** 2026年4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