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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区202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生鲜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1-1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一****公司
地址:****市石柱岭二路七号综合楼大院内**两排共24间
被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三塘镇松柏路31号兴工标准厂房工业研发1号楼三层
相关供应商:****
地址:**壮族自治****一中**五里20-1号8号仓库
当事人:****教育局
地址:**市**区厢竹大道63号
五、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0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关于“**市**区202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生鲜食材采购及配送项目(****)”的投诉书。本机关对投诉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符合投诉条件并依法受理。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相关规定,经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答复不满,认为:1、****未按要求填写“开标一览表”。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本机关做出以下处理决定: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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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