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镇各布村阳坊水毁生产道路与农田修复项目(二次招标)澄清公告第(2)次

发布时间: 2026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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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各布村阳坊水毁生产道路与农田修复项目(二次招标)

澄清更正公告2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镇各布村阳坊水毁生产道路与农田修复项目(二次招标)

项目《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文件格式相关条款内容,发布澄清更正公告如下:标书代写

一、计划工期条款更正

原《投标须知前附表》序号 10(合同条款号 2.1)内容:

“总工期为 30 日历天,定额工期 / 个日历天(适用于国家或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项目);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

现更正为:

“总工期为40 日历天,定额工期 / 个日历天(适用于国家或我省对工期有规定的项目);其中各关键节点的工期要求为(如果有)/”

二、投标文件格式条款更正标书代写

原投标文件格式九、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到位承诺书内容:标书代写

“1、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无法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全部通过**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登记的,或无法在合同签订后 日内提供《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登记的人员证书的,或《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的人员证书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你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我方责任;

2、除不可抗力外,我方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你方交纳 万元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向你方交纳 万元违约金。”

现更正为:

“1、工程开工前,不论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原因,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无法在合同签订后 7 日内全部通过**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登记的,或无法在合同签订后 7 日内提供《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登记的人员证书的,或《拟派出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表》的人员证书信息与实际不一致的,你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违约追究我方责任;

2、除不可抗力外,我方变更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中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每人每次向你方交纳 3 万元违约金;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次向你方交纳 1 万元违约金。”

三、其他说明

1. 本澄清更正公告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按本更正内容编制投标文件标书代写

2. 请各潜在投标人知悉并遵照执行。

特此公告。

招标代理机构:__****_

发布日期:2026年0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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