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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本《土地出让价款征收告知书》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你单位于2007年7月取得了位于人民东路以南、新四街以西45996.46平方米商住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4年,宗地容积率由2.5提高至3.52,按照《****政府关于**市19宗土地涉及提高容积率补缴土地出让金等事宜的批复》(新政土〔2015〕3号),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984元,已缴纳****558元,剩余252426元至今仍未缴纳到位。
2022年按照**省问题楼盘处置****花园项目规划意见时,确认容积率由4.88提高至4.92,建筑密度由<28%提高至45.05%,商住比(商业占项目计容建筑面积比例)由11.54%提高至16.2%,按照《****政府****花园等六个问题楼盘项目土地出让金的批复》(新政土〔2025〕1号),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5400元。
综上,你单位共计仍应补缴土地出让价款****7826元。
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规定,我局拟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征收决定,限你单位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税务部门缴清土地出让价款****7826元(壹仟叁佰柒拾贰万柒仟捌佰贰拾陆元)。如逾期未足额缴纳,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省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到**市人民东路甲2号****规划局601室以口头的形式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未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联系人:蒋新玉
电 话:****382
地 址:**市人民东路甲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