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清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裁决信息公告(天长市维仪教学仪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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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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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学校智能教育教学设施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3-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维仪教学****公司

地址:**省**市**市千秋街道新**路2号北向南第13间门店

被投诉人 1 :****中心

地址:**县武康街道**街1235号

被投诉人 2 :****中心

地址:武康街道**街169号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萧****开发区桥南区块高新七路77号5幢3层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产品参数中指定系统、品牌,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投诉事项2,在采购清单中,技术要求部分未明确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投诉事项3:以不合理的参数要求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使用了废止的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5:在招标文件中,将强制性标准作为技术参数要求,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投诉事项6:评分标准中利用指定性、唯一性检测报告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阻碍及排除了相关合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公平竞争;对我公司及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及歧视待遇;投诉事项7:评分标准中将验收方案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投诉事项8:评分标准中将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对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待遇。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一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5、6、7、8,不成立;投诉事项3、4,成立。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且可能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项****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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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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