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冲关森林公园、登高云山森林公园保安保洁运行维护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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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冲关森林公园、登高云山森林公园保安保洁运行维护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鹿冲关森林公园、登高云山森林公园保安保洁运行维护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鹿冲关森林公园、登高云山森林公园保安保洁运行维护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公司
地址:**省**市**区溪北街道贵大期安置房物业管理用房A2栋负一楼负二楼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本项目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
事实依据:(一)本项目评分表中社会责任评审标准:拟投入人员中聘用残疾人员并为其缴纳社保的,每人得2.5分,最高可得5分。注:提供聘用人员的残疾证、身份证、劳动合同及提供2025年至今任意3个月供应商为其购买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不提供不得分。 评分条款设置具有明显倾向性:该条款未考虑不同存续年限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未设置合理的替代性评分要求,仅以固定的社保缴纳时间作为唯一得分依据,使得仅有存续时间满足该社保缴纳要求的供应商能获取分值,存在为特定具备该条件的供应商量身定制评分规则的嫌疑,****政府采购的公平性与公正性。该项实为解决残障人员就业,但要求在投标前就具有,存在指向性采购嫌疑。 评审因素设置与公平竞争原则相悖:该评分项未结合项目实际采购需求进行合理设置,未兼顾各类市场主体的参与能力,仅凭社保缴纳时间设置评分门槛,属于无合理依据的评审条件设置,导致不同存续年限的供应商在同一评审项中处于非公平竞争地位。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中包括变相设定经营年限等规模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政府采购相关监管要求明确,采购文件评审因素的设置应兼顾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竞争,不得设置与项目履约无直接必要关联、且对部分潜在供应商构成客观排斥的条款,确保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公平性。 (二)本项目评分表中其他人员评审标准:1.持有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及以上证书的得1分;2.电工证的得1分;3.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或消防安全管理员的得1分。注:提供2025年至今任意3个月供应商为其购买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为准,以上证明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该项内容未表述清楚是一人同时具备多个证件,还是可以分别由不同人员分别具备相应证件。 (三)本项目评分表中业绩评审标准:1、投标人自2023年1月至今有非住宅物业管理的业绩,每提供1个得2分,最多得14分。注: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合同扫描件、任意一期的付款凭证作为证明材料。 该项内容严重排斥新成立企业的发展,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四)本项目评分表中设备能力评审标准:1.投标供应商须具备关键作业工具和设备,须提供48座及以上大型客车、小型载货汽车、四轮巡逻车(不低于4辆)、高压清洗车、吸粪车、疏通机、驾驶洗地机、电动垃圾车、雾炮机,每具备一项工具和设备得2分,本项最多18分。2.拟提供的安保八件套及对讲机1套的得0.2分,本项最多得2分。注:需提供以上设备的清单,包括产品名称、图片、投标单位购买的发票或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缺项不得分。 该项内容涉及的48座及以上大型客车、小型载货汽车与项目采购需求的内容不符。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不得设置与项目实际履约能力无关的过高门槛。 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中包括变相设定经营年限等规模条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请求:(一)该项实为解决残障人员就业,但要求在投标前就具有,存在指向性采购嫌疑。请求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对本项目该社会责任评审标准条款进行修正,取消“2025年至今任意3个月社保缴纳证明”的时间限制。但为保障残疾人就业。可要求中标后供应商提供残疾人就业岗位为合理设置。 (二)其他人员评审标准修改为:提供3名其他人员1.每1名持有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员中级及以上证书的得1分;2.每1名持有电工证的得1分;3.每1名持有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或消防安全管理员的得1分。注:提供2025年至今任意3个月供应商为其购买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为准,以上证明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三)删除业绩评审项。 (四)设备能力评审标准修改为:1.投标供应商须具备关键作业工具和设备,须提供四轮巡逻车(不低于4辆)、高压清洗车、吸粪车、疏通机、驾驶洗地机、电动垃圾车、雾炮机,每具备一项工具和设备得2分,本项最多14分。2.拟提供的安保八件套及对讲机1套的得0.6分,本项最多得6分。注:需提供以上设备的清单,包括产品名称、图片、投标单位购买的发票或机具租赁合同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公章,缺项不得分。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回 复1:首先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助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达成,促进残疾人就业是重要目标之一以及《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也明确采购人可设条款落实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本项目加分项正是基于此,合法正当。其次《**省残疾人保障条例》规定公益性岗位优先吸纳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将保安保洁纳入公益性岗位,本项目相关岗位与之契合。本项目对落实政策的企业加分,严格遵循法规政策,合理合规,并未排斥潜在投标人,也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回 复2:本项为1人同时具备多项证书或多人分别持有以上证书均可得分。 回 复3.本条款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所设置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与服务质量、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相关;本项目将业绩作为商务评审及加分项,用于考察供应商履约能力与服务经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仅禁止“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并未禁止“同类/类似业绩”加分。本项目业绩加分不限地域、不限特定行业,仅要求非住宅物业管理业绩,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不属于不合理限制;本项目为保洁保安后勤服务项目,涉及公共区域管理、安全秩序维护、环境标准化作业等,专业性、稳定性、履约可靠性要求高。设置同类业绩加分,目的是择优选择具备成熟服务经验、能保障服务质量、降低履约风险的供应商,属于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合理要求,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的适用条件。综上,本项目业绩作为评分项,法律依据充分、与项目实际需要高度相关,未排斥潜在供应商,不属于不合理条款,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回 复4:本条款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所设置的,是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与服务质量、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相关;以及采购需求中“(9)在应对紧急情况时,若两个公园存在协同工作需求,需建立高效的人员 调配机制,确保人员能够随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灵活调配,立刻安排车辆进行人员的调配。以保障各项紧急任务的顺利推进与高效完成。”等要求进行设置的,本项要求车辆配置直接关系到公园服务保障能力。(1)提供大型客车的原因为公园面积大、点位分散,可早晚批量接送保洁/保安人员、跨区域轮岗、大型活动人员集结疏散必需;如遇突发情况(游客大量滞留、极端天气、突发事件处置)需快速批量转运人员、物资、装备,保障响应速度与安全;供应商配备的有该车辆可更快的进行响应,有利于项目实施,可以更好的增强应急处理的能力。(2)提供小型载货汽车:公园面积大、点位分散供应商可用于日常垃圾清运、落叶转运、绿化废弃物清理、设施维修材料/工具运输高频刚需;公园道路窄、点位多,小型货车灵活高效、成本低、通行适应性强,显著提升保洁清运效率;设置本项为加分项是为了防止垃圾滞留、清理不及时、工具材料转运不便,影响园区环境与服务标准。 本项加分仅要求自有或合规租赁车辆,不限品牌、不限产地、不限供应商性质,面向所有供应商开放。与项目实际需求相关、未排斥潜在供应商,属于合理评审因素,未违反《****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规要求。 ****公司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五、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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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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