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地项目工程总承包澄清答疑公告(二)
各潜在投标人:
******基地项目工程总承包(项目编号:****) 澄清答疑如下:
问1: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招标文件29页) “投标人(含不具有****公司、不含具备****公司)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发现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发现的,不得确定为中标人:(9)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 3 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标书代写
请问:若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统计法》第八条的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处罚类别:警告;罚款。处罚内容:警告并处肆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处罚金额:4万元属于一般行政处罚,不属于以上“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的行为。请问是否满足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
答:上述行政处罚是否属于招标文件“附录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第9项“(9)在最近三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向前追溯3年,下同)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已完成信用修复的除外”约定的情形,具体要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标书代写
本澄清答疑公告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澄清答疑公告未列出的事项均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招标文件与本澄清答疑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联系方式
招标人:****
地 址:**省**市**龙河街道张江路188号
联系人:房经理、邵经理
电 话:0557-****019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省**市**区紫云路888号
联系人: 张健(项目负责人)、邢超
电 话:153****6959、159****9779
2026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