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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0,328,200元 人民币 |
| 综合评估法 |
| ****基地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 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 各投标人: 我司组织****基地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编号:****),现就有关事宜发布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如下: 一、招标文件答疑部分 问题一:项目总工期或计划开(竣)工日期为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关键节点那又标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项目红线内剩余土石方平整及相应的配套工程。此竣工日期为整体项目的完工日期还是土石方平整的完工日期,此项目施工范围大,工期有点短。请代理明确工期,不要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谢谢 答:本项目需要在2026年7月31日前完成红线内土石方平整工程及对应配套工程。 问题二:请问工期要求包含哪些工作内容 答:本项目招标****基地基础配套设施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含勘察、设计、施工、采购),主要内容详见招标公告中“2.3 招标范围和内容”。 问题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4条①“由中标人编制预算,招标人收到中标单位编制的预****评审中心审核预算。”与专用合同条款“17.1.1.3预算书编制人”中要求不符,请明确。 答:关于预算书编制人的约定以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17.1.1.3 标后固定单价合同”中(4)预算书编制人所对应的条款约定为准,由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2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第24条已进行调整,具体详见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 招标文件修改部分第(一)点。 问题四:“专用合同条款2.5支付合同价款”考虑到本项目暂列金占比较大,履约担保金额能否调整或履约担保金额是否可以不含暂列金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五:“专用合同条款20.1.1保险期限”与“专用合同条款20.1.2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期限”时间不一致请明确,房建市政工程保险期限一般只到竣工验收,期限是否可以按只到竣工验收执行 答:承包人投保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的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工程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但第三者责任险期限为从工程开工至缺陷责任期满为止。 问题六:关于BIM技术人员配备加分条款不合理的答疑1.人员数量与证书等级设置过高,违背法规“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原则本项目以场地平整、土石方、道路管网等市政基础配套工程为主,无房屋建筑工程内容,60%以上工程量为场地平整,剩余道路工程尚未明确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之规定,以及《**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与项目等级不相适应的、过高的资质要求”之规定,本项目技术复杂度、BIM应用深度均无需配备5名及以上BIM三级证书人员。BIM三级证书为行业最高等级要求,一级、二级BIM证书已完全满足本项BIM建模、数据协同、竣工交付等全部应用需求,招标文件强制要求BIM三级证书,显著提高投标门槛、增加投标成本,构成不合理加分条件。2.证书专业限定不合理,与项目实施内容无关,构成排斥潜在投标人本项目无房屋建筑工程实施内容,招标文件仅限定建筑设计专业BIM三级证书,与本项目以市政、土石方、场地平整为主的工程属性完全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之规定,****发改委等五部门《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之规定,该专业限定既无法匹配实际BIM应用场景,也造成人员配置冗余,属于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不合理条件,变相排除具备相应能力的潜在投标人。3.项目未列支BIM技术服务费,不具备设置BIM人员要求的合规基础根据**省住建厅闽建科〔2025〕29号文规定,实施BIM技术应用的项目应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单独列支BIM技术服务费。本项目工程估算表未单独列支该项费用,不具备实施BIM专项人员配置的费用基础与实施条件,强制要求配备BIM技术人员不符合政策规定与项目实际。综上,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应该取消BIM技术人员配备相关加分项。 答:一是本项目时间紧、任务重,要求总承包单位按照《**省建筑信息模型(BIM)“一模到底”技术指南(试行)》在岩土工程与工程勘察阶段应用BIM技术,以实现不同建设阶段、相关参建方、各专业之间的数据流转和共享、提升协同效率和效益、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工期要求、降低建造成本;二是根据《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本项目土石方工程的规模属于大型工程项目,从行业常规配置来看,大型建筑项目的BIM技术团队核心成员通常为5人以上,结合**BIM技能等级考试的界定,三级为BIM应用设计师,相较于一级、二级BIM建模师涵盖更广泛的领域,持证人需掌握BIM技术的综合应用,设置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工程设计的单位配备5个及以上BIM三级证书人员作为加分项,有利于保障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阶段的BIM建模工作需求;三是本项目土石方工程主要服务于厂房建筑,根据《关于工程承发包与建筑业企业新资质管理规定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建筑〔2015〕5号)“除前期“三通一平”中的土石方工程和单独立项的专业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随总承包工程一并发包。直接发包的土石方应发包给具有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的规定,该加分项要求BIM三级证书人员(证书专业:建筑设计专业)相较于结构设计、设备设计、工程造价管理等证书专业更符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四是根据闽建科〔2025〕29号文规定,鼓励将BIM技术应用要求作为评标因素之一,本项目工程估算表虽未单独列支BIM技术服务费,但该项费用已包含在设计费中并计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综上,该加分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七:关于设计项目负责人资格及加分条件不合理的答疑本项目以场地平整、土石方、道路管网等市政配套工程为主,无房屋建筑工程内容,且60%以上工程量为场地平整,剩余道路工程暂未确定实施。招标文件要求设计项目负责人在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基础上,还需同时持有BIM三级证书方可加分,该要求与项目实际规模、技术需求、工程属性严重不符。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以及《**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二十八条“不得规定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之规定,该附加BIM证书要求超出项目实际需要、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不合理加分条件,变相抬高投标门槛,排除潜在合格投标人。综上,应该取消设计项目负责人BIM相关证书的加分要求。 答:土石方工程为《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房屋建筑工程序号4的工程类别,且项目规模属于大型工程项目,设置设计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合格有效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符合项目实际规模、技术需求和工程属性。同时,本项目地质条件复杂、工期紧迫,在岩土工程与工程勘察阶段应用BIM技术有利于实现不同建设阶段、相关参建方、各专业之间的数据流转和共享、提升协同效率和效益、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工期要求、降低建造成本,结合**BIM技能等级考试的界定,三级为BIM应用设计师,相较于一级、二级BIM建模师涵盖更广泛的领域,持证人需掌握BIM技术的综合应用。因此,设置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中国图学学会颁发的**BIM技能等级考试三级证书****保障部****中心颁发的BIM应用设计师岗位能力证书作为加分项。综上,该加分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八:7亿元的房屋建筑项目,按**省及国家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建筑行业甲级设计资质完全可满足技术、规模、安全要求。招标文件强制要求设计综合甲级/勘察综合甲级,属于越级设置资质门槛,意在为“****研究院”量身定制,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吗 答:资格门槛设置中(1)设计资质要求: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①工程设计建筑行业乙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乙级资质和②工程设计市政行业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燃气工程、轨道交通工程除外)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市政行业(道路工程)专业乙级及以上资质;(2)施工资质要求: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①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勘察资质要求(如有):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有效的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或同时具备①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甲级资质或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和②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不存在越级设置资质门槛的情形。同时,本项目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不局限于省内投标人,企业资质资格设置承担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甲级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及以上设计资质作为加分项,不存在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情形。综上,该加分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九:招标文件中“2.2.4 (5)工程总承包部分资信评分标准-项目管理机构1,在此基础上拟派出的本项目设计项目负责人、建筑设计专业负责人、结构设计专业负责人、电气设备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岩土设计专业负责人在满足投标须知前附表13项的基础上,1均具备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加0.2分;2均具备教授级高级工程师(或正高级工程师或享受教授、研究员待遇高级工程师)职称的,加0.8分;1、2项不重复得分,本项满分为1分。”上述条款将正高职称权重占该项满分的80%,要求六大专业负责人全员正高,条件设置远超项目实际需求、远超行业常规标准,属于不合理抬高门槛、刻意锁定得分对象。从**省内设计单位人才配置与职称结构来看,仅有“****研究院”等极少数省属大院,具备六大专业同时配齐正高级工程师的人才储备与团队结构,绝大多数本地设计企业、外地入闽企业均无法满足“全员正高”条件。本条款以看似合规的职称加分形式,将高分项精准指向“****研究院”,直接排除其他具备履约能力的投标人,明显为“****研究院”量身定制、定向加分,严重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择优原则,属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答:本项目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不局限于省内投标人,不存在你方提到的“严重违背招投标公平、公正”的情形。同时,本项目地质条件复杂、工期紧迫,具备高级或正高级职称的设计专业负责人有利于把控设计质量,协同解决施工过程中的技术难点,保障项目履约。因此,在项目管理机构中以设计项目负责人、建筑设计专业负责人、结构设计专业负责人、电气设备专业负责人、给排水专业负责人、岩土设计专业负责人的职称设置梯度加分项。综上,该加分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本项目严重限制合法联合体投标工程总承包鼓励设计+施工优势互补联合体。本****公司****公司,否定市场上99%的常规优质联合体,直接剥夺大量企业参与资格,完全违背市场公**则,明显是为“****研究院”量身设置的排他性条款。 答: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 3.6条款明确“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成员数不得超过3家”,不存在你方提出的“严重限制合法联合体投标”的情形。同时,根据《**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标准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2024年版)》“主体工程设计和主体工程施工全部由独立投标人自行实施的,****公司****公司联合体实施的,****公司****公司联合体实施的,可以酌情加分,本项加分不超过1分”的要求,本招标文件中设计施工一体化加分项的设置未违反相关规定。综上,该加分项按招标文件执行。 问题十一:招标文件中“2.2.4 (5)工程总承包部分资信评分标准-项目管理机构2,BIM技术人员配备情况: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中承担工程设计的单位配备5个BIM三级证书人员(证书专业:建筑设计专业)的,得0.5分;在此基础上,增加1个BIM三级证书(证书专业:建筑设计专业)人员的,得0.5分,本项满分为1分。”则需要6名建筑设计专业的BIM三级人员才能得满分。本条款对BIM人员数量、证书等级、专业范围均设置了远超项目实际需要、远超行业常规的苛刻条件,明显脱离7亿元房屋建筑项目的真实技术需求,属于以不合理加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要求过于苛刻,满足该项目要求的企业只有“****研究院”,招标文件涉嫌量身定做,排斥其他潜在投标单位。 答:详见问题六答复。 问题十二: 1、专用合同22.1.2第(2)条第②点及第(3)条,建议将设计项目负责人改成设计代表。“②承包人人员不到位情形: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或设计代表按20000元/每人每天,其他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按10000元/每人每天,主要管理人员未经咨询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在前述基础上再追加10000元/每人每天。”“(3)承包人人员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施工技术负责人或设计代表实际不到位,或主要管理人员到位率达不到50%的,发包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2、专用合同17.3.1第(一)3条e,建议由联合体牵头方统一给建设单位开具发票。 “c.****银行转账形式支付。在承包人完成合同约定的对应阶段工作后,发包人应在收到书面付款申请及开具的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按上述约定的时间内付款,未开具发票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承包人应确保增值税专用发票合法真实,如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假或未及时提供,导致发包人经济损失,承包人应当予以赔偿。项目的款项支付全部由发包人统一汇入联合体牵头方账户,承包人开具给发包人的发票(分别开具勘察设计费和**费发票)均由联合体牵头方向发包人统一开具。”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招标文件修改部分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第一节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10.2原“①建筑安装工程费: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在中标价的限额内进行限额设计,在中标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审查后,由中标人编制预算,招标人收到中标单位编制的预****评审中心审核预算”修改为“①建筑安装工程费:签订合同后中标人在中标价的限额内进行限额设计,在中标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审查后,由招标人另行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预算,招标人收到第三方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的预****评审中心审核预算”。 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内容若在《招标文件》中有多处出现,则相应修改。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有不同之处的以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一)为准。 特此通知!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 2026年5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