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根据**闽中公铁****公司来函说明,中心挂牌的****0515(周五)永****基地多功能城郊大仓屋顶光伏经营权租赁项目(项目编号:****),现将网站公告中重要信息披露第二条:
“(二)受让方应于中标后及时申报光伏项目审批,相关申报手续由受让方办理,转出方配合办理。因转出方原因导致未通过审批,受让方无需承担责任。非转出方造成的项目审批不通过,转出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且受让方需按本次招标范围进行支付租金(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租赁面积根据合同约定的屋面面积进行计算。
****发改委审批之日起1个月内,受让方需将建设计划确认后上报转出方,经转出方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留存,租金及租赁范围内所产生的碳排放指标收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受让方未按双方确认后建设计划开工超六个月的情况下转出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受让方需支付租金(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和租赁范围内所产生的碳排放指标收益。
如受让方按双方确认后建设计划开工,工程因受让方原因未能按时完工且根据建设计划超一年的情况下转出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受让方需支付租金(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和租赁范围内所产生的碳排放指标收益。”
修改为:
“(二)受让方应于中标后及时申报光伏项目审批(受让方应依据《****委员会关于****电站2026年度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新能〔2026〕174号)提交2026年度光伏项目申报,待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行启动实施),相关申报手续由受让方办理,转出方配合办理。因转出方原因导致未通过审批,受让方无需承担责任。非转出方造成的项目审批不通过,转出方有权收回并另行处置。
****发改委审批之日起1个月内,受让方需将建设计划确认后上报转出方,经转出方确认后双方各执一份留存,租金及租赁范围内所产生的碳排放指标收益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受让方未按双方确认后建设计划开工超六个月的情况下转出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受让方需支付租金(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和租赁范围内所产生的碳排放指标收益。
如受让方按双方确认后建设计划开工,工程因受让方原因未能按时完工且根据建设计划超一年的情况下转出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受让方需支付租金(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终止日,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和租赁范围内所产生的碳排放指标收益。”
特此告知!
****
202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