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康养职业大学学工系统综合管理平台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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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工系统综合管理平台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学工系统综合管理平台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学工系统综合管理平台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鸿运****公司
地址:****市**区炉院街333****商贸鞋都6-6067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主观分值设置过高、自由裁量权过大,极易形成暗箱操作,违背政府采购公**则。本项目主观分共计 15 分(技术服务方案 5 分、实施方案 5 分、培训服务 5 分),在总分中占比偏高,且全部由评委自由裁量打分,无明确、细化、可量化的评审标准。
事实依据:不合理、不合法原因如下: (1)主观分缺乏量化评审细则,评委打分随意性大、自由度高,极易产生倾向性打分、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不公正情形,严重影响评审公正性。 (2)本项目为学工系统服务项目,完全可以通过客观指标、功能响应、案例、证书等进行量化评分,无需设置如此高比例的主观分值。 (3)过高的主观分设置,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相悖,属于以主观评审排斥公平竞争,为特定供应商中标提供操作空间。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对应,不得设置未量化的评审因素。
质疑事项2:售后服务负责人要求软件设计师证书,与售后岗位职责完全无关,逻辑荒谬、行业罕见。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分表中要求售后服务负责人需具备软件设计师证书,得 3 分。此项存在明显的违规设置,售后服务负责人核心职责为:系统运维、故障处理、用户培训、技术支持、问题解答、版本升级,与 “软件设计、架构、数据库、算法” 无任何关联。要求售后岗位持有软件设计师证书,违背行业常识、无任何合理性,明显为具备条件的供应商超星锁定特定设置。
法律依据:要求售后岗位持有软件设计师证书,违背行业常识、无任何合理性,明显为具备条件的供应商超星锁定特定设置。
质疑事项3:开发工程师要求 4 人持有软件设计师证书,与岗位职责、项目规模严重不匹配,证岗错配,刻意抬高门槛。
事实依据:理由如下: (1)开发工程师要求 4 人持有软件设计师证书,岗位与证书完全不匹配 招标文件评分表中要求开发工程师需具备软件设计师证书,每 1 人 2 分,满分 8 分,必须提供 4 名持证人员方可满分。 根据《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大纲》: 软件设计师属于 “系统设计岗位”,核心能力为:需求分析、软件架构设计、数据库设计、模块设计、编写设计文档、指导开发人员编码。 软件开发工程师属于 “编码实现岗位”,核心能力为:程序编写、功能调试、接口开发、系统部署、问题修复。 二者岗位定位、能力要求、工作阶段完全不同,不能等同、不可替代。 (2)项目根本不需要 4 名软件设计师 本项目预算65.25 万元,为成熟学工系统实施、部署、运维、服务类项目,并非全新软件开发项目,行业常规仅需 1—2 名开发人员,要求 4 名软件设计师严重超出实际需求,属于人为设置壁垒。 (3)**公开项目可查,仅**世纪超星能够满足该证书配置:****学院智慧教学平台项目(评分截图官网可查)要求 “开发工程师 4 人持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且中标人为****。此项不合理条件严重怀疑是为超星量身定制的。
法律依据:根据《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大纲》: 软件设计师属于 “系统设计岗位”,核心能力为:需求分析、软件架构设计、数据库设计、模块设计、编写设计文档、指导开发人员编码。 软件开发工程师属于 “编码实现岗位”,核心能力为:程序编写、功能调试、接口开发、系统部署、问题修复。 二者岗位定位、能力要求、工作阶段完全不同,不能等同、不可替代。
请求:(1)立即删除 “开发工程师 4 人持有软件设计师证书” 的不合理评分项。 (2)立即删除 “售后服务负责人必须具备软件设计师证书” 的违规要求。 (3)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技术条件对应,不得设置未量化的评审因素。 (4)重新制定公平与岗位匹配、与项目匹配的评分标准;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一回复:.本项目为服务类采购,主观分共计 15 ****政府采购关于主观分的要求。 质疑二回复:本项目涉及软件开发,在后续售后服务过程中,会涉及软件等版本升级等工作,对软件设计师要求,符合本项目相关履约要求。 质疑三回复:.本项目涉及软件开发,开发实施过程涉及软件需求调研、分析、设计等工作,要求4人持有软件设计师证书,符合项目实际需要。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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