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一窗通办”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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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政务大厅“一窗通办”服务项目质疑公示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项目名称:****政府政务大厅“一窗通办”服务项目
品目编号:****001品目名称:****政府政务大厅“一窗通办”服务项目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华荣****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路1189号金龙国际A座1605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标书代写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1:评审意见指出,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设有保密部门,且制定了保密制度”,而我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我司在实际运营中设立的保密工作的部门(即“保密团队”)以及制定的保密制度,但与评分标准中的“保密部门”字眼不完全一致,导致该项评分未获得认可,从而未得到相应分值。我方认为,我司在投标文件中关于保密工作的人员配置、管理制度、工作流程等实质性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对“保密部门”的全部功能要求,仅用词存在差异。该评审意见未能充分考量我方保密体系的实质有效性,存在对评审标准的机械理解,现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相关评标规则,提出以下澄清与申诉,恳请重新审议该项评分。 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1、实质内容应重于形式,表述差异不影响实质性响应 招标文件设立该评分项的核心目的,是考察投标人是否具备完善的保密体系和专业的保密能力。我方组建的“保密团队”****小组,****公司高层直接领导、具备独立保密管理权限的常设机构,团队成员包含专****公司核心骨干,其组织架构的扁平化反而提升了保密指令的执行效率,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对保密体系工作的实质要求。 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描述的保密工作,不仅包括保密部门的团队人员,还包括保密管理制度体系建设、保密制度的制定、涉密活动管理、泄密事件应急处置、保密措施等,无论称谓是“部门”还是“团队”,其对上述工作内容与职责权限所承担的保密管理能力完全相同,甚至在某些维度上还优于传统的“保密部门”。可以说我司投标文件中的“保密团队”在实质内容上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对“保密部门”的所有要求。 2、“部门”与“团队”在招标语境下不具有排除性差异 在现代组织管理实务及各行业招投标活动中,“团队”与“部门”往往是职能的同义词,都是由专职人员组成、有固定编制、明确职责边界、独立行使职能的工作单元,二者常被交替使用,仅因名称中未包含“部门”二字而否定其实际具备的保密管理功能,有失公允。且该评分项是考察投标人的保密体系,招标文件中并未明确禁止使用“团队”一词,也未规定“必须使用‘部门’二字,否则视为不响应”,在缺乏明确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不应以词汇表面差异否定实质性响应。 《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均未对“部门”“团队”给出相互排斥的法定定义。国家标准 GB/T 19000-2016 对“团队”的定义为:“为完成特定任务而设置的角色与职责集合”,这与“部门”在管理逻辑上具有一致性,都是承担特定职能的责任单元。可以说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层面二者无强制区分,不存在排除性差异,因此,评标中不应以词汇形式差异代替对实质履约能力的判断。 3、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鼓励竞争与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该差异属于细微偏差,不应否决或扣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均指出,只有实质性偏离(如未按要求盖章、未提供实质性证明、技术参数明显不符、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等)才应否决投标。用“团队”替代“部门”,既不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也不影响保密体系的组织与实施,更不改变投标人履约能力,该差异属于典型的非实质性、细微的文字表述偏差,不构成重大偏差,依法不应作为扣分或否决理由。 在投标人已清晰展示履约能力且未降低任何实质性条件的前提下,以孤立词汇差异作不利处理,有违招标投标活动鼓励竞争、公平公正的宗旨。****委员会从保障项目质量、择优选择供应商的角度出发,对我公司的投标文件给予客观评价。 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标书代写
请求:基于以上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委员会: 1. ****公司投标文件中的“保密团队”在本项目语境下等同于满足招标文件“保密部门”的要求; 2. 对“保密体系”相关评分项予以重新评分。 我方始终秉持诚信投标的原则,期待贵方给予公正、客观的答复。 标书代写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华荣****集团有限公司: ****政府政务大厅“一窗通办”服务项目评标过程中保密部门/保密体系评分项提出的质疑函已收悉。我****委员会评审结果,结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响应内容、《****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企业组织架构相关法规规范、****政府采购行业通行释义,对贵司质疑事项、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逐项核查、复核评议,现就质疑事项统一答复如下: 经复核,****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设置评分项要求投标人设有保密部门,且制定了保密制度,该条款系对投标人常设内设职能机构、组织架构建制形式的明确刚性要求,并非仅考察保密管理能力、制度文本完整性等一般性履约能力。评审委员会评委意见中明确描述“没有部门,集体决议6个人的团队不能作为部门,因为保密主要是要求全体人员”,招标文件已清晰要求机构名称为“保密部门”,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中对投标主体组织架构的明确形式要件,具有独立建制、权责归属、岗位设置等法定属性。贵司投标文件中仅提供保密团队相关材料,未提供对应保密部门的设立文件、部门建制等佐证材料,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评审标准,不属于细微文字表述偏差。具体答复如下: 一、关于贵司提出“实质内容重于形式,表述差异不影响实质性响应”的意见 本项目该评分项,核心审查内容包含保密机构建制形式+保密管理制度双重要件,其中机构形式明确限定为独立部门建制,是独立、刚性的评分审查要素,不可用职能相近的工作组织替代。 法律及组织规范层面:依据《****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企业内部治理规范,企业内设部门,是经企业章程、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正式设立的常设职能管理机构,具备独立部门编制、固定岗位人员、明确管理层级、法定权责划分、常态化履职机制,属于企业正式组织架构组成部分,具备合规性、稳定性、法定建制属性。 国家标准及行业定义层面:依据国家标准 GB/T 19000-2016《质量管理体系 基础和术语》,团队是为完成特定专项任务、临时****小组,不具备常设建制、固定编制、独立权责,属于临时性、专项性工作组织。 在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中,常设部门建制直接关系保密工作长效管理能力、责任落实稳定性,是采购人考察供应商内控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贵司所称“保密团队”,从投标文件提供材料看,****小组/临时协作团队,二者在机构建制、组织形式、管理层级、存续稳定性、合规属性、权责独立性上存在本质区别,绝非仅称谓、文字表述差异。贵司保密团队虽具备保密管理相关职能,但未达到常设部门建制标准,无法等同于法定意义上的“保密部门”,故该项不符合评分要求,原评审意见认定无误。 二、关于贵司提出“部门与团队在招标语境下不具有排除性差异”的意见 在招投标及企业合规管理语境下,部门为法定/章程内设职能机构,团队为临时性或专项工作组织,二者定义、建制、效力存在明确区分,并非通用同义词。招标文件已直接明确要求“保密部门”,未采用“保密机构、保密组织、保密团队”等宽泛表述,不存在语义模糊情形。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该评分项为择优加分项,不属于格式瑕疵类细微偏差,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响应。国家标准GB/T 19000-2016对“团队”的定义,系通用管理学定义,****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对机构形式的专项、刚性约定,贵司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三、关于贵司提出“适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差异属于细微偏差不应扣分”的意见 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12号令)第十九条规定,“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偏差,典型情形为笔误、排版瑕疵、非核心文字疏漏、非关键信息不全等,核心前提是已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全部评审要素。本项中,保密部门为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评分硬性条件、关键评审要素,****政府采购项目保密责任落实、风险防控长效机制建立。贵司未按要求提供保密部门相关材料,属于未响应招标文件明确约定的评审要素,并非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约定标准独立评审,不存在机械评审、片面评审情形。 综上,评标委员会对贵司保密体系评分项的评审结果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规、标准统一,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不予采纳,不予重新评分。贵单位如对本回复不满意,可在收到本回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特此答复。 标书代写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标书代写
六、相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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