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
地址:**市**区**街****路22号B3栋101房
邮编:510000
联系人:孙敏仪
联系电话:13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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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抗战名人旧居—白崇禧旧居修缮工程(****)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6年5月7日收悉,****公司****公司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并向成****公司发出问询函。根据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供应商响应文件以及质疑函和相关问询回复函,我公司于2026年5月15****小组专家进行协助回复质疑。标书代写
****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公司所质疑的事项,****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后,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
中标单位成****公司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吴刚,同时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违反招标文件“拟投入本工程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的明确规定,其投标资格及中标结果应无效。
质疑答复及依据:
经核实成****公司在其响应文件中已提供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书。同时针对质疑事项,成****公司在问询回复中提供了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已完成其他在建或中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变更的无在建证明材料,以及无在建和可以按本项目要求履职的承诺,符合磋商文件“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拟投入本工程项目经理须具有****协会颁发的文物责任工程师证(业务范围含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以及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且未担任其他在建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及其他条款的要求。标书代写
****公司未提供其他支撑证明材料或者可证明项目经理变更无效的证明依据,****公司认为成****公司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吴刚仍在在建项目中任职缺乏事实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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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