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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
法定代表人:王袁洪
地址:**省**市**区**香**路188号附50号
邮政编码:610500电话:193****6326
****:
我公司于2026年5月11****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原件,对此十分重视,经与采购人协商并经核实,****公司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中标供应商**九****公司所提****公司进行相关注册,不具备二类医疗器械生产资质。
二、质疑答复:
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按照(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质疑函中提供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否则,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或符合性审查,则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直接驳回质疑。综上,质疑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缺乏事实支撑,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公司
2026年5月18日
附件信息:
质疑答复-**.pdf (87.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