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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县安靖乡石灰岩矿原矿碎石加工采购”(招标编号:****)招标文件中第三条中3.4项里****加工厂须为其自有,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以确保中标后可及时开展加工工作这项进行说明。
一、补遗澄清内容
经招标人研究,为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扩大竞争,合理设定准入条件,现对上述条款做如下理解与补充说明:
(一)关于“自有”要求的解释
原条款中“须为其自有”的意思是要求****加工厂拥有稳定的使用权和支配权,以确保中标后能立即组织生产,而非必须拥有产权证等法律意义上的完全所有权。
(二)评标时重点审查以下两点,而非单纯审查产权证明:标书代写
1、该加工厂是否真实存在且具备相应生产能力;
2、投标人是否在法定或约定权利下,能够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10个工作日内启动加工工作。
二、其他说明
(一)本次补遗不改变原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仅对资格条件的证明方式予以放宽和明确,不构成对任何投标人的歧视性或倾向性条款。
(二)投****加工厂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厂使用权利争议导致无法按时开工,招标人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特此补遗。
招标人:****
日期: 2026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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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遗文件0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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