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三产业合作区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第1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

发布时间: 2026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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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三产业**区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南三产业**区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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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三产业**区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第1次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南三产业**区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

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发出时间:2026年5月22日

原定开标时间:2026年6月9日标书代写

一、答疑内容

无。

二、澄清修改内容

1、现就《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设置(评标定标分离法(定量评审))施工评分细则的获奖情况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修改为: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在近 5 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获奖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

√大型工程:获得过国家级质量类奖项的,每个得 1.7分,获得过省级质量类奖项的,每个得0.6分,最高得5分。

注:获奖情况应当依据国家、省、****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民政部****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确认。同一工程的获奖,评审应当以就高计分为原则。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近三年(2022年、2023年、2024年):

√营业收入:

(1)成立时间满三年的投标人的平均值达到100000万元得满分,达到80000万元得1.2分(该项分值的60%),未达到80000万元不得分。

(2)成立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投标人的平均值达到100000万元得1.2分(该项分值的60%),达到80000万元得0.72分(该项分值的60%*60%),未达到80000万元不得分。

(3)成立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投标人的平均值达到100000万元得0.72分(该项分值的60%*60%),达到80000万元得0.43分(该项分值的60%*60%*60%),未达到80000万元不得分。

(4)成立不足一年的不得分。

注:相关证明材料以具备相关财务****事务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为准。

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在近 5 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获奖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

√大型工程:获得过国家级质量类奖项的,每个得 1.7分,获得过省级质量类奖项的,每个得0.6分,最高得5分。

注:获奖情况应当依据国家、省、****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民政部****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确认。同一工程的获奖,评审应当以就高计分为原则。

2、现就《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设置(评标定标分离法(定量评审))施工评分细则的项目管理团队配备情况(项目负责人)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修改为: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如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项目施工负责人由联合体负责施工的单位提供,若由施工单位作为牵头人的,则可以由项目负责人兼任)(4分):

(1)√获奖情况(2分):在近5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获奖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大型工程:获得过省级(或以上)质量类奖项的,每个得 2 分,最高得 2 分。

(2)√技术职称( 2 分):具有 建筑工程相关 专业中级职称的得 1 分,具有 建筑工程相关 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的得 2 分。

注:①项目类别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的工程类别划分执行。

②类似项目业绩需提供三类业绩证明材料,一是中标通知书、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中的一项;二是合同协议书、分包协议书中的一项;三是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完工验收鉴定书中的一项;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当提供该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且协议中能够体现投标人单独承接(或完成)的工作量满足本招标项目业绩要求。

③获奖情况应当依据国家、省、****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民政部****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确认。同一工程的获奖,评审应当以就高计分为原则。

④技术职称的专业和等级应当根据其技术职称证书确认,技术职称证书没有明确专业的,以学历证书确认;高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同分。不得设置非工程建设类技术职称。

1.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如为联合体投标,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4分):

(1)√获奖情况(2分):在近5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获奖证明材料载明的时间为准),作为项目负责人/项目施工负责人承接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

大型工程:获得过省级(或以上)质量类奖项的,每个得 2 分,最高得 2 分。

(2)√技术职称( 2 分):具有 建筑工程相关 专业中级职称的得 1 分,具有 建筑工程相关 专业高级(或以上)职称的得 2 分。

注:①项目类别按照《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中的工程类别划分执行。

②类似项目业绩需提供三类业绩证明材料,一是中标通知书、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中的一项;二是合同协议书、分包协议书中的一项;三是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完工验收鉴定书中的一项;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如前述证明材料不能清晰反映有关特征和必要信息的,还需提供该项目工程业绩的业主证明材料并须附有业主方的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当提供该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且协议中能够体现投标人单独承接(或完成)的工作量满足本招标项目业绩要求。

③获奖情况应当依据国家、省、****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经民政部****行业协会(学会)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正式文件确认。同一工程的获奖,评审应当以就高计分为原则。

④技术职称的专业和等级应当根据其技术职称证书确认,技术职称证书没有明确专业的,以学历证书确认;高级、正高级技术职称同分。不得设置非工程建设类技术职称。

3、现就《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第二节第二项资格审查强制性条件资料(人员)的项目负责人如下内容作出修改:

原内容:

修改为:

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1..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备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并且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格审查当日未被锁定。

3.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驻项目负责人须提供“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登记信息的网页打印件。

4.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5.需提供投标人近期(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6个月,即2025年11月至2026年4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为准。

6.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近五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的时间为准),作为项目经理/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完成过1项**费为28000万元或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投标人需提供三类业绩证明材料,一是中标通知书、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中的一项;二是合同协议书、分包协议书中的一项;三是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完工验收鉴定书中的一项。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当提供该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且协议中能够体现投标人单独承接(或完成)的工作量满足本招标项目业绩要求。同一资质的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时,不应指定联合体的其中一方提供类似项目业绩,联合体的任一成员方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均应予以认可。

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如为联合体投标人,项目负责人由联合体牵头单位提供)

1..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资格要求:须具备注册于投标人本单位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或以上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持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2.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市建筑诚信评价体系管理平台登记的人员中选取,并且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在资格审查当日未被锁定。

3.省外进粤企业,拟派驻项目负责人须提供“进粤企业和人员诚信信息登记平台”登记信息的网页打印件。

4.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5.需提供投标人近期(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6个月,即2025年11月至2026年4月)为拟派项目负责人缴纳社保资金的有效社保证明材料,以投标人(或其分支机****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扫描件为准。

6.投标人(如为联合体投标,则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拟派项目负责人在近五年内(自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往前顺推,以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的时间为准),作为项目经理/项目施工负责人/项目设计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完成过1项**费为28000万元或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业绩。投标人需提供三类业绩证明材料,一是中标通知书、能够证明其合法合规获得项目的有效文件中的一项;二是合同协议书、分包协议书中的一项;三是竣工验收备案表、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出具的完工证明、完工验收鉴定书中的一项。提供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承接的,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人承接的工作量应当满足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为联合体形式的,应当提供该业绩的联合体协议,且协议中能够体现投标人单独承接(或完成)的工作量满足本招标项目业绩要求。

三、其他说明

(1)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规定、修改或补充,对于招标文件及其他函件内容相同(或相同性质)的内容应作修改或补充,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涉及到上述内容的也应在相同的位置修改,否则后果自负。

(2)如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与在此之前发出的招标文件、其他文件以及口头答复有不一致的,均以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的内容为准。

(3)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递交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未改变。标书代写

(4)本“答疑与澄清修改文件”共6页,请投标人注意是否完整。

招标人:****

代理机构:****

地址:**市三**市**区**镇禾安庄**湖高端医疗器械产业园A座101

地址:**市**区**东路699号402房

联系人:吴工

联系人:蔡工

联系方式:0757-****0563

联系方式:199****5800

2026年5月22日

2026年5月22日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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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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