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新区水质净****处理厂)扩建工程监理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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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水质净****处理厂)扩建工程监理服务
答疑文件04号
各潜在投标人:
****受****委托,就**高新区水质净****处理厂)扩建工程监理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针对潜在投标人对本该项目招标文件所提异议,现编制答疑文件04号,并予以公布:
问题1:招标文件第39页“企业业绩”加分项设置不合规一、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该条款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该项目工程费约2.173亿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5个投资金额2亿元以上的业绩,产生以下矛盾:(一)招标文件设置同类项目业绩与项目实际需求不匹配本项目为“**高新区水质净****处理厂)扩建工程监理服务”但招标文件仅要求投标人具备承接该项目的实际能力,而非必须有过同等(新****水厂)规模业绩。业绩要求仅限定为“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管网等多种类型,未限定为“水质净化厂”或“污水处理厂”专业等同类项目。若一个主要从事城市道路监理,从未接触过“水质净化厂”或“污水处理厂”专业项目的企业,理论上也可满足业绩条件。这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存在冲突,设定的业绩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或合同履约相关的精神不符。(二)数量要求过高,使金额门槛被数倍放大要求5个2亿元以上业绩,意味着投标人累计需要监理超过10亿元的投资额(相当于约5个本项目规模的工程)。以近3年为周期计算,每年需要完成1-2个该规模项目。对于一般监理企业而言,如此**度的业绩数量要求超出了合理范围,实质上导致大量具备履约能力但业绩数量不足的企业被排除在外。(三)规模量化指标已超过项目实际需求“设置的类似项目业绩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的要求”本项目要求5个2亿元以上业绩,规模指标(5倍叠加后)已远超项目自身规模,直接违反了此类地方标准的规定,也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基本原则。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该条款规定: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包括但不限于:1.设置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和退出条件,排斥或者限制经营者参与市场竞争。(一)构成对中小企业的隐性差别待遇“设定特定金额业绩,构成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项目要求5个2亿元以上业绩,这对于地级市范围内的大多数中小企业而言,是"明显不必要或者超出实际需要的准入条件",直接构成对中小企业的隐性排斥。(二)业绩金额与营业收入直接关联,构成隐性规模限制本项目要求5个2亿元以上业绩,意味着只有累计完成超过10亿元投资额监理任务的企业才能获得满分,这实质上是在要求企业具备相应规模的营业收入,对地级市城**小型企业构成了歧视性限制。三、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该条款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2024年起施行的《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明确规定,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不得设置不合理投标资格条件或评标标准。本项目业绩条款显然不符合要求,违反了该规则的基本原则。标书代写
答复:本项目属于市政公用工程,招标文件所设定的技术、商务资格条件,均贴合本项目实际建设特点与项目实施实际需求,全部条件均与项目合同实际履行密切相关。设置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业绩”属于评审加分项,而非资格性门槛条件,不影响潜在投标人的投标资格,也未以该条件限制或排斥任何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通过择优评审保障项目监理服务质量,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合理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条款设置公平、公正、合规。
问题2:提疑:招标文件第39页“总监业绩”加分项设置不合理不合规1、“总监业绩”要求所提供的业绩资料与企业业绩要求提供的业绩资料不一致。总监业绩要求提供证明的只是“合同关键页”,但没有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报告”或“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报告”,可能导致虚假业绩。2、总监业绩要求是“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业绩”,没有限定具体类型(如水质净化厂)。但项目本身就是水质净化厂监理,是否过于宽泛业绩要求仅限定为“市政公用工程监理项目”,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管网等多种类型,未限定为“水质净化厂”或“污水处理厂”等同类项目。一个主要从事城市道路监理、从未接触过水质净化厂专业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理论上也可满足业绩条件。这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存在冲突,设定的业绩要求与项目实际需求或合同履约相关的精神不符。
答复:1、招标文件规定: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作否决处理。2、本项目为市政公用工程,总监作为监理核心负责人,其专业能力直接影响项目履约质量,因此招标文件设定总监需具备“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业绩”,是结合本项目属性和监理职责确定的合理合规要求。本项目核心监理内容为给排水系统、市政配套设施管控等,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本身涵盖城市给排水等领域,其监理流程、技术标准与本项目完全契合。要求总监具备此类业绩,是为确保其熟悉市政监理规范,能够快速适配本项目需求,且该要求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无任何无关限制。未违反《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不存在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条款设置公平合规。
若本答疑文件内容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公告内容为准,各潜在投标人应优先阅读该公告的内容。招标文件未涉及上述内容的部分,仍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日期:2026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