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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我公司于2026年05月15日09时18****公司以邮寄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重)(项目编号:****)项目的中标结果质疑函,我公司予以受理。****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函内容高度重视,当即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研究,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1原文引用:
本项目中标结果,完全证明了本项目根本不存在可竞争性。
(二)质疑事项1的答复:
贵公司未通过本项目的符合性审查,****公司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公司的质疑。
(三)事实依据:
贵公司未通过本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本项目****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害,贵公司不具备对中标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
(四)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一款“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政府****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
2026年05月22日
附件信息:
关于****医用磁共振成像系统采购(重)质疑函的回复函.pdf (608.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