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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各投标人:
采购编号:****
采购人就《****(牵头人)、****集团****公司****公司(联合体)法律事务服务采
购(二次)》(以下称“采购公告”)发布第1号补遗书。投标人应一并阅读补遗书与采购公告,如本补遗书与采购公告发生矛盾,以本补遗书内容为准。本补遗书具体补充或修改如下:
1、关于项目负责人为高级合伙人,提供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须具备10年以上执业经历,执业经验年限以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书初次发证时间起计算,如证书无法体现实际执业年限的,需另提供律所****机关出具的律师执业年限证明修改为:
项目负责人为高级合伙人,提供有效的执业资格证,至少具备10年以上执业经历,执业经验年限以执业证书初次发证时间起计算,如证书无法体现实际执业年限的,需另提供律所****机关出具的律师执业年限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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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