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5年被服购置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5-12-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南丁****公司
地址:**省**市**市**街道**大道19号中国(**)医护服产业示范园7号楼101室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市明秀西路155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民族大道141号中鼎万象**6FC614、4FD405号房
相关供应商:****
地址:**市**区**路65号天成一品B2103号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根据2026年1月5日发布的中标公告,显示****在标项一以93.31分,标项二以97.38分取得第一名中标。这表明****在生产能力(满分18分)中至少取得了11.31分,投诉人据此质疑,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购置设备发票或合同造假,虚假应标。同时质疑招标代理机构未对该事项进行核查,仅以“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答复;2.中标供应商在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申报2024年度从业人员27人、营业收入198.58万元。投诉人通过“天眼查”查询中标供应商的工商年报信息,显示其2024年度参保人员为0人,据此质疑《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投诉人同时质疑招标代理机构未对该事项进行核查,仅以“经审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天眼查等商业平台信息存在失实风险”“中标供应商已提交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相关材料”等理由答复,未正面回应参保人数差异问题;3.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声明其作为制造商提供标项一21项产品、标项二21项产品。投诉人据此质疑,中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并无生产制造事项,其不具备制造、生产相关产品的资质。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规定,本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处理决定如下: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事项1、2、3。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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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