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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管理局**区环卫新能源车辆更新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6年4月21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骏源****公司 | ||||
| 地址:**省**市**区光华北七路126号附204号2层258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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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本项目评分标准设置不合理,未量化、细化,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投标人难以响应,评委难以客观评审,不符合法律规定。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声称已对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进行修改,详见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并于2026年4月30日发布更正公告,但经我司核查,修改后的“供货方案”、“培训方案”、“售后服务方案”评分标准仍不合理,与修改前无实质性差异,****委员会能客观地评审。 投诉事项2:本项目包1的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指向性。本项目技术参数设置指向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3:本项目设定“投标人可参与多标段(包)投标,只能中一个标段(包)”没有法律依据。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第八项、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投诉事项3不成立,驳回投诉; 二、投诉事项1、2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6年5月2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