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服务机构:
现对“****公共**交易平台金融服务机构邀请公告”变更如下:
一、第二章资质要求,(二)其他资格条件,3.担保公司:“经相关部门依****公司,经营范围需包括工程建设投标保证金业务,需持有效的《业务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批准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备查、复印件留存)。”变更为“经相关部门依法批准****公司****公司。****公司需提供有效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公司业务经营范围需包含工程担保或投标担保或工程履约担保等非融资性担保服务。并提供批准设立的相关证明文件(原件备查、复印件留存);”
二、第二章资质要求,(二)技术要求,1.基本要求:“申请单位须自有(自建或购买服务)电子保函(保险)系统(平台)或具有电子保函(保险)功能模块的系统,该系******部监制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及以上且备案证明须在有效期内。如电子保函(保险)系统属于自建的,需提供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留存);如电子保函(保险)系统属购买服务的,需提供所购买服务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及购买服务合同(原件备查、复印件留存)。(备注:相关材料原件无法提供现场备查的,需提供在线查询渠道)”变更为:“申请单位须自有(自建或购买服务)电子保函(保险)系统(平台)或具有电子保函(保险)功能模块的系统,该系******部监制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三级及以上且备案证明须在有效期内。如电子保函(保险)系统属于自建的,需提供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原件备查、复印件留存);如电子保函(保险)系统属购买服务的,需提供所购买服务系统的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及购买服务合同(原件备查、复印件留存),所购买服务的电子保函(保险)系统应为独立部署,申请单位需提供已部署系统(服务器)的接口IP地址、服务器域名、开函地址等相关证明材料且必须与后期对接保持一致。(备注:1.相关材料原件无法提供现场备查的,需提供在线查询渠道;2.电子保函(保险)系统接口IP地址、服务器域名、开函地址等相同的将视为非独立部署,申请文件无效。)”
三、对接申请资料提交时间、方式及地点:
“(一)自2026年6月1日起至2026年6月15日(工作日**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变更为:“(一)自2026年6月8日起至2026年6月22日(工作日**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审核时间:自递交截止时间起至2026年7月15日17:00时(**时间)。审核结果、系统对接测试文档等将于2026年7月17日前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www.****.cn)。”变更为:“(四)审核时间:自递交截止时间起至2026年7月22日17:00时(**时间)。审核结果、系统对接测试文档等将于2026年7月27日前在****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告(www.****.cn)。”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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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