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思茅区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及漏损控制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澄清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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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及漏损控制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澄清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项目疑问,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相关内容进行统一澄清与答疑如下:

一、潜在投标人疑问澄清

1.招标文件中P11、P96、P144中均提到已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以外新增和调整部分的综合单价,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投标人下浮率百分比结算,工程量以实际为准。

结算方式:竣工结算价=(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或经审计部门审计确定的结算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规费-税金)×(1-|工程费用中标优惠率(即下浮率)|)+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规费+税金。

注: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规费、税金不参与结算优惠。

③计价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省过渡期实施规定》及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及现行相关配套文件。

④已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以外新增和调整部分的综合单价,其主要材料价格以已公布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主要材料价格计算

问题1:结算方式中未明确认质核价材料是否参与下浮,请甲方明确认质核价材料不参与下浮。

问题2:新增和调整部分的综合单价,其材料价格在公布的工程量清单没有或信息价也没有的怎么确定其材料价格

招标澄清:

(1)针对认质核价材料是否参与下浮的疑问:

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已明确,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以外所有新增、调整项目的综合单价,统一按照3.2.4约定的投标人中标下浮率进行结算,本项目不另行区分认质核价材料,均按招标文件既定规则执行。

(2)针对无清单价、无信息价的材料价格确定问题:

对于已发布工程量清单、当地现行工程造价信息价均未涵盖的材料,由承包人结合市场行情材料价格编制综合单价报价,报送发包人、监理单位、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等参建主体联合审定,审定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依据。

2.招标文件P9513.3.3.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①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的单价计算。②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投标报价中项目类似的,单价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③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投标报价中项目不同的,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参建各方认定确认后执行。

问题1:③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项目特征与投标报价中项目不同的,新增项目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并经参建各方认定确认后执行。参建各方确定的方式是什么变更计量、计价的依据是什么是不是按投标人下浮率百分比结算

招标澄清:

(1)上述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由参建各方以书面形式共同确认,具体操作细则在签订施工合同中进一步约定。

(2)本项目变更工程的计量、计价,严格按照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条第(3)款第②项约定执行,对应价款按中标下浮率进行结算。

3.招标文件P96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如主要材料价格相对基准价格涨跌幅在±10%以内(含10%)的不作调整,超出10%以外的(不含10%),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①已提供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中的主要材料价格;②2024年9月《**市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及市场价。

问题1:本项目材料调差涨跌幅为±10%,涨跌幅度较大,建议调整为±5%。

问题2:超过部分据实调整未明确调差周期及以谁为基础调整(如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时,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时,投标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时分别怎么调整)

问题3:项目基准价格为2024年9月,现已2026年5月,时间差距较大,建议调整最近一期为项目基准价格。

招标澄清补充如下(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

1.问题1建议不予采纳;

2.问题2和3:13.8.3关于采用其他方式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合同如主要材料价格相对基准价格涨跌幅在±10%以内(含10%)的不作调整,超出10%以外的(不含10%),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主要材料涨跌和新增材料价格由承包人按每月或每个季度据实提出,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及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机构共同签证确定。

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最高投标限价中的材料单价为基准价格。若最高投标限价中没有的材料单价,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实际材料单价报监理人、发包人核对,确认材料可用于工程施工并核准材料单价后(核定材料单价的依据为《**市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除税信息价)价格信息》及市场价,**市价格信息没有的,参照**省价格信息,**省价格信息没有的或者争议较大的材料价格,由四方认价确定。),作为当期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机构共同签证确定。

合同履行期间材料价格的确认内容不变。

4.招标文件P9714.3工程进度款中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14.4付款计划表均为空白

问题:请甲方明确工程进度付款申请、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付款计划表的具体内容。

招标澄清补充如下(招标文件合同专用条款):

14.3.1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

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工程进度款按每月25日由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进度表,经监理人、跟踪审计单位、发包人审定后拨付。

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格式、内容、份数和时间:格式、内容由几方协商确定,并经发包人确认,每月25日前提交4份。

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按发包人要求执行。

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

1)工程进度款:承包人按当月实际进度,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及监理单位报送完成工作量报表和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相关工程师在接收到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核签证,发包人在收到工程师签证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在审批后14天内按照审核审批合同内的合格工作量的80%(含签证增加工程、材料签证补差部分)支付进度款。

2)施工中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超过合同价款部分的由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四家共同确认签章后,报请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进度款同比例进行支付进度款。

3)工程竣工验收内业资料归档完毕、报备手续齐全,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款总额的90%,经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后,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的总额为审定总造价(含设计变更的调整和招标人及监理单位中间签证增减等费用)的97%,余下工程结算总造价的3%为保修金。工程保修期满并完成保修任务后一个月内结清保修金(无息)。

4****银行转账形式支付。承包人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应提交同等金额的、与工程项目实际实施内容相符的,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目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累计支付至经审核后工程总造价97%的工程款时,承包人需提交工程结算审定总造价100%的增值税发票(开具内容需符合竣工结算审核后的工程具体实施内容适用的增值税税目税率)。

(2)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3)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4)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3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及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收到申请7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第三方造价机构及监理人递交后7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15天内 。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28天内完成款项支付;因承包人报送资料不全、核对滞后、工程量争议等承包人原因导致付款延误的,付款期限相应顺延,发包人不承担逾期付息责任。发包人确因自身原因逾期支付进度款的,按付款当期一年期LPR计付逾期利息,且逾期计息起算日顺延至付款期限届满后30日。

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4.4.2付款计划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8.4款[项目进度计划]约定的项目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进行分解,确定付款期数、计划每期达到的主要形象进度和(或)完成的主要计划工程量(含设计、采购、施工、竣工试验和竣工后试验等)等目标任务,编制付款计划表。其中人工费应按月确定付款期和付款计划。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项目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付款计划表及编制付款计划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工程师。

(2)工程师应在收到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工程师审核的付款计划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付款计划表为有约束力的付款计划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付款计划表审批,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不视为自动批准,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调整付款计划表。

5.招标文件P97-99合同重要条款均为空白:14.5竣工结算、14.6质量保证金、第15条违约、第16条合同解除、第17条不可抗力、第20条争议解决等。

问题:请甲方明确合同重要条款的具体内容。

招标澄清:
14.5竣工结算:

14.5.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竣****住建局质安站《竣工验收备案表》后28天内,报送发包人及发包人指定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

发包人自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7天内将结算资料提交发包人委托的全过程跟踪审核单位进行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审核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因全过程跟踪审核造价单位原因造成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审核完成的,发包人应在结算审核时间届满前书面函告承包人,审核时间相应顺延。经顺延后的时限,不超过1个月。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1)除通用条款规定内容外,还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所提供的报告、签证、洽商纪要、材料价格签认单等。(2)所有竣工结算资料均需使用发包人统一格式要求的专项表格,所报表格必须清晰、完整并于规定时间内报送。(3)竣工图、设计变更、工程签证、施工方案、施工过程记录及材料认价单、设备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结算依据资料。(4)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增减。

14.5.2竣工结算审核

承包人应对其所提供的竣工结算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在竣工资料提交发包人后,视为承包人对竣工结算资料的认可,不得再补签遗漏的工程签证。若发包人送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计后,审增或审减金额超过竣工决算总价的5%,其超出部分若产生第三方造价单位审增或审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相关审核费用。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发包人及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自收到完整结算资料之日起,审核时间原则上为1个月;因全过程跟踪审核造价单位原因造成在上述期限内未能审核完成的,发包人应自结算审核时间届满前书面函告承包人,审核时间相应顺延。经顺延后的时限,不超过1个月。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5.3扫尾工作清单

经双方协商,部分工作在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承包人应当编制扫尾工作清单,扫尾工作清单中应当列明承包人应当完成的扫尾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

承包人完成扫尾工作清单中的内容应取得的费用包含在第14.5.1项[竣工结算申请]及第14.5.2项[竣工结算审核]中一并结算。

扫尾工作的缺陷责任期按第11条[缺陷责任与保修]处理。承包人未能按照扫尾工作清单约定的完成时间完成扫尾工作的,视为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按照第11.3款[缺陷调查]处理。

14.6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质量保证金不计息,扣留节点在工程项目竣工后 。

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替代的,签订合同时涉及该内容的另行协商。

第15条违约:

15.1发包人违约

15.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始工作日期延误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3.1.1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

(5)工程师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6)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7)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1.2通知改正

发包人发生除第15.1.1项第(6)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实施,并通知工程师。

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2承包人违约

15.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3)承包人违反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

(4)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5)承包人未经工程师批准,擅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现场;

(6)承包人未能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7)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8)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指示进行修复的;

(9)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10)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15.2.2通知改正

承包人发生除第15.2.1项第(7)目、第(9)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工程师可在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15.2.3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实际增加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5.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16条合同解除:

16.1由发包人解除合同

16.1.1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1.1项发出的,发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承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承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发包人无须提前告知承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2款[履约担保]的约定;

(2)承包人未能遵守第4.5款[分包]有关分包和转包的约定;

(3)承包人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进度计划,并且未按发包人的指令采取措施并修正进度计划;

(4)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使修复开始日期拖延达28天以上;

(5)承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承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承包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或经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其履约后仍未能依约履行合同或以不适当的方式履行合同;

(7)未能通过的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竣工后试验,使工程的任何部分和(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主要使用功能、生产功能;

(8)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承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

(9)承包人未能遵守第8.2款[竣工日期]规定,延误超过182天;

(10)工程师根据第15.2.2项[通知改正]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16.1.2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了为保护生命、财产或工程安全、清理和必须执行的工作外,停止执行所有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并将相关人员撤离现场;

(2)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应将与被解除合同相关的和正在执行的分包合同及相关的责任和义务转让至发包人和(或)发包人指定方的名下,包括永久性工程及工程物资,以及相关工作;

(3)移交已完成的永久性工程及负责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在移交前,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运抵现场的工程物资的保管、维护和保养;

(4)将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及承包人为本工程编制的设计文件、技术资料及其它文件移交给发包人。在承包人留有的资料文件中,销毁与发包人提供的所有信息相关的数据及资料的备份;

(5)移交相应实施阶段已经付款的并已完成的和尚待完成的设计文件、图纸、资料、操作维修手册、施工组织设计、质检资料、竣工资料等;

16.1.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估价、付款和结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16.1.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合同权益转让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以继续完成工程,和(或)安排第三人完成。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订立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合同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和(或)第三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

16.2由承包人解除合同

16.2.1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解除通知中应注明是根据第16.2.1项发出的,承包人应在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14天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除非发包人在收到该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采取了补救措施,否则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发包人收到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的日期,但在第(5)目的情况下,承包人无须提前告知发包人其解除合同意向,可直接发出正式解除合同通知立即解除合同:

(1)承包人就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2项关于发包人的资**排发出通知后42天内,仍未收到合理的证明;

(2)在第14条规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84天内,承包人仍未收到应付款项;承包人主张解除合同前,应先向发包人发出书面催告,催告期满发包人仍未履约的,方可启动合同解除流程。承包人已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仅限已进场且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实际用于本工程的部分予以计价支付,未进场、未验收的材料及设备不予结算。

(3)发包人实质上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其义务,构成根本性违约;

(4)发承包双方订立本合同协议书后的84天内,承包人未收到根据第8.1款[开始工作]的开始工作通知;

(5)发包人破产、停业清理或进入清算程序,或情况表明发包人将进入破产和(或)清算程序或发包人资信严重恶化,已有对其财产的接管令或管理令,与债权人达成和解,或为其债权人的利益在财产接管人、受托人或管理人的监督下营业,或采取了任何行动或发生任何事件(根据有关适用法律)具有与前述行动或事件相似的效果;

(6)发包人未能遵守第2.5.3项的约定提交支付担保;

(7)发包人未能执行第15.1.2项[通知改正]的约定,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8)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56天且暂停影响到整个工程,或因发包人的原因暂停工作超过182天的;

(9)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开始工作日期迟于承包人收到中标通知书(或在无中标通知书的情况下,订立本合同之日)后第84天的。

发包人接到承包人解除合同意向通知后14天内,发包人随后给予了付款,或同意复工或继续履行其义务或提供了支付担保等,承包人应尽快安排并恢复正常工作;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竣工日期顺延;承包人因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6.2.2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承包人的义务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以下约定执行:

(1)除为保护生命、财产、工程安全的工作外,停止所有进一步的工作;承包人因执行该保护工作而产生费用的,由发包人承担;

(2)向发包人移交承包人已获得支付的承包人文件、生产设备、材料和其他工作;

(3)从现场运走除为了安全需要以外的所有属于承包人的其他货物,并撤离现场。

16.2.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退还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6)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7)按照合同约定应返还的质量保证金;

(8)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3合同解除后的事项

16.3.1结算约定依然有效

合同解除后,由发包人或由承包人解除合同的结算及结算后的付款约定仍然有效,直至解除合同的结算工作结清。

16.3.2解除合同的争议

双方对解除合同或解除合同后的结算有争议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第17条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不能克服且不能提前防备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觉察或发现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有义务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每隔28天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工程师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7.3将损失减至最小的义务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17.4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及其他财产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停工期间,仅现场留守值守人员工资由发包人承担;其余施工人员窝工、施工机械停滞等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指示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工程师或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7.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人

分包人根据分包合同的约定,有权获得更多或者更广的不可抗力而免除某些义务时,承包人不得以分包合同中不可抗力约定向发包人抗辩免除其义务。

17.6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单次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双方应首先协商工期顺延事宜;协商未果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10.5款[竣工退场]的规定进行。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3.6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当发包人支付上述费用后,此项材料、工程设备与其他物品应成为发包人的财产,承包人应将其交由发包人处理;

(3)发包人指示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第20条争议解决:

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及评审规则解决争议的,按下列约定执行:

20.3.1****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小组。如专用合同条件未对成员人数进行约定,则应由三名成员组成。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订立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为首席争议评审员。争议评审员为一人且合同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的,或争议评审员为三人且合同当事人就首席争议评审员未能达成一致的,由专用合同条件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

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20.3.2争议的避免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小组,就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争议的情况提供协助或进行非正式讨论,****小组应给出公正的意见或建议。

此类协助或非正式讨论可在任何会议、施工现场视察或其他场合进行,并且除专用合同条件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出席。

****小组在此类非正式讨论上给出的任何意见或建议,无论是口头还是书面的,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不具有约束力,****小组在之后的争议评审程序或决定中也不受此类意见或建议的约束。

20.3.3****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小组进行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小组建议并经双方同意的其他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20.3.4****小组决定的效力

****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小组决定****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任何一方当事****小组的决定,并不影响****小组的决定,直到在后续的采用其他争议解决****小组的决定进行了改变。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件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委员会申请仲裁;

(2****人民法院起诉。

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6.招标文件P10020.5.2施工图设计均须本着安全和经济兼顾的原则,采取限额设计,须综合考虑合同工期的市场风险(含政策性风险),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即:最终结算不得超过概算。由于承包人的原因,超概算部分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成果,须发包人认可后方可报批;如设计成果影响工程施工进度,因发包人的原因,工期顺延,如因承包人原因,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问题:若因发包人原因超概算(如施工范围的变化或原概算预估不足等情况)怎么处理

招标澄清:仅因发包人主动调整施工范围、原概算先天预估不足等发包人责任情形造成结算超概算时,超概算费用及对应风险由发包人承担。除此情形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超概算,均按招标文件原有条款执行;承包人不得就该类情形主张工期顺延、额外补偿及免责。

7.招标文件P115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招标文件第五章提供工程量清单,按照清单表格式填写。投标人须使用计价软件编制全套清单计价,并提供完整计价表。

问题:计价软件是否可以用广联达编制招标文件第五章提供工程量清单是不是名称为:“**市**区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及漏损控制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文件夹中的内容

招标澄清:

(1)本项目不指定计价软件,投标人可自主选用,但编制成果须严格执行**省现行计价依据,并按要求提交完整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全套报表。

(2)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即为“**市**区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及漏损控制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文件夹内对应内容。

8.招标文件P93.2.4条中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3)建筑安装工程费最高投标限价分为两部分,即工程量清单报价及工程结算优惠率(即下浮率)报价。

①评审说明:招标人提供部分工程量清单,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标控制价公布表中公布的任何一项。因本项目公布的工程量清单数量较多,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无法实现逐一核对,****委员会根据情况,对投标人工程量清单报价进行抽查评审,抽查评审时发现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公布表中公布的任何一项的,则按无效标书处理。未被抽查评审的报价若存在超出已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的情况,则超出部分在签订合同时,按已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正。标书代写

招标文件P110本项目初步设计文本中第三册概算书仅为编制投标文件的参考,并不需要对应报价,切勿与单独公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混淆。标书代写

问题:第9页中的3.2.4中要求投标报价不高于招标控制价公布表的任何一项,但是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中未见相应控制价。概算书中有清单和综合单价,但招标文件P110中说明并不需要对应报价,且公布招标工程量清单(模拟清单)与概算清单不完全一致。请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模拟清单)控制价清单。

招标澄清:招标工程量清单(模拟清单)已附带相应控制价(最高投标限价公布表),请投标人自行查阅完整招标资料。招标文件已强调:本项目初步设计文本中第三册概算书仅为编制投标文件的参考,并不需要对应报价,切勿与单独公布的招标工程量清单混淆。标书代写

9、招标文件P96②已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以外新增和调整部分的综合单价,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投标人下浮率百分比结算,工程量以实际为准。
结算方式:竣工结算价=(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或经审计部门审计确定的结算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规费-税金)×(1-|工程费用中标优惠率(即下浮率)|)+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规费+税金。
注: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规费、税金不参与结算优惠。
③计价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省过渡期实施规定》及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及现行相关配套文件。
④已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以外新增和调整部分的综合单价,其主要材料价格以已公布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主要材料价格计算
问题:已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以外新增和调整部分的综合单价中的主材价格若按已公布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主要材料价格计算,则主材价格是双重下浮,不合理,建议新增部分的主材价格按项目实施当期的《**市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执行,若信息价中没有的,则参建方共同认质核价确认,认质核价材料价格不参与下浮。

回复:新增及调整项目主材价格按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主材价格执行的,该价格视为执行已公布工程量清单价格,不重复参与结算下浮,无双重下浮问题。

10、因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项目名称有两个(一是项目名称(初设批复),二是招标项目名称),请问: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十二、其他资料“附:代理费用支付承诺书”,承诺书中要求填写的项目名称是否指的是招标项目名称标书代写

招标澄清:是。

11、招标公告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关于工期的描述不一致,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工期多了说明的内容,请问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的填写是以哪个描述为准标书代写

招标澄清:招标文件不存在工期描述不一致问题,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说明,为告知性解释说明,不强制要求投标人填报工期时一并录入投标文件。标书代写

12、本项目要求提供近3年,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2.1.2资格评审标准中描述为财务状况(牵头人)。请明确本项目的财务状况是否由联合体牵头人提供标书代写

招标澄清:招标文件招标公告3.7、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资格评审标准、投标文件格式中,均明确财务状况(牵头人)提供。标书代写

1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p26页:2.2.4(3)设计业绩要求: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有1项市政管网供水(给水)或排水设计业绩的,得1分,分值加满为止,满分2分。备注:设计业绩须提供设计合同协议书(含EPC设计合同)扫描件(包括合同首页、合同金额所在页、合同签字盖章页、合同签订时间页、投资额页,无法显示投资额的,须提供证明材料)。......。以上资料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计分。请问:此处要求的设计业绩并没有体现投资额,而备注中无法显示投资额的须提供证明,请问设计业绩的投资额是多少标书代写

招标澄清: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未设定设计业绩投资额数值要求,请投标人据实提供资料。

14、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p26页:2.2.4(3)施工业绩: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有1项单项合同金额在3000万及以上的市政管网施工业绩的,得基本分4分,……。我单位拟提供合同额大于3000万业绩:施工内容为街巷基础设施、管网改造及水系改造,是否满足加分业绩要求标书代写

回复:本项目业绩认定****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既定评分标准、结合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料综合评审判定,招标人不作前置预判及认定。标书代写

15、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p26页:2.2.4(3)施工业绩:2023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有1项单项合同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管网施工业绩的,得基本分4分,……。请问:市政管网整治施工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标书代写

回复:本项目业绩认定****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既定评分标准、结合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资料综合评审判定,招标人不作前置预判及认定。标书代写

16、本项目技术部分字体及图片有无格式要求

回复:关于投标技术部分字体、图片格式,招标文件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要求;招标文件未作出明确规定的,则无格式要求。请投标人自行完整研读招标文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标书代写

17、本项目施工时临水临电有无接驳点,抑或由投标人自行考虑

招标澄清:本项目施工临水、临电接驳要求,统一按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通用条款7.9临时性公用设施相关约定执行。

18、本项目有无指定的可供搭设办公及住宿设施的场地

招标澄清:本项目无指定的办公及住宿设施搭设场地,由投标人自行踏勘现场、统筹考虑并承担相关全部费用及风险。

19、本工程“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压力调控、智能化建设工程”所涉及的设备是否有指定品牌和厂家

招标澄清:本工程“供水管网分区计量、压力调控、智能化建设工程”涉及的所有设备,招标文件中未指定品牌及厂家,其投标设备需满足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中第3条的规定。

20.招标文件P96②已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以外新增和调整部分的综合单价,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2.4投标人下浮率百分比结算,工程量以实际为准。

结算方式:竣工结算价=(招标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审核或经审计部门审计确定的结算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规费-税金)×(1-|工程费用中标优惠率(即下浮率)|)+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规费+税金。

注:安全文明施工费、其他规费、税金不参与结算优惠。

③计价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2024)**省过渡期实施规定》及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2020版)》及现行相关配套文件。

④已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以外新增和调整部分的综合单价,其主要材料价格以已公布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主要材料价格计算

问题:已公布的工程量清单以外新增和调整部分的综合单价中的主材价格若按已公布的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的主要材料价格计算,则主材价格是双重下浮,不合理,建议新增部分的主材价格按项目实施当期的《**市建设工程材料及设备价格信息》执行,若信息价中没有的,则参建方共同认质核价确认,认质核价材料价格不参与下浮。

回复:该相关问题已在本答疑第9条予以明确答复,本次不再重复解释,请投标人统一参照执行。

21.招标文件第94页:“8.10.4承包人投标报价已充分考虑并全额包含了分阶段施工、工期波动、暂停、闲置、延期、管理成本增加、资金占用风险等所有因素。除发包人书面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外,合同单价、计价原则、取费标准等一律不作任何调整。即使出现法律法规或市场价格重大变化,也不予调整。”与招标文件第96页14.1.1中“(4)由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本合同专用条款第13.8条约定执行。(5)其他:人工费、税金等国家或地区政策性调整按相关文件执行。”

问题:两个地方关于合同价格调整的约定不一致,建议删除招标文件第94页中的8.10.1条

招标澄清:涉及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13.8.3条款约定执行。

二、其他招标澄清补遗

1、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主要为合同条款、结算规则,属于中标后履约阶段约定,原则上不影响投标文件编制。标书代写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四章为合同条款及格式范本,后续正式签订合同时,双方可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查漏补缺及文字表述优化,不作为投标异议依据。本次澄清内容与合同条款等内容不符的,均以本澄清内容为准。

3.本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延期至:2026年6月18日09:00时,其余开标、投标相关要求保持不变。标书代写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智扬****公司

日期:2026年6月2日


招标进度跟踪
2026-06-02
答疑公告
普洱市思茅区老旧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及漏损控制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 招标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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