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集团****公司****公司
授权代表:孟欣 联系电话:158****6754
邮编:541004
地址:**市**区五里店路**区三号小区生产办公综合楼
贵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递交的关于**市电子政务外网横向接入专线服务(****)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6年5月27日11:00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中标供应商****响应服务范围未全覆盖采购需求内容,应作投标无效处理。
事实依据:
1.成交公告载明:中标服务商服务范围覆盖**市全域乡镇、****社区)共400余个政务外网物理接入点。
2.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为实质性要求,包含:①互联网出口2套安全设备升级服务;②IPV6升级改造;③1台IPv6安全防护设备供货;④1台核心交换机;⑤1台上网行为管理设备;⑥1条千兆独立互联网出口专线;⑦66条分级点对点专线;⑧8个万兆多模光模块;全品类设备3年原厂维保等全套软硬件及服务,磋商文件明确所有采购需求为实质性条款,不允许负偏离,未全部响应则响应文件无效,且供应商必须针对全部采购内容完整唯一报价。标书代写
3.中标方公示响应内容仅标注点位覆盖范围,未完整响应采购文件全部软硬件及服务条目,存在实质性负偏离,不符合实质性响应要求。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
1.磋商文件约定:采购需求全部内容为实质性要求,不允许负偏离;未满足实质性要求、未就全部采购内容完整报价的,响应文件无效。标书代写
2.《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质疑事项2:成交公告缺失标的规格型号、单价、设备参数等法定公示信息,无法核实投标参数是否满足采购需求。
事实依据:
本项目成交公告仅公示项目名称、中标单位、成交总价、评审专家,未按规定公示主要成交标的品牌、规格型号、设备技术参数、单品单价、数量等关键信息,无法核验中标产品参数是否匹配采购文件技术标准,存在参数不达标隐患。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成交公告应当列明主要成交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质疑事项3:中标报价100.2万元较预算129万元偏低,属于异常低价,涉嫌恶意低价竞标,无法保障履约质量。
事实依据:
项目采购预算(最高限价)129万元,中标成交金额100.2万元。项目包含多款中高端网络安全设备采购、IPv6改造、66条专线、三年原厂维保等大额成本内容,中标报价明显低于合理市场成本区间,符合财库〔2026〕2号异常低价评审情形,中标单位未在评审阶段提供成本佐证材料,存在低价中标后缩减服务、降低设备配置、无法按期履约风险。
法律依据:
财库〔2026〕2号《****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异常低价核查相关条款,报价偏低无法合理解释成本应作废标处理。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1.核查****投标响应文件,查实未完整响应采购需求的,依法判定投标无效,从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单位或作废标重新采购;标书代写
2.重新发布规范版成交公告,完整公示中标产品品牌、规格、技术参数、分项单价、数量,由采购人核验设备参数是否达标,参数不符则中标无效;
3.要求中标方提交分项成本核算、报价构成佐证材料,****委员会开展异常低价复核,无法合理举证的,按异常低价判定投标无效。
三、质疑答复
(一)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意见
经核查,评审小组在评审环节已严格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对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响应内容进行全面审查。评审过程全程符合相关规定,确认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完全满足所有实质性要求,评审结论合法有效。标书代写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2的答复意见
本项目为服务采购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相关规定,服务类项目须公示的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周期及服务标准;且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未要求供应商提供品牌型号等信息。本次成交公告已严格按照上述规定,完整公示了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成交供应商、成交金额、服务范围、服务要求、服务周期、服务标准、评审专家名单等依法必须公示的内容,公示内容合法合规、完整规范。
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3的答复意见
经核查,本项目评审严格遵循“公平、公正、择优”原则,根据《****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的通知》财库(2026)2号,评审小组对所有供应商响应报价进行审查,未触发异常低价审查情形,评审过程全程符合相关规定,确认成交供应商报价合理,评审结论合法有效。
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所有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采购中心
2026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