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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财裁决〔2026〕第3号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6年**县主**环卫保洁市场化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6-04-0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通宁路699号
被投诉人 1 :**市诺恒****公司
地址:**市**县**路56号
被投诉人 2 :****建设局
地址:**市**县**中路55号
相关供应商 1 :**勤泽****公司
地址:**省**市上**宋城路93-1号
相关供应商 2 :******公司
地址:**省**市**区**工业区中泰华府汇商路485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2026年**县主**环卫保洁市场化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函”中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中,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仅需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提供其他证明文件”,同时依据“**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查询结果和**市**区现****办公室等答复认定勤泽美业和飞龙环境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我公司认为上述文件不能依法证明勤泽美业和飞龙环境为中小企业的事实。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人关于2026年**县主**环卫保洁市场化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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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