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局集团公司】武汉局2026年第一批机务系统职教经费实训设备购置项目项目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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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一、澄清内容

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问:

一、质疑事项1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列为评分项,具备此项资质得 2 分。”该评分项。

1、质疑依据:

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为住建部门管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仅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等领域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施工,与本次采购的机车模拟驾驶实训装置、仿真培训系统、信息化集成服务无任何关联。本项目核心履约内容为仿真系统开发、设备集成、安装调试与技术服务,属于轨道交通实训装备与软件信息服务范畴,无需建筑施工类资质。将无关建筑资质作为评分条件,属于不合理设置评审门槛,限制并排斥专业实训设备与软件供应商公平参与竞争。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整改诉求:

删除“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的资质的得 2 分,未提供不得分。”该评分项。

二、质疑事项2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投标人取得 H 型监控记录插件国家****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得 3 分,未提供不得分。” 该评分项。

1、质疑依据:

检测报告的法定作用是证明产品符合技术标准,并非证明投标人主体资质。铁路专用设备检测均由生产制造商送检并持有报告,代理商、集成商等合法投标人客观上无法以自身名义取得报告,同时该设备只是模拟驾驶装置中的一个小配件,模拟驾驶装置厂家均会去从制造商集成该设备,本条款强制要求 “投标人取得报告”已经是将该的得分项目限定在H 型监控记录插件的制造商内,直接剥夺合法集成商的得分权利,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整改诉求:

删除“投标人取得 H 型监控记录插件国家****检测中心检测报告得 3 分,未提供不得分”,该评分项。

三、质疑事项3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投标人提供模拟驾驶装置、乘务员标准化作业仿真实训、机车乘务员非正常、机车故障处置、LKJ 临时数据模拟运行、机车乘务员作业状态分析系****铁路局集团公司级及以上机构科技成果技术评审,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高得 12 分,未提供不得分。”该评分项。

1、质疑依据:

“****公司级及以上机构科技成果技术评审”是一个具有行业特定性、非普适性的评审证明,并非所有合法、成熟、可靠的模拟驾驶装置都必须通过这些方面的评审,该条款强行要求“铁路局级别”的科技成果评审,同时该条款分数梯度设置为12分,使得没有技成果技术评审的厂家起始就落后12分, 直接排除了大量未进行科技成果技术评审的厂家,我司严重怀疑设置的该6项评审材料均是以特定供应商所具有的技术评审成果而设定的,是为特定厂家量身定做的,同时该加分项与履约能力无关,属于纯资质壁垒分,该评分规则严重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

2、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八)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整改诉求:

删除“投标人提供模拟驾驶装置、乘务员标准化作业仿真实训、机车乘务员非正常、机车故障处置、LKJ 临时数据模拟运行、机车乘务员作业状态分析系****铁路局集团公司级及以上机构科技成果技术评审,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最高得 12 分,未提供不得分。”该评分项。

四、质疑事项4

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具备实训回退功能:模拟车辆先沿轨道行驶至某一信号机后完全停止(停车速度为 0),随后通过教学管理端选择回退至先前的某个信号机位置,其天气状态以及 LKJ 数据应能迅速且准确地响应。提供对应功能(描述清楚提供具体项点的)图片、说明材料得 2 分;****集团范围内对应功能站段级及以上的运用证明材料再加 2 分。以上两项提供不全或未提供,相应项不得分。” 评分项,最高得 4 分。

答:

1、质疑依据:

经完整核对招标文件中的所有技术需求、功能规格及性能指标,均未发现任何关于“实训回退功能”的描述、定义、参数或需求依据。招标文件在未设定相应采购需求的情况下,将该功能及其证明材料列为评分项,属于缺乏依据擅自增设评审条件,导致评审因素与项目实际采购需求明显不相符。****政府采购中评审因素须与采购需求相匹配的强制性规定,构成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2、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需求相对应。

(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

(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整改诉求:

删除“具备实训回退功能:模拟车辆先沿轨道行驶至某一信号机后完全停止(停车速度为 0),随后通过教学管理端选择回退至先前的某个信号机位置,其天气状态以及 LKJ 数据应能迅速且准确地响应。提供对应功能(描述清楚提供具体项点的)图片、说明材料得 2 分;****集团范围内对应功能站段级及以上的运用证明材料再加 2 分。以上两项提供不全或未提供,相应项不得分。”该评分项。

五、综合主张

综上所述,我公司认为,贵单位组织的本次招标活动,其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中存在设置不合理门槛、与采购需求脱节、排斥潜在投标人、指向特定供应商等情形,****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为维护法律尊严及所有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项目质量与采购结果的公信力,恳请贵司秉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慎处理本次质疑事项,纠正上述违法违规条款,切实维护潜在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如贵单位未及时纠正相关违法违规条款,我公司将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依法向行业主管部门提起投诉,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质疑事项1回复:**局2026年第一批机务系统职教经费实训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评审方式采用综合评估法。将“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列为评分项,具备此项资质得 2 分”设置为本项目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中技术质量部分一项(加分项),而非否决性资格条件。****办公厅关于印发《铁路物质招标评标综合评估法使用指南》的通知(铁办物资【2020】89号)中“6.2评分标准设定:(1)对投标人履约能力的评价。主要评价内容是投标人为保障履约而做出的生产、供应、综合服务等方面的承诺,以及相关的保障能力证明,包括组织供应、运输储存;现场、售后、应急服务方案;财务状况和资金保障能力等”。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件的规定,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适用范围包括:各类电子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系统集成及信息化工程等。本项目招标物质是机车模拟驾驶实训装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明确本装置涉及信息化系统集成、智能化子系统部署、弱电工程安装调试等工作内容,该部分工作属于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的专业范畴。将“具备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设置为评分项点,是对体现投标人为保障履约提供组织供应、现场、售后以及技术服务等方面的评价,设置是合理的,也符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有关技术要求需与项目特点匹配要求的。标书代写

质疑事项2回复:**局2026年第一批机务系统职教经费实训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评审方式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人取得H型监控记录插件通过了国家****检测中心的检测报告的得3分,未提供不得分”属于本项目采用的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中技术质量部分第二项,不属于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和技术规格书等必须满足要求。本项目招标的物质是机车(动集)模拟驾驶装置,该装置集成了LKJ-2000型监控装置仿真设备,而监控记录插件是LKJ-2000型监控装置的核心部件,是招标物质技术性能体现之一。按照《****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铁办物质【2020】89号)“6.3 技术质量部分评分标准设定。技术质量部分评分因素包括对投标物质整体评价、技术性能招标响应程度评价、对投标人技术服务能力的评价等,主要评价投标物质的质量标准和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以及与质量和性能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质量检测能力、技术保障和质量保证措施等因素”要求,设置本条为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中技术质量部分的一项,是对投标物质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的评价条款。同时也满足《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限制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的行为。

质疑事项3回复:

****公司企业标准《机车、动车组模拟驾驶装置》(QCR 476—2015 )显示“5.全司机室模拟驾驶装置,……,能够模拟机车或动车组驾驶功能、故障识别和处理功能、非正常条件下行车功能”,机车模拟驾驶装置是一种能实现模拟列车操纵环境与运行环境的一种机车驾驶仿真训练设备,乘务员标准化作业仿真实训、机车乘务员非正常处置模拟、机车故障处置训练、LKJ临时数据模拟运行、对机车乘务员作业状态分析等都是能够体现机模拟驾驶装置的功能性能。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评审方式采用综合评估法,“投标人提供模拟驾驶装置、乘务员标准化作业仿真实训、机车乘务员非正常、机车故障处置、LKJ临时数据模拟运行、机车乘务员作业状态分析系****铁路局集团公司级及以上机构科技成果技术评审,每提供一个得2分,最高得12分,未提供不得分”属于本项目采用的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中技术质量部分第六项,不属于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和技术规格书等必须满足要求。按照《****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铁办物质【2020】89号)“6.3 技术质量部分评分标准设定。技术质量部分评分因素包括对投标物质整体评价、技术性能招标响应程度评价、对投标人技术服务能力的评价等”要求,设置本条为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中技术质量部分的一项,是对投标物质技术性能指标的响应程度的评价条款。同时也满足《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也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限制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的行为。

2.按照《****关于印发《****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管理办法》的通知》(武铁科信〔2023〕137号)要求,****公司级及以上机构科技成果技术评审,是科技成果示范性推广一个重要环节,****集团公司运输生产能力和技术装备水平,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集团公司运营管理水平的高质量发展。任何符合要求的产品制造**可以按照流程参与相关铁路科研项目并通过技术评审,所以,在此鼓励各机车模拟驾驶装置****运输站段**方式承担机车模拟驾驶装置相关科技成果的推广工作,以达到促进产品功能不断完善、科技研发质量不断提升的目的。因此,本评分条款的设置不存在是为某制造商量身定做的情况。

质疑事项4回复:**局2026年第一批机务系统职教经费实训设备购置项目(项目编号****)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评审方式采用综合评估法。“具备实训回退功能:模拟车辆先沿轨道行驶至某一信号机后完全停止(停车速度为0),随后通过教学管理端选择回退至先前的某个信号机位置,其天气状态以及LKJ数据应能迅速且准确地响应。提供对应功能(描述清楚提供具体项点的)图片、说明材料得2分;****集团范围内对应功能站段级及以上的运用证明材料再加2分。以上两项提供不全或未提供,相应项不得分”属于本项目采用的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中技术质量部分第九项,不属于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和技术规格书等必须满足要求。本项目招标物质如果具备实训回退功能,可进一步丰富本招标物质应用场景,按照《****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铁办物质【2020】89号)“6.3 技术质量部分评分标准设定。技术质量部分评分因素包括对投标物质整体评价、技术性能招标响应程度评价、对投标人技术服务能力的评价等,……,以及与质量和性能相关的质量保证体系、生产能力、生产工艺、质量检测能力、技术保障和质量保证措施等因素”和“7.2 不应将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作为评审因素(超出或优于条件标准的评审因素除外)”要求,招标物质如果具备实训回退功能,属于超出或优于本项目资格条件和技术规格书标准要求,可作为本项目综合评估法评分标准评审因素。同时也满足《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效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的规定,因此,本设置是合理的。

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详细地址:**市**区**路529****饭店

联 系 人:肖 工

联系电话:027-****9116

****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2026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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