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茂建设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桂林市叠彩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采购及配送服务(GLZC2026-G3-990134-GDHM)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10日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
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
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公司企业信息

质 疑 人: ******公司

地 址: **市**区**北路122号(原860号)57栋

法定代表人: 温钊

委托代理人: 邓莹 电话: 152****0550


贵公司通过现场方式递交的关于2026年**市叠****学校营养改善计划食品采购及配送服务(****)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6年6月8日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经认真核实、采购人同意,现就贵单位质疑问题进行答复,具体情况如下:
一、质疑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质疑函”。
二、质疑答复
质疑答复1:
1.本项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综合评分法。贵公司提及的 “资质齐全、符合资格条件、投标方案响应要求、报价合理”均属于资格审查与符合性审查阶段的实质性准入要求。贵司投标文件已通过该阶段审查,仅代表满足投标准入条件、无实质性偏差,可进入综合评分环节。资格及符合性审查合格仅为参与打分评审的基础前提,****公司在后续综合打分环节可取得较高分值或预设排名,最终得分、名次及中标结果将依据各投标人技术、商务、报价等评审要素逐项量化计分后综合判定。标书代写
2.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评审工作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分标准执行:评审因素已全部量化,涵盖技术、商务、报价、履约能力等维度,评标委员会针对评分项进行客观打分,无主观随意裁量。贵公司****委员会成员独立评审、记名打分产生,评分记录完整,评审过程符合法定程序,未发现违规操作。标书代写
3.本项目为保障服务质量,价格分设置为10分,并非以报价作为决定排名的核心或唯一因素。所有有效投标人的报价均符合招标文件“综合折扣率≤98%” 的限价要求,经核查,各投标人之间的价格分差距极小,不足以左右整体排名。贵公司以“报价具备优势”为由,推定本次评审结果不合理,既不符合本项目既定的评分规则,也缺乏事实与逻辑依据。
4.贵公司的最终得分与排名,****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对贵公司投标文件的各项评分项逐项打分后计算得出的结果。贵公司认为的“严重偏离合理预期”,仅为主观判断,并非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依据。本次评审全程公开透明,所有评审记录均留痕可查,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及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1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质疑答复2:
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相关规定,中标公告的法定公开内容不包含各投标人的分项评分明细,此项内容涉及其他投标人商业秘密及评审工作秘密,我公司无权擅自公开。本项目中标公告的内容,已严格按照法定要求发布,符合公开透明原则。
2.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所有评审因素均已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量化,评标委员会成员均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独立打分。经核查评标记录:贵公司各****委员会成员独立打分、汇总计算形成,打分过程均有记录,且评分结果均在招标文件给定的分值区间内,不存在超出标准的主观裁量和评分畸低的情形。贵公司所称“具备竞争力”属于贵方的主观判断,评审委员会是依据招标文件中列明的评审标准、结合投标文件的实际响应情况进行客观打分,****公司的自我评估为依据。标书代写
3.经核查中标供应商的各项得分,****委员会成员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逐项评审得出,所有打分均在量化标准的框架内执行,无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畸高或畸低打分。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在技术方案细节、商务响应深度、服务方案匹配度等方面存在客观差异,综合得分出现差距属于正常的评审结果,并不等同于“评分畸高”。本项目评审过程全程留痕,评标报告、打分记录表等资料完整可查,不存在违反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形。标书代写
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第五十五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已全部量化,评审因素的分值设置均与量化指标一一对应,符合上述规定。评标委员会已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审打分,所有得分均有据可依,未出现与招标文件标准不符的情形。贵公司仅凭主观判断主张“执行标准不一致”,未提供****委员会存在违反评分标准的行为,因此该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标书代写
综上所述,质疑事项2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三、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规定,供应商提出有效质疑主张,必须具备明确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2均仅为单方主观判断与推断,无任何有效证据佐证项目评审存在程序违规、标准执行不一、评分畸高畸低等问题,无事实及法律支撑,不符合法定有效质疑要件,质疑事项1、2均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如贵公司认为本答复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26年6月10日

附件信息:

附件(2)
招标项目商机
暂无推荐数据
400-688-2000
欢迎来电咨询~